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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的决定

来源: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2006-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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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2006 年第 8 号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06年12月28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55次主席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主 席  刘明康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修改《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的决定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对《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本条所称的合格的机构投资者是指原则上在5年内不转让所持财务公司股份的、具有丰富行业管理经验的外部战略投资者”,修改为:“本条所称的合格的机构投资者是指原则上在3年内不转让所持财务公司股份的、具有丰富行业管理经验的战略投资者”。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附件: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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