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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关于规范自治区国资委监管企业改制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来源:国资企业培训网
2010-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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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关于规范自治区国资委监管企业改制工作的实施意见》

的通知

新国资改革[2005]10号

各监管企业:

     为贯彻落实《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378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3]96号)和《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等规定,进一步规范自治区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包括自治区国资委直接监管企业和委托监管企业)及其下属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的改制工作,我委制定了《关于规范自治区国资委监管企业改制工作的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执行过程中的有关问题反馈我委。

二○○五年一月十七日     

关于规范自治区国资委监管企业改制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378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3]96号)和《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等规定,进一步规范自治区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包括自治区国资委直接监管企业和委托监管企业,以下简称监管企业)及其下属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的改制工作,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企业改制形式和遵循的原则

    (一)企业改制形式:主要包括企业重组、联合、兼并、租赁、承包经营、合资、转让国有产权(含转让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或者通过增资扩股提高非国有股的比例)和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等。
    (二)企业改制遵循的原则:

    1.按照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大力发展国有资本、集体资本和非公有资本等参股的混合所有制经济,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使股份制成为公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

    2.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严格规范改制程序,促进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切实履行出资人的法定职责。

    3.完善国有资产有进有退、合理流动的机制,进一步推动国有资本投向自治区重点行业和优势领域,增强自治区国有经济的实力,提高国有资本整体活力能力。

    4.符合国家和自治区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战略性调整规划以及产业政策,有利于优化配置资源、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

    5.促进建立健全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推进国有产权有序流转,促进国有资产优化配置。

    6.处理好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切实保护好职工群众的合法权益。

    二、企业改制方案的制订和审批

    (一)企业改制方案的制订单位。企业改制方案,由改制企业负责制订,也可以由改制企业委托中介机构制订,但是向本企业经营管理者转让国有产权的企业和国有参股企业除外。
    (二)企业改制方案制订的主要内容。

    1.改制企业和参与改制其它投资方的基本情况。

    企业简况。包括本部及其全资和控股企业的名称、企业住所、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组织结构和股权结构、产权归属、主办单位或实际投资人等。

    企业的财务状况与经营业绩。包括企业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净资产、主营业务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等近三年主要财务指标情况、改制前对外投资和担保情况、企业对职工个人负债应付工资结余情况、主营业务收入、利润总额及税后利润等。

    职工情况。现有在职职工人数、离退休人数及其年龄构成、参加社会统筹情况等。

    2.改制总体思路和指导原则。包括改制的指导思想和目标,改制的必要性、可行性分析,改制的进度安排和组织领导等。

    3.企业改制内容。

    (1)资产处置方案。根据改制企业产权界定及资产评估报告数,确定产权设置的基本原则,包括净资产的归属、处置,是否有增量资产投入、增量资产投资者情况、对企业资产(包括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非经营性资产)的处置及后续管理的意见,企业债务的处置意见,主要债权人的意见等。

    (2)人员安置方案(含离退休人员及费用管理方案)。包括职工基本情况、职工经济补偿金标准和补偿办法、费用支出、社会保险关系接续情况、拖欠职工工资、医药费和欠缴社会保险费情况及处理意见、就业岗位安排、富余人员分流、离退休人员管理办法、方案实施效果的评估以及其它需要说明的问题等。

    (3)股东结构和出资方式。包括改制后资本组织形式、企业的股东名称、出资比例、出资额和出资方式的详细情况。

    (4)股东简况。包括法人股东、自然人股东的基本情况。

    (5)拟改制方向及法人治理结构。

    4.改制后企业发展规划。包括引进战略投资者、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深化内部改革、增加投入、加强技术创新和管理创新、内部资源整合计划等。

    5.企业改制工作的组织领导、程序和时间安排。

    6.需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批准的事项。

    7.其它需要说明的问题。

    8.改制方案的附件

   (1)企业发展规划书(包括企业发展战略、市场分析和营销战略、技术条件分析、投资估算、财务预测和投资财务评价、组织机构以及运行管理模式、风险分析等);
    (2)参与改制各方的资信证明文件(法人资格证明及最近一期资产负债表;自然人身份证明,自然人出资50万元以上的,需提交个人资信公证等);
    (3)与改制相关的协议书草案;
    (4)公司章程草案;
    (5)按照企业内部决策程序审议,并形成的书面决议文件;
    (6)职工代表大会 ( 或职工大会 ) 审议通过职工安置方案的决议;
    (7)改制方案中涉及金融债务重组的,需提交债权金融机构的书面意见;
    (8)批准机构要求的其它文件。

