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国资发〔2010〕3号
关于印发《浙江省省属国有企业外派监事会
工作规则(试行)》等制度的通知
各省属企业,各监事会,委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现将《浙江省省属国有企业外派监事会工作规则(试行)》、《浙江省省属国有企业外派监事会工作报告制度(试行)》、《浙江省省属国有企业外派监事会监督检查成果运用暂行办法》等三个制度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试行中有什么情况,及时向省国资委报告。
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浙江省省属国有企业外派监事会
工作规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省属国有企业外派监事会(以下简称监事会)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切实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浙江省省属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办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由省政府派出,依法行使监督权,维护出资人合法权益、公司利益和员工的合法权益。监事会工作以财务监督为核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对所驻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财务、资产活动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企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实现保护国有权益的目标。
第三条 监事会成员在工作中要做到:坚定信念,忠于职守;刻苦学习,勤奋工作;依法监督,公正廉洁;务实创新,不辱使命,做国有资产的忠诚卫士。
第二章 监事会职权
第四条 监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浙江省省属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办法》的规定履行职权。
第五条 监事会主席主要职责:召集主持监事会会议,负责监事会的日常工作和对监事会成员的管理,审定、签署监事会报告和其他重要文件,协调监事会与企业的工作关系。
第六条 监事会主席因故不能履职时,由监事会副主席代行职权;不设监事会副主席的由监事会主席指定一名监事临时负责。
第七条 监事会其他成员按照监事会内部分工履行职责,严格执行监事会决议,协助监事会主席做好监事会日常工作。
第三章 议事规则
第八条 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会议由监事会主席负责召集。下列情况可以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一)监事会主席根据监督检查工作需要提议;
(二)监事提议;
(三)省国资委要求召开。
第九条 召开监事会会议,会议议题至少提前一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全体监事。监事会会议的主要内容和任务:
(一)审议通过监事会工作计划和报告;
(二)审议通过监事会对企业的年度监督检查报告;
(三)讨论、审议专项检查事项;
(四)讨论、审议监事会向省国资委提交的重要专项报告;
(五)三分之一(含)以上监事提请审议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监事会会议(包括临时监事会会议)应当由全体监事参加,实到人数不能少于三分二。
第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须经表决方式决定的事项,实行一人一票的表决制度。如参加会议人数为偶数,不同意见的表决票数相等时,可暂缓形成决议。
第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决定的一般事项,应当经与会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但监事会会议决定以下事项,须经三分之二(含)以上与会监事表决通过:
(一)审议监事会年度工作计划或年度工作报告;
(二)提出对重大监督检查事项和违法违纪案件的意见和建议;
(三)提出对企业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行为评价建议;
(四)省国资委提议的事项。
第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指定专人负责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会会议记录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出席监事的姓名;
(二)会议议程;
(三)监事发言要点以及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和弃权的票数。
第十四条 监事会召开的重要会议应当形成会议纪要。与会监事对会议决定的事项有原则性不同意见时,应在会议纪要中载明。
第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纪要、会议记录等为密级文件资料,须按国家保密规定进行保管和使用,及时立卷归档。
第四章 参加企业会议
第十六条 监事会认为有必要时在日常监督中可列席企业的下列会议:
(一)股东会会议;
(二)董事会会议;
(三)总经理会议或总经理办公会议,经济类专题会议;
(四)职工代表大会;
(五)财务、审计工作会议;
(六)与监事会履职有关的其他会议。
第十七条 企业在召开上述会议时,应提前通知监事会并提供会议相关资料。
第十八条 监事会应设置参加会议登记簿。登记内容应包括:企业及会议名称、通知人、会议时间、参会人员。会议登记经监事会主席签批后留存备查。
