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国资人教〔2006〕145号)
各处室局。委直属单位:
《省国资委工作人员因公出国(境)管理暂行办法》经2006年9月10日第10次主任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省国资委工作人员因公出国(境)管理暂行办法
为加强我委因公出国(境)工作的管理,使之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委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管理范围
本办法适用委机关、直属单位处级及以下工作人员因公出国(境)工作。
二、组团办法
委机关和直属单位组织境外培训、考察团组,须在每年年底前申报下一年度的组团计划。
境外培训、考察团组由各处室局(单位)根据业务工作需要,申报年度境外培训考察方案,包括培训考察内容、国家或地区、培训考察天数和人数、费用解决渠道以及人员组成建议等。委人事教育处对各处室局(单位)申报的方案进行汇总、审核,拟订委境外培训、考察年度计划,提交委主任办公会研究后,报委主任签发。
委境外培训、考察年度计划下发后,原则上不再审批新的组团计划。因特殊情况确需临时组团出境的,由组团单位提出书面意见报人事教育处审核,在征求分管主任意见后,报委主任审批。
三、人员的选派
出国(境)人员的选派工作由人事教育处负责承办。因公出因(境)人员的选派,严格执行中央和省有关规定,按照政治条件和业务条件,从工作需要出发,从严控制每年出国(境)人数。
我委自行组织的境外考察培训团组,由人事教育处根据考察培训内容和要求,会同组团处室局(单位)提出初步人选,在征求分管主任意见后,报委主任审批。一般情况下,组团处室局(单位)原则上只能选派1人参加同一个团组。
外单位邀请本委工作人员出访的函件,统一由人事教育处审核。对确需参加的。人事教育处根据出访任务要求。统筹考虑(不受邀请单位的指名限制),在征求相关业务处室局(单位)以及分管主任的意见后。提出参团建议人选,报委主任审批。确因工作需要,由组团单位提出名单的,由所在处室局(单位)说明情况,连同邀请函一并送人事处审核,报委主任审批。
四、有关手续的办理
1、经同意组织的境外培训、考察团组,报省政府及有关部门批准后,由人事教育处负责指导组团处室局(单位)组织实施。组团通知以及组团相关手续须经人事教育处审核后,报委领导签发。其他审批手续.按规定程序办理。
2、出具同意函。因公出国(境)人员确定后,根据组团单位通知要求,由人事教育处向组团单位出具同意函。
3、办理政审手续。委机关、直属单位工作人员因公出国(境),由人事教育处根据出国(境)任务批件和政审规定,填写相关政审表格后,报委主任审批。
五、其它
培训、考察人员回国后,要将出国培训、考察情况进行详细总结,写出书面报告,于回国后15日之内交人事教育处,重要团组还应向委主任办公会汇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