    (三)改制方案的审批权限。

    1.监管企业、监管企业全资或控股子企业(公司)及其下属占有账面资产总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全资或控股企业的改制方案,由自治区国资委审核和批准。其中委托监管企业的改制方案须经主管厅局审核后报自治区国资委批准。监管企业子企业(公司)以下的占有账面资产总额在500万元以下的企业的改制方案,由监管企业审批,报自治区国资委备案。

    2.监管企业中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合并、分立等重大事项,由自治区国资委审核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监管企业及其下属全资或控股子企业(公司)改制为国有股不绝对控股或不参股的企业,监管企业及其下属全资或控股子企业(公司)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的企业,改制方案由自治区国资委研究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3.涉及上市公司国有股权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持股单位产权变动引起国有股性质变化的企业改制方案,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报国务院国资委和中国证监会审批。

    4.监管企业改制框架方案经有权审批单位批准后,监管企业改制方案内容涉及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土地等事项的,需先报自治区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后按上述权限报有权审批单位审批。

    (四)改制方案的审批程序

    1.企业改制框架方案预审。改制企业起草企业改制框架方案并按本《实施意见》规定的审批权限上报审批。企业改制框架方案主要包括前款规定改制方案的主要内容,但企业清产核资、审计评估情况、职代会决议、金融债权单位的书面意见等除外。企业改制的框架方案需按企业内部决策程序审议通过后按照审批权限逐级上报。

    2.企业改制框架方案经有权审批单位批准后,企业改制工作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清产核资、产权界定、财务审计、资产评估和职工劳动关系的处理。改制企业按照本《实施意见》规定的程序进行清产核资、产权界定、财务审计、资产评估和职工劳动关系的处理。其中清产核资、产权界定、财务审计、资产评估的方案及结果须报自治区国资委办理有关手续,职工劳动关系的处理涉及职工经济补偿金费用测算方案须报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审核。
    (2)拟定企业改制方案。改制企业根据有权审批单位审核批准的清产核资、产权界定、财务审计、资产评估和职工经济补偿金费用测算方案等有关情况,完善企业改制框架方案,拟定企业改制方案。
    (3)内部决策程序审议。完善后的企业改制方案应按内部决策程序进行审议,并形成书面决议。国有独资企业的改制方案,由总经理(厂长)办公会议审议。国有独资公司的改制方案,由董事会审议;没有设立董事会的,由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
    (4)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经内部决策程序审议后,改制方案应提交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充分听取职工意见。不得以主席团联席会议等形式代替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前,改制方案至少提前7天发给职工或职工代表。决议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须有全体职工代表或职工三分之二以上出席。

    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要对职工安置方案进行表决,须经全体职工代表或职工过半数同意方为有效。企业改制方案、程序步骤、职工安置、经济补偿、社会保障以及资产处置、股权分配等重大事项须向职工公开,接受群众监督。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组织形式不健全的,应由企业工会组织首先建立健全职工代表大会组织形式,然后对企业改制方案进行审议。

    (5)上报审批。企业改制方案经内部决策程序和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代会)审议通过后,按产权关系逐级上报相关文件,按批准权限报有关部门审批,改制方案自有权审批单位批准之日起生效。
    (6)有关手续的办理。改制企业凭审批单位批复文件,办理资产处置、产权转让、职工安置等手续。

    改制企业凭有关批复文件,产权转让的企业还要凭转让方与受让方签订的产权交易合同、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产权交易成交确认书及其它必备的文件、资料,按照国有产权登记管理的规定,于产权交易合同签定之日起30日内,到相关部门办理下列手续:

    ①到自治区国资委办理国有资产变动产权登记或注销产权登记手续;

    ②到企业所在地房屋、国土资源部门办理房屋、土地等资产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③到企业所在地工商、税务部门办理工商、税务登记手续;

    ④履行其它有关法律手续。

    3.监管企业决定或批准所属企业的改制事项,应在决定或批准后15个工作日内,将改制方案以及决定或批准文件报自治区国资委备案。

    4.国有企业改制事项经决定或批准后,如改制方案有重大变化的,或股权结构调整导致会计核算方法变化以及表决权发生重大变化的,应按规定程序重新报批。

    三、产权界定和国有股权设置

    (一)产权登记。改制企业应按要求提供占有国有资产的产权登记证。未办理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或登记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应按规定到自治区国资委办理企业国有资产占有登记或变动登记手续后,再向有关部门申报改制事项。
    (二)产权界定。对产权性质不清、归属关系不明或存在产权纠纷的改制企业,应按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调处的有关规定,先向自治区国资委申请产权界定或产权纠纷调处,明晰产权归属关系并取得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后再进行改制。

