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2006 年第 8 号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06年12月28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55次主席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主 席 刘明康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修改《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的决定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对《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本条所称的合格的机构投资者是指原则上在5年内不转让所持财务公司股份的、具有丰富行业管理经验的外部战略投资者”,修改为:“本条所称的合格的机构投资者是指原则上在3年内不转让所持财务公司股份的、具有丰富行业管理经验的战略投资者”。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