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请登录注册

关于印发《贵州省国资委监管企业效能监察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国资企业培训网
2007-04-12
打印

(黔国资办〔2007〕35号) 2007年4月12日)

各企业:

    为规范监管企业效能监察工作,进一步强化企业内部监督,完善企业内部管理制度,我们制定了《贵州省国资委监管企业效能监察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企业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贵州省国资委监管企业效能监察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推进省国资委监管企业效能监察工作,完善企业管理,促进企业经营管理者正确履行职责,提高企业效能,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国资委监管和受委托管理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效能监察,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省国资委纪委、监察室负责指导企业效能监察工作。

    第四条 企业效能监察是企业监察机构针对影响企业效能的有关事项,监督检查相关经营管理者和企业所辖部门(单位)履行职责、职能的情况,纠正行为偏差,发现管理缺陷,促进企业规范和完善管理,提高企业效能的综合性管理监控工作。

    第五条 企业效能监察工作坚持科学发展、坚持实事求是、依法监察、协调统一原则,遵循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实效性。

    第二章 企业效能监察的领导体制和责任体系

    第六条 企业应当依据“统一要求,分级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在企业党政领导下,由主要经营管理者负责、监察机构组织协调和实施、相关部门密切配合、职工群众积极参与的效能监察工作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第七条  企业主要经营管理者负责本企业效能监察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建立企业效能监察工作领导小组,充分发挥效能监察在经营管理中的综合监督作用;
    (二)按企业管理权限,确定企业效能监察的范围和对象,审批效能监察立项、工作报告、监察建议和决定等重大事项,定期听取效能监察工作情况汇报;
    (三) 建立健全企业监察机构,根据企业实际需要配置与监察工作相适应的人员,为企业开展效能监察提供组织保证。

    第八条  企业效能监察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研究部署、指导和组织检查本企业的效能监察工作,协调效能监察工作关系,处理与效能监察工作有关的重大事宜。

    第九条  企业监察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本企业的效能监察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按照上级部门、本企业主要经营管理者和效能监察领导小组有关效能监察工作的要求,结合企业经营管理实际,提出效能监察年度计划和效能监察立项意见,负责效能监察的日常工作;
    (二)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参与效能监察工作,以企业其他监督部门协调配合,形成综合监督力量;
    (三)根据确定的效能监察项目,建立相应的效能监察项目检查组,实行项目负责制;
    (四)受理对效能监察决定有异议的申请,并组织复审;
    (五)开展调查研究,组织理论研讨、业务培训、工作交流,总结推广经验;
    (六)完成上级部门主要经营管理者和效能监察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企业相关部门和单位,在效能监察工作中负有参与配合、通报相关情况、提供相关资料的义务;负责落实效能监察建议和决定;向效能监察领导小组、监察机构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条 效能监察项目检查组根据同级监察机构的授权,具体负责效能监察项目的实施。

    第三章 企业效能监察的任务和权限

    第十二条  企业效能监察的主要任务是:

    (一)检查经营管理者和部门(单位)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管理制度,完成经营管理目标任务的情况,促进企业加强执行力,维护指令畅通;
    (二)监督检查经营管理者履职行为的正确性,发现行为偏差和管理缺陷,分析存在问题的原因,会同相关部门提出工作建议和意见,加强内部管理监控;
    (三)按规定及时将发现的违法违纪的线索移交有关部门处理,督促企业依法经营和经营管理者廉洁从业;
    (四)督促监察建议和决定的落实,纠正经营管理者行为的偏差,促进企业规范管理和完善激励约束机制。

    第十三条  企业监察机构开展效能监察工作的权限:

    (一)要求被检查的经营管理者和部门(单位)报送有关的资料,对相关情况作出解释和说明;
    (二)查阅、复制、摘抄与效能监察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合同、帐目、记录,核实与效能监察项目相关的情况;
    (三)经主要经营管理者批准,责令被检查对象停止损害国有资产、企业利益和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
    (四)建议相关部门暂停涉嫌严重违法违纪人员的职务;
    (五)效能监察人员可以列席与效能监察工作有关的会议;
    (六)在效能监察工作中,对查明的尚不够作出纪律处分的行为偏差事实,或尚未涉嫌犯罪的违规违纪事实,报批后,下达整改监察建议或作出监察处分决定;
    (七)效能监察项目涉及本企业以外其他监管企业人员的,可请求相关企业予以协助,有关监管企业应予以协助,必要时可提请省国资委纪委监察室予以协助。

