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华建敏24日代表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作劳动合同法执法检查报告时表示,劳动合同法实施三年多来,我国进一步完善了该法的配套法规。
报告指出,劳动合同法已经得到企业和劳动者的普遍认同,对建立和谐劳动关系产生了积极影响,特别是在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冲击、保护和促进企业健康发展、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在配套法规建设上,2008年国务院制订了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2009年,针对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共同下发《关于应对当前经济形势稳定劳动关系的指导意见》。2010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关于进一步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的意见》。目前,国务院有关部门正在研究起草《企业裁减人员规定》、《劳动派遣规定》、《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若干规定》等配套规章。
劳动合同法颁布后,山西、吉林等省颁布了劳动合同条例;上海、海南、天津、黑龙江、安徽、浙江、福建、甘肃等省(市)制订了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方面的条例;辽宁省出台了《工资集体协商规定》;江苏省制订了工资支付条例;青海、内蒙古、天津等省(区、市)制订或修订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重庆市修订了职工权益保障条例。
与此同时,一些地方还把劳动合同签订率、社会保险参保率、职工劳动合同法培训情况纳入政府绩效考评指标体系和地方民生建设指标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