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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推行区域(行业)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意见(试行)

来源:国资企业培训网
2010-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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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工发【2010】47号

(2010年9月14日)

    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工会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总结一些地方召开区域(行业)职工代表大会的做法和经验,现就推行区域(行业)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提出以下意见。

    一、推行区域(行业)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意义

    当前,我国正处于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机遇期。随着工业化、城镇化进程不断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经济结构的力度进一步加大,非公有制经济迅速发展,中小企业已经成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成为吸纳劳动力、扩大和稳定就业的主渠道。适应非公有制中小企业快速发展和劳动关系的深刻变化,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大力推行区域(行业)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对于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指导方针,扩大职工参与民主管理的覆盖面,充分调动、发挥区域(行业)内中小企业职工投身改革发展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对于畅通职工理性合法表达利益诉求的渠道,加强厂务公开民主管理制度建设,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对于促进企业健康发展,推动所在地区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工会要站在工会工作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推行区域(行业)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采取有效措施,大力推行区域(行业)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为职工参与企业管理,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促进区域经济和企业的健康发展作出新的贡献。

    二、推行区域(行业)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原则

    区域(行业)职工代表大会,是县级以下一定区域或性质相近的行业内若干尚不具备单独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条件的中小企业,通过民主选举代表联合召开会议,组织职工参与企业管理,行使民主管理权利,协调解决区域(行业)内劳动关系共性问题的民主管理制度。区域(行业)职工代表大会是本区域(行业)内职工参与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也是区域(行业)实行政务公开、厂务公开的有效渠道。

    推行区域(行业)职工代表大会制度,要坚持以下原则:

    一是坚持党的领导。各级工会在推行区域(行业)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中,要在区域(行业)党组织的领导下进行,认真贯彻落实党和政府的有关方针政策。

   二是坚持实事求是。要根据所在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和不同行业中小企业的实际情况,因区域、行业、企业制宜,加强区域(行业)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建设。

    三是坚持借鉴创新。根据区域(行业)职工代表大会所覆盖企业的性质和特点,认真借鉴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经验,从制度内容、形式、方法等方面进行创新,并在实践中不断完善。

    四是坚持协调合作。区域(行业)工会组织与相关部门、区域(行业)内企业职工和经营管理者应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加强协调、密切合作,共同推进区域(行业)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建设。

    三、区域(行业)职工代表大会的职责

    要通过建立和完善区域(行业)职工代表大会,组织职工参与企业管理,行使民主管理权利,推进政务公开、厂务公开;促进区域(行业)内企业经营管理者与职工进行有效沟通协调,推动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的建立与实施,维护职工民主权利和劳动经济利益,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促进企业改革发展和所在地区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区域(行业)职工代表大会的主要职责:

    (一)听取区域(行业)执行国家有关劳动法规政策情况报告,区域(行业)劳动关系状况报告,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讨论区域(行业)内企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讨论通过区域(行业)集体合同草案和专项集体合同草案;

    (四)审议监督区域(行业)内企业执行劳动法律法规和区域(行业)职工代表大会决定事项情况,签订和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情况,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实行厂务公开情况等;

    (五)审议决定区域(行业)职工代表大会的其他事项。

    四、区域(行业)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制度和组织制度

    区域(行业) 职工代表大会的职工代表经区域(行业)工会与有关方面协调形成推选方案后,由区域(行业)内的企业职工民主选举产生。区域(行业) 职工代表大会的职工代表应当有充分的代表性,应在企业经营管理者、工人、技术人员和区域(行业)工会、企业代表组织以及管理部门中合理分配代表名额,企业工人代表人数不得少于代表总人数的50%。

    区域(行业)职工代表大会届期为三年至五年,具体届期由区域(行业)职工代表大会确定。如需要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应当由区域(行业)职工代表大会决定。区域(行业) 职工代表大会的职工代表任期与区域(行业)职工代表大会届期相同。

    区域(行业)职工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区域(行业)职工代表大会每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职工代表出席。

    区域(行业) 职工代表大会应当召开预备会议,选举产生主席团。主席团负责主持召开大会,协调处理有关事宜。

    区域(行业)职工代表大会根据需要,可以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小组),负责办理区域(行业)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事项。

    区域(行业)职工代表大会进行选举和表决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职工代表过半数通过。

    区域(行业)工会组织作为区域(行业)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要认真负责地做好区域(行业)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包括征集职工代表提案,提出区域(行业)职工代表大会议题的建议;负责区域(行业)职工代表大会的筹备工作和组织工作,提出大会的议程和日程建议;提出区域(行业)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专门委员会(小组)的设立方案和组成人员建议名单;在区域(行业)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负责组织职工代表开展巡视、检查、质询等活动,监督区域(行业)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对职工代表进行劳动法律法规和民主管理方面知识的宣传教育,组织职工代表开展学习和培训,提高职工代表素质。

    五、大力推行区域(行业)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推行区域(行业)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工作涉及面宽、政策性强。各级工会要在同级党委的领导下,加强与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联系,加强与行业协会、商会等企业代表组织的协商沟通及合作,整合各方面资源,积极主动推进建立区域(行业)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尚未建立区域(行业)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地方,上级工会要在具备条件的区域或行业进行试点,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发挥典型的示范作用,用实际工作成效赢得广大职工群众的认可,争取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

    要从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出发,紧紧围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推动解决工资集体协商、劳动用工、劳动标准、工作条件、社会保险、职业安全卫生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问题,推进区域(行业)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建设。要把推行区域(行业)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与推进政府和工会的联席(联系)会议制度、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紧密结合,与推动企业依法普遍建立工会组织、依法普遍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紧密结合,与建立健全厂务公开工作机制、劳动争议调处机制紧密结合,使之相互衔接、相辅相成,更好地发挥区域(行业)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作用。

    要加强调查研究和理论政策研究,在不断总结工作经验的基础上,逐步规范和完善区域(行业)职工代表大会的职责、组织制度和工作规则。要加强宣传工作和舆论引导,努力营造企业民主管理的良好社会氛围,推进区域(行业)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建设深入发展。 

    (此件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各全国产业工会,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工会联合会、中央国家机关工会联合会,全总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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