第十九条 参加会议的监事会成员应当对会议情况作出记录,经监事会主席审阅、监事会其他成员传阅后留存备查。纪要内容应包括:企业及会议名称、会议时间、参会人员、议题、议定事项及表决情况、参会人员认为需要记录的内容。
第二十条 监事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随时调阅企业有关会议记录或纪要。
第五章 信息报告制度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应督促企业建立重要信息报告制度,实现监管信息的对称、通畅。企业向监事会报送重要信息应纳入企业日常的信息传递工作流程,做到及时、有效。重要信息包括经营管理信息、财务会计内部审计信息、重大事项信息、纪检监察工商税务政府审计等专项监督信息、印发的文件资料等。
第二十二条 企业应向监事会报送的经营管理信息主要包括:
(一)企业重大投资计划及可行性报告;
(二)企业及其所属全资和控股子公司董事会决议(决定)或报告;
(三)企业所属全资和控股子公司监事会的报告;
(四)企业及其所属全资和控股子公司经理的报告;
(五)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任免、奖惩决定;
(六)企业制定或修订的公司章程、内部控制制度;
(七)企业经营管理机构设置变动决定;
(八)企业召开的重要会议的纪要;
(九)企业年度、半年度经营情况分析报告;
(十)企业关联交易信息;
(十一)企业主要负责人及财务负责人出国或国内出差5日以上的信息;
(十二)其他重要经营管理活动情况。
第二十三条 企业应向监事会报送的财务会计内部审计信息主要包括:
(一)企业及其所属全资和控股子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含年度、半年度、季度和月度财务会计报告);
(二)企业及其所属全资和控股子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三)企业及其所属全资和控股子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企业及其所属全资和控股子公司审计报告和审计调整后的财务报告及专项审计报告;
(五)企业及其所属全资和控股子公司重要的企业内部审计报告事项;
(六)企业及其所属全资和控股子公司的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等;
(七)企业及其所属全资和控股子公司有关财务会计信息的说明和分析。
第二十四条 企业应向监事会报送的重大事项信息主要包括:
(一)投资及资本性支出、融资、产权转让、重大改组、收购兼并、委托理财及委托贷款、担保、抵押、重大资产处置等事项;
(二)支付500万元或占净资产5%以上的大额款项(或由监事会主席根据企业状况和资金性质,适度调整大额款项标准);
(三)签订人民币500万元、美元50万元以上的大额经济合同(或由监事会主席根据企业状况和合同性质,适度调整大额经济合同标准);
(四)工程发包及招投标;
(五)重大违纪或重大诉讼;
(六)特殊内部政策;
(七)评估、审计、鉴证;
(八)突发事件或紧急重大事项;
(九)政府部门结论性意见。
第二十五条 企业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何时候发现以下重要情况,在第一时间如实报告监事会:
(一)单项资产损失额或可能损失额达100万元以上,及后果严重的各类资产损失;
(二)经营管理行为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的有关规定;
(三)未按规定权限和程序做出的涉及企业资产安全的决策。
第六章 工作联络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应与省国资委保持及时、顺畅的工作联系。监事会每月向省国资委书面提交一份工作情况报告,由监事会工作处受理。重大、紧急事项及时通报。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与省国资委其他处室的联络,可以直接进行,也可以通过监事会工作处和监事服务中心协调进行。其他部门需监事会配合工作的事项,须经委领导批准并由监事会工作处协调进行。委内组织的有关会议和学习、培训活动需要监事会参加的,由具体承办处室与监事服务中心联系确定。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以省国资委名义对外联络的事项,由监事会工作处协调,按委有关文件规定办理。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因监督检查工作需要与政府及有关部门进行工作联络的,一般由监事会直接进行,也可由监事会工作处协调进行。
第三十条 监事会在监督检查工作中涉及到企业所在地党政机关或其负责人的问题,需向当地党政机关、政法部门移交、转送所涉及的材料时,须经委领导批准,由监事会工作处协调,按委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需聘请社会中介机构参与监督检查工作时,应提出报告,经委领导批准后,由监事会工作处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要建立相应的联络工作制度和程序,确定专人负责联络事宜。
第七章 工作纪律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成员必须认真执行党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有关监事会工作的各项规定。严格遵守《浙江省省属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办法》中规定的工作纪律。
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实行外出报告制度。监事会主席、副主席跨省执行公务,或工作时间因私外出时,应事先向省国资委报告或请假。监事会其他成员外出须经监事会主席批准,离岗三天以上的,经监事会主席签署意见后报监事会工作处和监事服务中心备案。
第三十五条 监事会成员及监事会工作相关人员,必须对监事会做出的决定、决议以及其他相关内容保密。不得公开发表涉嫌泄露监督检查秘密、企业商业秘密的谈话、答记者问和各类文章。未经省国资委批准和授权不得以组织或个人名义与新闻媒体进行与工作有关的联系。
