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后,新疆的企业在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时将有法可依。从12月1日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正式施行。
在11月29日举行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新闻发布会上,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主任艾力更•依明巴海表示,《条例》的制定,为职工向企业有序表达合理工资诉求开辟了一个新渠道,搭建了企业和职工相互沟通、共同发展的新平台。
该《条例》于今年9月29日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共分7章37条,从企业工资集体协商的原则、适用范围、协商代表、协商内容、协商程序、争议处理、法律责任等方面,对企业工资集体协商进行了全面规范。
据介绍,新疆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始于2002年。自治区总工会党组书记李明在发布会上表示:“实践证明,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对于稳定职工的岗位和收入,维护企业和职工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实现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目前,我区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制度还处在起步阶段,在推行中面临诸多的困难和问题。因工资集体协商规定执行不到位,引发劳动争议案件逐步上升,影响了社会和谐稳定。”艾力更•依明巴海说,依据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出台工资集体协商的相关法规,用法规来强制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稳定劳动关系,显得尤为迫切。
《条例》明确规定,工会主席是职工方的协商代表,并明确了职工协商代表若干保护性措施。规定协商范围包括工资分配制度、工资标准、工资分配形式、工资支付办法等11个方面。
《条例》还明确了劳动行政部门的职责,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工资集体协商协议进行审查。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工资集体协议中不履行职责的,做出了相应处罚规定。
对企业拒绝、拖延协商以及阻挠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的行为,《条例》明确要给予处罚;对职工及职工方代表在工资集体协商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行为,也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截至去年底,新疆已建工会的国有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建制率为78%,覆盖职工约48万人;非公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企业约5050家,覆盖职工近31万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