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国资委监管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管理暂行办法
(新国资发[2006]91号)
第一条 为规范自治区国资委监管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的编制与管理工作,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国资委监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是指企业根据自治区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及产业政策,在分析外部环境和内部条件现状及其变化趋势的基础上,为企业长期生存与发展所作出的未来一定时期内方向性、整体性、全局性的定位、发展目标和相应的实施方案。
第四条 自治区国资委依法对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进行宏观管理和指导,对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的编制程序、内容进行审核,并对其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
自治区国资委设立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委员会(以下简称规划委员会),负责对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的评价、审议(规划委员会的组成及管理办法,由自治区国资委另行制定)。
第五条 对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进行管理的目的是提高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指导企业进行产业或产品结构调整,推动国有经济合理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和企业可持续发展的目标。
第六条 自治区国资委对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进行管理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
(二)尊重企业的经营自主权和合法权益;
(三)指导企业进行产业或产品结构调整,推动自治区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
(四)客观、公正、科学、统筹;
(五)提高工作效率,遵守职业道德,严守企业商业秘密。
第七条 企业要明确负责发展战略和规划编制的工作机构,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并报自治区国资委备案。
第八条 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制订本企业的发展战略和规划,制订时可聘请有关机构(社会中介机构、咨询机构、科研机构等)的专家。有条件的企业可以设立发展战略和规划决策委员会。
第九条 企业编制发展战略和规划,应当坚持科学发展观,深入研究经济全球化及当代科学技术的发展趋势,贯彻国家宏观经济政策、把握本行业关键技术的发展方向、主导产品在国内外市场的地位和变化趋势,全面分析自身及竞争对手的优势和劣势,结合国家及自治区经济发展和行业发展规划要求,提出明确的发展战略目标和实施方案。
第十条 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包括3年近期、5年中期发展规划和10年远景目标,编制重点为3-5年发展规划,企业应根据外部环境和内部情况的变化和发展适时滚动调整。
第十一条 企业编制发展战略和规划,可参照自治区国资委印发的《企业发展战略与规划编制大纲》,并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调整。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现状与发展环境分析。包括企业基本情况、发展环境分析和竞争力分析等;
(二)发展战略与指导思想;
(三)发展目标;
(四)发展、调整重点与实施计划;
(五)规划实施的保障措施及建议;
(六)需要包括的其他内容。
第十二条 企业应当按照自治区国资委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报送发展战略和规划草案。报送内容包括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草案文本、编制说明及其他相关文件或材料等。
第十三条 自治区国资委组织规划委员会对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草案进行论证、审核,并及时将审核意见反馈企业。
第十四条 对企业报送的发展战略和规划内容的审核主要包括:
(一)是否符合自治区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产业政策;
(二)是否符合自治区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方向;
(三)是否突出主业,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
(四)是否坚持效益优先和可持续发展原则;
(五)其它需要审核的内容。
第十五条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应当根据自治区国资委的审核意见,在规定时间内按照内部决策程序对发展战略和规划草案进行修订后,将正式文本及企业内部审查的程序性文件(包括董事会,未设董事会的为经理办公会审议决议)报自治区国资委备案。
第十六条 国有控股公司中自治区国资委派出的股东代表、董事,应当在企业股东会或董事会上充分表述自治区国资委对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的审核意见。
第十七条 企业因外部环境和内部情况发生重大变化,需要对发展战略和规划进行重大调整的,应当依照企业内部决策程序进行调整,并及时将调整原因及内容以正式文件报自治区国资委备案。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内容的重大调整主要是指企业发展方向的变化和主营业务的调整及重大建设项目的增加和取消。
第十八条 企业在发展战略和规划实施过程中应制定年度计划,对实施情况与发展目标进行对比分析评价,及时调整,
并将年度实施情况于每年年终审计报告完成后1个月内,向自治区国资委报告,同时将下一年度执行计划于下一年的1月底前报自治区国资委备案。
第十九条 自治区国资委将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的三年近期目标和实施作为确定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