第三十六条 本规则由省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规则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浙江省省属国有企业外派监事会
工作报告制度(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省属国有企业外派监事会(以下简称监事会)及其成员的工作报告行为,发挥工作报告作用, 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省属国有企业监事会建设的意见》和《浙江省省属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办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监事会工作报告,是指浙江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行使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省属国有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监事会及其成员提交的工作报告。
第三条 监事会及其成员应认真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对需报告的有关事项及时提交省国资委。工作报告应当体现及时性、客观性、准确性原则。分析、评价要客观公正,恰如其分,意见、建议要符合实际,具有可操作性。
工作报告分为定期报告和专项报告。
第四条 工作报告依据保密工作要求设密级,监事会成员对报告事项要确保真实,相关内容可以要求企业予以核实,但报告中有关分析评价、意见建议等涉及保密要求的内容不得对外透露。
第五条 工作报告向省国资委提交,由省国资委监事会工作处(以下简称监事处)统一受理。
第六条 工作报告情况作为监事会或监事会成员业绩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对企业重大违法违纪问题隐匿不报或与企业串通编造虚假监督检查报告的,按《浙江省省属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章 定期报告
第七条 定期报告分半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于当年7月底前提交,年度报告于次年4月底前提交。
第八条 定期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企业资产运营和财务会计活动的基本情况;
(二)企业执行国有出资人决议或决定的情况;
(三)对董事会决策及执行情况、国有股东权益的维护情况、资产运作监督情况等发表具体意见;
(四)企业在资产运营和财务会计活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分析;
(五)对企业相关工作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行为的评价,以及对存在问题提出的意见与建议;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九条 定期报告中反映的重大事项须另行专项报告。
第十条 定期报告采取统一的格式规范(另行下发)。
第三章 专项报告
第十一条 专项报告一般为一事一报,及时报送。对紧急、突发的重大事项,可以先口头报告,再书面报告。
第十二条 专项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企业以及企业以出资人身份行使职权的领域发生或可能发生的重大损失和违法违规行为;
(二)根据省国资委或上级有关部门的工作要求以及自身监督检查工作需要而开展的专项检查工作情况;
(三)在监督检查工作实践中就某一问题形成的意见、建议;
(四)开展专项调查工作的情况;
定(五)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十三条 重大损失指在企业法人资产范围内、单项资产损失达100万元以上的或后果严重的各类资产损失,主要包括:
(一)企业改制、国有产权转让、置换等交易过程中造成损失;
(二)对外投资和工程项目遭受损失;
(三)因担保等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而造成的损失;
(四)因证券、期货等投资造成的重大损失;
(五)不良资产造成的损失;
(六)因产权纠纷经有关部门裁决后发生损失;
(七)因被诈骗、盗窃等原因造成损失;
(八)因其他原因造成的重大损失。
第十四条 违法违规行为主要包括:
(一)因侵犯国家或其他主体的权益,受到司法机关追究的行为;
(二)违反国家财务会计规定,财务会计工作中有重大弄虚作假的行为;
(三)违法违规实施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行为;
(四)违规从事证券、期货、外汇买卖等高风险项目的行为;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决策程序和决策权限的行为;
(六)未按照规定建立内控制度,或虽建立了制度,但未按照制度规定进行操作的行为;
(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隐瞒事实,阻挠监事会及其成员履行职责的行为;
(八)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章 报告处理
第十五条 定期报告处理。监事处收到报告后负责登记编号并审阅。定期报告经省国资委领导、相关处室阅知后由监事处负责归档。定期报告反映的情况和问题,可视工作需要汇编印发或直接上报有关领导和部门参阅。
第十六条 专项报告处理。监事处收到报告后负责登记编号并提出处理意见送省国资委领导阅示。相关处室根据省国资委领导的批示精神具体办理,办理结果及时反馈监事处,必要时由监事处负责反馈给监事会或监事会成员。专项报告由监事处负责归档。需要上报上级领导部门或省级有关部门的专项报告,按委有关公文处理规定报送和归档。
有特殊要求的专项检查工作所形成的专项报告,其处理流程根据省国资委领导意见办理。
