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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监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试行)

来源:国资企业培训网
2010-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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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直接监管企业负责人经营

业绩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新国资发〔2005〕345号

各直接监管企业:

    为进一步做好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工作,现将《直接监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直接监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落实自治区国资委直接监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建立有效的企业负责人激励与约束机制,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办法》,参照《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结合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考核的企业负责人是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列入的企业负责人,以及自治区和自治区国资委管理权限范围内的其他企业负责人。 

    第三条 考核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实行年度考核与任期考核相结合、结果考核与过程评价相统一、考核结果与奖惩相挂钩的考核制度。 

    第四条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采取由自治区国资委主任或者其授权代表与企业负责人签订经营业绩责任书的方式进行。 

    第五条 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按照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以及资本收益最大化和可持续发展的要求,依法考核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
    (二)按照企业所处的不同行业、资产经营的不同水平和主营业务等不同特点,实事求是,公开公正,实行科学的分类考核。
    (三)按照责权利相统一的要求,建立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同激励约束机制相结合的考核制度,建立健全科学合理、可追溯的资产经营责任制。

    第二章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

    第六条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以公历年为考核期。

    第七条 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包括下列内容:

    (一)双方的名称和姓名;
    (二)考核内容及指标;
    (三)考核与奖惩;
    (四)双方权责;
    (五)责任书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六)其他需要规定的事项。

    第八条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包括基本指标、分类指标和比较指标。

    (一)基本指标包括年度利润总额和净资产收益率指标。

    1.年度利润总额是指经过核定后的企业合并报表利润总额。企业年度利润计算可加上经核准的当期企业消化以前年度潜亏。

    2.净资产收益率是指企业考核当期净利润同平均净资产的比率,净资产中不含少数股东权益。

    (二)分类指标由自治区国资委根据企业所处行业和特点,综合考虑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及发展能力等因素确定,具体指标在责任书中确定。
    (三)比较指标为盈余现金保障倍数指标,是指企业经营现金净流量同净利润的比值,计算公式为:

                   经营现金净流量

盈余现金保障倍数=----------------

                       净利润

     比较指标不下达考核目标,采取与全国同行业同规模企业标准值对比的办法。

    第九条 对不能持续经营和面临改制重组等企业,考核指标的选择及权重,在责任书中明确。

    第十条 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按下列程序签订:

    (一)预报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每年第四季度,企业负责人按照自治区国资委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要求和企业发展规划及经营状况,提出下一年度拟完成的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并将考核目标建议值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报自治区国资委。考核目标建议值原则上应高于前三年考核指标实际完成值的平均值。
    (二)核定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值。自治区国资委根据宏观经济形势及企业运营环境,对企业负责人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进行审核,并就考核目标值及有关内容同企业沟通后加以确定。
    (三)由自治区国资委主任或者其授权代表同企业负责人签订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

    第十一条 自治区国资委对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执行情况实施动态监控。

    (一)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签订后,企业负责人每年7月底之前,将上半年责任书执行情况上报自治区国资委。自治区国资委对责任书的执行情况进行动态跟踪,对目标执行情况明显滞后的企业发出预警通知,促进企业采取应对措施。
    (二)建立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和质量事故、重大资产损失,重大投融资、资产重组、委托理财和对外担保等重要情况报告制度。企业发生上述情况时,企业负责人应当立即向自治区国资委报告。

    第十二条 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完成情况按照下列程序进行考核:

    (一)每年3月底之前,企业负责人依据经审计的企业财务决算数据,对上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并将年度总结分析报告报自治区国资委。企业负责人年度总结分析报告格式和主要内容由自治区国资委另行规定。
    (二)自治区国资委依据经审计并经审核的企业财务决算报告和经审查的统计数据,结合企业负责人年度总结分析报告并听取监事会对企业的年度评价意见,对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形成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与奖惩意见。
    (三)自治区国资委将确认的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向企业负责人及其所在企业反馈。企业负责人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直接向自治区国资委提出,自治区国资委予以复核。

    第三章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

    第十三条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以三年为考核期,由于特殊原因需要调整的,由自治区国资委决定。

    第十四条 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包括下列内容:

    (一)双方的名称和姓名;
    (二)考核内容及指标;
    (三)考核与奖惩;
    (四)双方权责;
    (五)责任书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六)其他需要规定的事项。

    第十五条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包括基本指标和分类指标。

    (一)基本指标包括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和三年主营业务收入平均增长率指标。

    1.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是指企业考核期末扣除客观因素后的所有者权益同考核期初所有者权益的比率,计算公式为:

                      考核期末扣除客观因素后的所有者权益

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100%

                             考核期初所有者权益

    客观因素由自治区国资委根据有关规定具体审核确定。

    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结果以自治区国资委确认的结果为准。

    2.三年主营业务收入平均增长率是指企业主营业务连续三年的平均增长情况。

    (二)分类指标由自治区国资委根据企业所处行业和特点,综合考虑企业可持续发展能力及核心竞争力等因素确定,具体指标在责任书中确定。

    第十六条 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按下列程序签订:

