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实施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银监办发[2004]259号 2004年9月24日)
各银监局,银监会直接监管的财务公司: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银监会令2004年第5号,以下简称《办法》)已于9月1日开始实施。各财务公司应按《办法》要求规范相应经营行为。现就工作中涉及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财务公司应当按照《办法》的规定,在2004年12月底前向银监会或所在地银监局提出调整业务范围的申请。申请材料的内容及格式参照财务公司申请开业程序相关规定。
二、自文到之日起,财务公司在新的业务范围未核准前,可以继续从事现已开办的《办法》第二十八条所列业务,但不得开办未经批准的第二十八条的有关业务,也不得新开展《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业务,即不得新增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不得进行新的有价证券投资;不得增加新的买方信贷、消费信贷、融资租赁合同;不得新签订承销成员单位企业债券合同。个别财务公司如因停止新增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业务对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经银监会批准可以有条件开办新增业务。
三、自文到之日起,财务公司应立即停止新增外汇借款业务。正在合同执行期的外汇借款,可履行至合同结束。对成员单位的股权投资、对金融机构以外的其他单位的股权投资以及其他超出《办法》规定范围的业务,要制定清理方案并报监管部门监督执行。
四、财务公司不再申请或未获得批准经营《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业务以及不符合《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的,其买方信贷、融资租赁、消费信贷、承销业务执行至现有合同结束。对金融机构股权投资、有价证券投资在2005年底前清理完毕。资本充足、管理规范、资产质量良好的公司,经批准,其上述投资业务的清理期限可延迟到2007年底。应清理的业务要单独列表报告,并说明资产质量状况、清理结束时限。超过规定期限继续经营的,按照超业务范围经营予以处理。
五、财务公司资产负债比例不符合《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短期证券投资比例、长期投资比例应当在2005年6月底前压缩至规定比例以内;拆借业务应当在2004年底前调整到规定的比例以内;自文到之日起不得新发生担保业务,直至担保比例符合规定时止。
六、财务公司母公司董事会应当按《办法》第八条规定,在2005年6月底前书面承诺当财务公司出现支付困难时,对财务公司采取救助措施。财务公司母公司未设董事会的,由母公司出具书面承诺。财务公司应在公司章程中增加相应内容报监管部门备案。
七、财务公司减少注册资本金除应符合《公司法》的规定外,还应提足各项资产减值准备并足额核销资产损失,减资后的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办法》的要求。资本金的变更按监管权限由银监会或银监局审批。
八、各银监局负责审核财务公司的业务范围调整申报材料并提出审核意见,报银监会批准。
各银监局应严格按照《办法》有关条款,审核财务公司申请开办各项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操作规程,特别是主要业务及风险领域的风险控制制度。采用监管谈话等措施,严格对主要业务岗位相关人员进行审查。对内控制度不健全的公司,现有业务存在较大风险的公司,人员配备不符合要求的公司,不予核准其部分和全部业务范围的申请。
九、财务公司分支机构管理问题另行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