    企业改制后国有股股权性质及持有人的界定,按国家和自治区现行规定执行。

    (三)国有净资产折股。改制企业保留国有股的,应按同股同价、同股同权、同股同利的原则,将国有资本作价出资,折为国有股本,设置国有股权。国有资本与非国有资本必须同比例折股,不得单独将国有资本低价折股。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国有资本应全部折算为国有股本。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国有资本也应全部折算为国有股本;出于特定目的需限制股本总额规模时,可以同比例降低国有资本与非国有资本的折股比例,资本的折股比例原则上不低于65%,未折股的出资额转作新设股份公司资本公积。

    四、清产核资、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

    企业改制框架方案经批准后,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自治区国资委对改制企业组织清产核资,并委托有特许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

    (一)清产核资。改制企业制定清产核资工作实施方案,组织账务清理、资产清查等工作。清产核资的内容、程序、要求等按照《自治区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财务审计。自治区国资委采取招标方式,确定审计中介机构对改制企业进行全面的财务审计。改制企业前三个完整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未经审计的,应一并进行审计。改制企业须按有关规定向审计中介机构提供有关财务会计资料和文件,不得妨碍其办理业务。任何人不得授意、指使、强令改制企业会计机构、会计人员提供虚假资料文件或违法办理会计事项。

    企业改制前的资产损失应聘请中介机构进行专项审计,企业董事会(未设董事会的企业由总经理办公会议)提出意见,经自治区财政厅同意后,报自治区国资委批准核销。核销的资产损失,由自治区国资委按照非关联原则,指定非关联单位(或特定机构)进一步清理和追索。剥离的非经营性资产,根据其用途,采取移交地方政府、划归有关国有产权持有单位或委托改制后的企业管理等办法处理。

    企业改制方案经批准以后,改制企业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原企业法定代表人进行离任审计。离任审计结果作为原企业经营管理者是否有资格受让本企业国有产权以及进行考核任用的一项依据。

   (三)资产评估。在清产核资和财务审计的基础上,依照《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自治区国资委通过招标方式确定中介机构,对改制企业的资产(包括企业的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商誉等无形资产)和土地使用权进行整体评估。受聘中介机构应按《关于转发〈资产评估操作规范意见(试行)〉的通知》(原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资办发[1996]23号)、《中国注册资产评估师职业道德规范》(财评协字[1996]6号)和2001年12月31日财政部发布的《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财政部令第14号)及国家、自治区有关资产评估管理的规定,对各类资产合理选择适当的评估方法,按照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出具资产评估报告。资产评估的委托方、改制企业和相关当事人均不得干预中介机构的资产评估行为。监管企业及其下属企业的资产评估结果,报自治区国资委核准或备案,其中股份有限公司的资产评估结果,须报自治区国资委核准。备案的有关手续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立项备案和评估报告备案管理办法》(新财企字[2002]1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改制企业土地使用权由具备土地评估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土地估价结果的报告备案、土地资产处置的审批,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改革土地估价结果确认和土地资产处置审批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44号)和《国土资源部关于<企业改制土地资产处置审批意见(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1]42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土地资产管理促进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1999]433号)及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备案(核准)或报批。

    改制企业的资产、土地评估报告应合并以后报自治区国资委办理相关手续。

    (四)审计评估结果公示。改制企业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的范围和内容应在企业内部公示,在十个工作日内,企业职工对资产评估范围和内容的真实性无异议的,由中介机构正式出具资产评估报告,到自治区国资委办理相关手续。如在十个工作日内,企业职工对资产评估范围和内容的真实性有疑义的,将有关问题书面提交委托单位,确实有问题的,由委托单位通知中介机构按规定进行调整。公示反馈情况作为办理相关手续的必备材料。企业清产核资、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应同时接受企业监事会的监督。

    五、产权转让

    (一)产权定价。改制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底价由改制方案批准单位决定。非上市公司国有产权转让底价、以存量资产吸收非国有投资者投资时国有产权的折股价格,由自治区国资委根据资产评估结果,并考虑产权交易市场供求状况、同类资产市场价格、职工安置、引进技术、无形资产和企业盈利能力等综合因素确定。涉及上市公司国有产权转让仍按国家现行规定办理,其转让价格在不低于每股净资产的基础上,参考上市公司盈利能力和市场表现合理定价。

    在产权交易过程中,当交易价格低于转让底价或低于评估结果90%时,应暂停交易,须由原批准单位审核确定新的底价后,再次组织竞价交易。转让方与受让方签订产权转让或交易合同并完成交易过程后,由产权交易机构出具产权交易成交确认书。