    第四章 企业效能监察工作的基本程序

    第十四条  效能监察工作的基本程序包括确定项目、实施准备、组织实施、拟定监察报告、作出监察处理、跟踪落实、总结评审和立卷归档等。

    第十五条  效能监察项目通过下列方式确定:

    (一)上级监管部门统一组织的项目;
    (二)企业主要经营管理者指定的项目;
    (三)企业监察机构调查分析,提出并报批后的项目。

    第十六条 效能监察实施准备的过程是:

    (一)成立效能监察项目检查组,检查组成员以效能监察人员为主,相关部门派员参与,或聘请具有专门知识、技术的人员参加,按规定需要回避的人员不能作为检查组成员;
    (二)对效能监察项目检查组成员进行相关知识的培训;
    (三)制定包括监察目的、对象、内容、方法、步骤和要求的实施方案;
    (四)向被检查的经营管理者和部门(单位)发送效能监察通知书,通报效能监察工作的相关事宜。

    第十七条 效能监察实施的主要内容是:

    (一) 按照效能监察项目实施方案进行检查;
    (二)检查效能监察项目有关经营管理者或部门(单位)履行职责、执行法律法规和企业管理制度、完成管理目标的情况,发现行为偏差和管理缺陷,收集与效能监察项目有关的资料和事实陈述;
    (三)会同相关部门对发现的行为偏差和管理缺陷进行分析,查找原因,研究提出监察建议或决定的意见;
    (四)向被检查的经营管理者或部门(单位)通报检查情况,听取其意见。

    第十八条 效能监察项目实施后,项目检查组应当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拟定效能监察报告,并报效能监察领导小组和企业主要经营管理者批准。效能监察报告内容包括监察依据、检查过程、发现的行为偏差和管理缺陷、管理控制制度分析和监察建议或决定意见等。

    第十九条 监察机构在效能监察工作中发现的需要追究党政纪处分或者法律责任的问题,按照权限报批后,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对涉及本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问题,移送有处理权的单位;对其他违规违纪或需要改进的问题,经主要经营管理者批准,应下达监察建议或决定。

    第二十条 监察机构应对监察建议或决定以及整改意见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检查,督促落实。

    第二十一条 企业每年底要对全年效能监察工作进行总结,并对完成的效能监察项目进行效果统计和成果评定。年终(度)将书面工作总结报告上级监察机构。

    第二十二条  已经完成的效能监察项目的资料要及时立卷归档。卷宗应包括立项报告(表)、实施方案、总结报告、监察建议或监察决定书等原件资料。

    第五章 奖 惩

    第二十三条  在效能监察工作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效能监察领导小组可以按规定建议给予物质和精神奖励:

    (一)企业经营管理者和部门(单位)正确履行职责、职能,模范遵守法律法规,严格执行企业管理制度,经营管理成效显著,贡献突出的;
    (二)监察机构认真开展效能监察取得重大经济和社会效益的;
    (三)在企业效能监察工作中发现和挖掘重要案源,所移送和提供的违法违纪问题,经有关部门查证形成大要案件并挽回经济损失的;
    (四)控告、检举重大违法违纪行为的有功人员;
    (五)其他应奖励的单位、部门和人员。

    第二十四条 被检查的经营管理者及其所在部门(单位)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企业按人事管理权限对直接责任人和其主管负责人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拒不执行监察决定,或者无正当理由拒不采纳监察建议的;
    (二) 阻挠、拒绝监察人员依法行使职权的;
    (三) 拒绝提供相关文件、资料和证明材料的;
    (四) 隐瞒事实真相、出据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
    (五) 利用职权包庇违法违纪行为的;
    (六)其他需要给予纪律处分的。

    第二十五条 监察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企业根据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 玩忽职守,造成恶劣影响和严重后果的;
    (二) 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私利的;
    (三) 利用职权包庇或者陷害他人的;
    (四) 滥用职权侵犯他人民主权利、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
    (五) 泄露企业商业秘密的;
    (六) 其他需要给予纪律处分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监管企业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订实施细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贵州省国资委纪委、监察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网站声明 关于我们 会员服务 联系我们 广告服务

教育培训中心 | 商务交流中心 | 国资研究 | 政策法规 | 数据中心 | 信息化

版权所有:红色传承教育官网 CopyRight©2013-2019 电话:400-876-0602

京ICP备1600675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