第十七条 监事处和相关处室应做好工作报告的保密工作,不得泄露报告反映的具体内容。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省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浙江省省属国有企业
外派监事会监督检查成果运用暂行办法
为规范浙江省省属国有企业外派监事会(以下简称监事会)监督检查成果的运用,充分发挥监事会在国有资产监管中的作用,进一步促进省属国有企业改革发展,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及《浙江省省属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监事会工作报告成果运用
第一条 监事会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出资人的要求,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努力提高监督检查质量,客观真实地反映企业情况,做好监事会工作报告(以下简称报告)成果运用的配合工作。
第二条 报告分专项报告和定期报告两类,按《浙江省省属国有企业监事会报告制度》的有关规定提交、流转和归档管理。
第三条 报告在流转过程中有省委、省政府领导及省国资委领导批示的,监事会工作处应及时将批示印送监事会。并根据批示,将报告需落实的事项及建议印送有关部门处理落实。
第四条 报告中关于企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职行为评价意见,由监事会工作处按照职责分工,印送委企领处。其中企业主要负责人的履职行为评价,是否报省委组织部,由企领处提出意见报委领导审定。
第五条 报告中关于企业负责人及其他人员违法违纪线索的内容,由监事会工作处报委分管领导审定后送委纪工委。
第六条 监事会工作处负责跟踪了解报告成果运用情况,落实结果及时向监事会反馈,并定期汇总报分管委领导。委有关处室将处理落实报告有关事项和建议的情况在报相关委领导同时,抄送监事会工作处。
第七条 报告流转过程中,委相关处室对报告内容有意见建议的,监事会工作处应及时告知监事会。相关处室也可直接与监事会联系沟通。
第八条 委有关处室根据工作需要,需查阅有关报告原稿的,经处室领导签批后到监事会工作处查阅;需向有关监事会了解情况的,可由监事会工作处协调联系或直接联系。
第二章 委内沟通协调机制
第九条 健全委机关各处室与监事会的沟通协调机制。有关处室在履行出资人相关职责时,要充分利用监事会的监督成果。监事会要发挥熟悉企业情况的优势,在有关处室征求意见时,要积极予以配合,认真负责地发表意见和提出建议。
第十条 有关处室在拟订国有资产监管的政策法规和规章制度时,要征求监事会的意见。监事会要认真研究,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条 有关处室在考察调整企业领导班子时,要听取有关监事会主席意见,并将监事会主席意见向委党委会汇报。
第十二条 有关处室在研究决定企业改制重组、产权转(受)让、业绩考核、股权激励等事项时,应征求有关监事会意见。监事会要在认真研究的基础上发表意见。
第十三条 有关处室组织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和统一委托的年报审计等工作时,要征求监事会意见。监事会根据监督检查情况提出意见。
第十四条 有关处室主办印发省属企业的有关决定、批复、通知等,应同时抄送有关监事会。
第十五条 有关处室需要监事会投入专门力量配合调查核实有关情况的,需经分管委领导同意;省级有关部门需要监事会投入专门力量帮助工作的,需经省国资委主要领导同意。同时告知监事会工作处和监事服务中心。
第十六条 监事会工作例会原则上每季召开一次。例会由委分管领导召集,监事会主席、副主席、各处室及监事服务中心负责人、专职监事出席。根据会议需要,经委主要领导同意,可邀请委其他领导参加。每次例会由监事会工作处形成纪要,经委领导审核后印发传阅。
第十七条 委党委会和委主任办公会议根据内容需要可邀请相关监事会主席列席。
第十八条 监事会工作处负责监事会与委机关各处室的协调联系以及有关意见建议的征集和反馈工作,及时反馈监事会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章 监事会与企业交换意见
第十九条 监事会在不参与、不干预企业经营决策和经营管理活动的前提下,将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需要企业自行纠正的问题,在查清核实的基础上,通过适当方式与企业交换意见;对需要提请企业关注的事项,向企业主要负责人作出提示。
第二十条 监事会可以就下列问题与企业交换意见:
(一)财务管理和会计基础工作薄弱,会计政策、会计估计等选用不当,造成会计核算和会计处理不规范的问题;
(二)内控制度不健全或者不落实,需要进一步完善或者落实的问题;
(三)缺乏科学的决策程序或者未按规定程序决策的问题;
(四)群众反映较为强烈,但尚不属于违法违纪方面的问题;
(五)监事会认为需要与企业交换意见的其他问题。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不得就下列事项与企业交换意见:
(一)对企业领导班子和主要负责人行为评价意见;
(二)企业负责人和其他人员违法违纪案件的线索;
(三)监事会报告中反映的不属于企业自行纠正范围的其他问题及建议。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可以采取以下形式与企业交换意见:
(一)由监事会主席代表监事会,与企业主要负责人进行座谈沟通,监事会主席指定专职监事或其他监事会成员参加;交换意见的内容涉及企业整改的问题,监事会应向企业提供书面材料。
(二)由监事会主席签发《监事会提醒函》(格式见附件1),或代表监事会向企业主要负责人提示。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通过交换意见要求企业自行纠正的问题,企业应认真整改,并及时反馈整改结果。企业未予整改的,可由监事会提出,经委领导审定,向企业下达《整改意见书》(格式见附件2),督促企业整改。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与企业交换意见形成的书面材料,应当整理归档。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