    (二)产权转让。改制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按照《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进行,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方式,规范操作。

    监管企业的非上市公司国有资产产权交易原则上应进入经自治区国资委指定的产权交易机构交易。对于自治区国民经济关键行业、领域中对受让方有特殊要求的,以及企业实施资产重组中将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给所属控股企业等国有产权转让,经自治区国资委审查并批准,可以采取协议转让方式。自治区国资委认为不宜转让的国有资产,不予转让。

    产权交易要遵循自愿、诚信、公开、公平、公正、竞争的原则,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的方式进行。改制企业国有产权在产权交易机构的交易须严格按照申请登记、挂牌公示、咨询洽谈、公开竞价、签约成交、结算交割、交易鉴证和变更登记等程序操作,确保交易行为依法规范运作。经过公开征集产生两个以上(含两个)受让方的,原则上采用拍卖、招投标等市场竞价方式转让。经公开征集只产生一个受让方的,经自治区国资委审查并批准,可以采取协议转让的方式。

    进入产权交易机构交易的国有产权转让企业,应在省级有关报刊和产权交易机构的网站上公开披露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对于重大的产权转让项目或产权转让相关批准机构有特殊要求的,转让方可以与产权交易机构通过委托协议另行约定公告期限,但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转让公告期自报刊发布信息之日起计算。产权转让公告发布后,转让方不得随意变动或无故取消所发布信息。因特殊原因确需变动或取消所发布信息的,应出具相关产权转让批准机构的同意或证明文件,并由产权交易机构在原信息发布渠道上进行公告,公告日为起算日。在产权转让公告中提出的受让条件不得出现具有明确指向性或违反公平竞争的内容。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公开披露后,有关方面应当按照同样的受让条件选择受让方。

    (三)转让价款管理。进入产权交易机构交易的国有产权转让价款,通过产权交易机构指定银行账户完成交割。转让国有产权的价款原则上应当一次结清。一次结清确有困难的,经转让方和受让方双方协商,并经自治区国资委批准,可采取分期付款的方式。分期付款时,首期付款不得低于总价款的30%,其余价款应当由受让方提供合法担保,并在首期付款之日起一年内支付完毕。转让国有产权的价款优先用于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职工的经济补偿金或一次性安置费、移交社会保障机构管理职工的社会保险费、偿还拖欠职工的债务和企业欠缴的社会保险费等职工安置费用。剩余价款按自治区有关规定处理。

    六、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处置

    (一)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处置。

    改制企业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的管理,严格按照《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土地管理局令第8号)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执行。

    企业改制涉及的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经自治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批准,采取以下方式处置:

    1.改制后企业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仍可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改制或改变用途后不再符合法定划拨用地范围的,应当依法实行有偿使用。

    2.对于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实行授权经营或国有控股公司试点的企业方可采用授权经营或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方式配置土地。

    (二)土地出让金和土地租赁费

    划拨土地要转为有偿使用土地的,应按出让土地使用权价格与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差额部分核算出让金,并以此计算租金或增加国家资本金、国家股本金。也可分割出与企业净负债额相当的土地转为出让土地参与企业整体拍卖和兼并。

    七、职工劳动关系处理和职工安置

    (一)  改制企业职工劳动关系的处理。

    1.企业改制为国有独资和国有绝对控股公司的,改制后的企业应同职工变更劳动合同,由改制后的企业继续与职工履行原劳动合同约定的权利与义务。改制后的企业与职工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就劳动合同期限不能协商一致的,应当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中尚未履行的期限;原劳动合同未履行期限短于3年的,应延长至3年。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的,职工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企业改制为非国有控股公司的,改制企业应与其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并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改制后的企业应当与职工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由改制后的企业与职工协商确定,重新签订劳动合同的期限应不短于3年。

    (二)职工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标准

    改制企业职工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标准,按照《自治区劳动合同管理办法》(2003年5月19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11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给职工支付的经济补偿金,经改制后的企业与职工协商一致,可将经济补偿金转为股权或债权。

    (三)在职职工分流安置

    改制后的企业应当优先录用原单位在职职工,并依法与其重新签订劳动合同,确定劳动关系。

    (四)退休人员管理

    企业改制时应按规定为退休人员提留相关费用,实行社会化管理。未实行社会化管理的地区,仍由改制后的企业负责管理。

    八、债权债务处理

    (一)落实债权债务。企业清理核实的各项债权债务,应当落实承继关系,并订立债权或债务保全协议。企业实施公司制改造、股份合作制改造、分立、债权转股权、企业出售、兼并等改制过程中,改制企业债务的承继,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3]1号)的有关规定执行。改制企业中的债权债务处理按照《自治区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企业公司制改建有关国有资本管理与财务处理的暂行规定》(新财企[2002]211号)规定执行。
    (二)债务重整。经与有关非金融单位债权人协商同意,改制企业可以将其债权转为股权,可以回购或豁免企业债务,回购的债务按照原账面数与支付的回购款的差额转作资本公积,债权人同意给予全部豁免或者部分豁免的债务,按照豁免额转作资本公积。
    (三)内部职工债权的处理。

     改制企业对内部职工的债务,即内部职工的债权,区别不同情况处理:

    1.企业账面原有的应付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余额,仍作为流动负债管理。因医疗费超支产生的职工福利费不足部分,可以依次以公益金、盈余公积金、资本公积金和资本金弥补。

    2.改制企业账面原有应付工资余额中欠发职工工资部分,应当以货币形式补发给职工。不能以货币形式支付的,在职工自愿的条件下,依法扣除个人所得税后可以转为职工在新企业的股权。不属于欠发职工工资的应付工资余额,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3.改制企业未退未还的职工集资款,应当以现有资产清偿。不能以现有资产清偿的,在职工自愿的条件下,改制企业也可以将未退未还的职工集资款转为职工在新企业的股权或新企业对职工的负债。

    十、监督检查

    (一)建立健全监管企业改制的监督检查制度。建立重要事项通报制度、重大案件报告制度和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及信箱的办法,及时发现和严肃查处国有企业改制中的违纪、违法案件。派出监事会的企业,召开董事会会议,研究本企业及其所出资企业的改制方案时,应通知监事会主席列席。加强对国有企业改制中违纪违法案件的查处。对于利用改制之机转移、侵占、侵吞国有资产的,隐匿资产、提供虚假会计资料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营私舞弊、与买方串通低价转让国有产权的,严重失职、违规操作、损害国家和群众利益的各种行为,认真进行调查处理。构成违纪的,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追究其刑事责任;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按照有关规定,严格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赔偿责任。

    对为企业改制进行审计、评估和法律服务过程中违规执业的中介机构及其相关责任人,自治区国资委可以提请行业主管机关给予处罚;对出具虚假报告的中介机构及其责任人,不再委托其从事监管企业及其下属企业的审计、评估等业务。

    (二)加大对监管企业改制工作的监督检查力度。为确保企业改制规范操作,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维护职工合法权益,自治区国资委将配合自治区监察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加大对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监督检查力度。监督检查的重点内容:

    1.企业改制是否严格按本《实施意见》的有关规定操作。

    2.国有产权转让是否公开透明,查验产权交易有关手续和转让协议、合同。

    3.资产处置是否规范,检查转让资金和新增资本金到账情况、房屋和土地权证变更登记情况、国有股本金确认情况、剥离和核销的资产移交管理情况。

    4.职工劳动关系是否调整到位,检查劳动合同解除、变更、重新签订情况,以及各项费用支付或落实情况、提留费用管理和职工就业安置情况。

    5.金融债权是否落实,查验企业与金融债权部门签订的债权债务处置协议。

    6.对改制后国有仍控股的企业,检查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完善情况、内部配套改革和经营机制转换情况。

    十一、其它要求

    (一)从实际出发,把握好改制工作的力度和节奏。在监管企业改制的各个环节做到依法运作,规范透明,落实责任。坚决制止不顾产权市场供求状况、不计转让价格和收益的国有产权转让行为,防止和避免人为造成买方市场、低价处置和贱卖国有资产的现象。及时总结改制经验,发现和纠正国有企业改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促进国有资产合理流动和重组,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二)做好改制企业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重视发挥企业党团组织和工会的作用,做好政策解释和宣传工作,引导职工转变择业观念,加强对党员和干部的教育管理,保证企业改制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创新企业机制,促进企业发展。建立竞争机制,充分考虑投资者搞好企业的能力,选择优秀的投资者参与国有企业改制,引入资金、技术、管理、市场、人才等增量资源,促进企业资产结构、组织结构、人员结构的优化,推动企业制度创新、机制转换、盘活资产、扭亏脱困和增加就业,加快企业发展步伐。  
    (四)做好改制企业有关管理关系属地化管理的移交工作。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及时将非国有法人控股的改制企业中党、团等组织关系、职工的各项社会保险关系以及职工档案管理、职称评定等移交企业所在地政府,进行统一归口管理。
    (五)本实施意见未涉及的事项,按国家和自治区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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