    (一)预报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考核期初,企业负责人按照自治区国资委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的要求和企业发展规划及经营状况,提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的建议值,并将考核目标建议值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报自治区国资委。考核目标建议值原则上应高于前一任期考核指标实际完成值。
    (二)核定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值。自治区国资委根据宏观经济形势及企业运营环境,对企业负责人的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进行审核,并就考核目标值及有关内容同企业沟通后加以确定。
    (三)由自治区国资委主任或其授权代表同企业负责人签订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

    第十七条 自治区国资委对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执行情况进行年度跟踪检查,实施动态监控。

    第十八条 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完成情况按照下列程序进行考核:

    (一)考核期末,企业负责人对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并将总结分析报告报自治区国资委。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总结分析报告格式和主要内容由自治区国资委另行规定。
    (二)自治区国资委依据任期内经审计并经审核的企业财务决算报告和经审查的统计数据,结合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总结分析报告并听取监事会对企业负责人的任期评价意见,对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综合考核,形成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与奖惩意见。
    (三)自治区国资委将确认的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向企业负责人及其所在企业反馈。企业负责人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直接向自治区国资委提出,自治区国资委予以复核。

    第四章 奖 惩

    第十九条 根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得分,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最终结果分为A、B、C、D、E五个级别。

    第二十条 自治区国资委依据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对企业负责人实施奖惩。

    第二十一条 对企业负责人的奖励分为年度薪酬奖励和任期中长期激励。

    第二十二条 企业负责人年度薪酬分为基本薪酬和绩效薪酬两个部分。绩效薪酬与年度考核结果挂钩。

    当考核结果为E级时,绩效薪酬为0;

    当考核结果为D级时,绩效薪酬按“基薪×(考核分数-D级起点分数)/(C级起点分数-D级起点分数)”确定,绩效薪酬在0到1倍基薪之间;

    当考核结果为C级时,绩效薪酬按“基薪×[1+0.5×(考核分数-C级起点分数)/(B级起点分数-C级起点分数)]”确定,绩效薪酬在1倍基薪到1.5倍基薪之间;

    当考核结果为B级时,绩效薪酬按“基薪×[1+0.5×(考核分数-B级起点分数)/(A级起点分数-B级起点分数)]”确定,绩效薪酬在1.5倍基薪到2倍基薪之间;

    当考核结果为A级时,绩效薪酬按“基薪×[2+(考核分数-A级起点分数)/(A级封顶分数-A级起点分数)]”确定,绩效薪酬在2倍基薪到3倍基薪之间。

    第二十三条 绩效薪酬的60%在年度考核结束后当期兑现;其余40%根据任期考核结果等因素延期到连任或离任的下一年兑现。

    第二十四条 依据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对企业负责人实行奖惩与任免。

    (一)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为A级和B级的企业负责人,除按期兑现全部延期绩效薪酬外,给予相应的中长期激励。中长期激励的具体办法由自治区国资委另行制定。
    (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为C级的企业负责人,按期兑现全部延期绩效薪酬。
    (三)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为D级和E级的企业负责人,除根据考核分数扣减延期绩效薪酬外,将根据具体情况,可不再对其任命、续聘或提出对其进行工作调整的意见。

    具体扣减绩效薪酬的公式为:

    扣减延期绩效薪酬=任期内积累的延期绩效薪酬×(C级起点分数-实得分数)/C级起点分数。

    第二十五条 企业虚报、瞒报财务状况的,除由有关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外,相应扣减主要企业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的绩效薪酬或延期绩效薪酬;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主要企业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办法》的有关规定,导致重大决策失误、重大安全与质量责任事故、严重环境污染事故、重大违法违纪事件,给企业造成不良影响或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除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外,相应扣减其绩效薪酬或延期绩效薪酬;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由于资产重组、清产核资等原因导致对企业负责人的考核指标数据发生变化的,自治区国资委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变更经营业绩责任书的相关内容。

     第二十八条 企业应当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抓紧建立规范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后,本办法规定的企业经营业绩考核对象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调整。

    第二十九条 自治区国资委委托主管部门管理的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由委托主管部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计分办法》

    一、考核计分原则

    (一)加减分封顶原则。每项指标的加减分幅度最高为±20%。
    (二)根据企业经营难度适当调整考核计分原则。考虑企业经营规模、所承担社会负担等方面的因素,设置相应的经营难度系数,调节不同经营难度企业的加分幅度。
    (三)适度惩戒原则。对在上报目标建议值过程中客观性较差,实际完成值与考核目标确定值相差很大的要适当扣分。

    二、年度考核计分规则

    (一)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综合计分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的综合得分=年度利润总额指标得分×经营难度系数+净资产收益率指标得分×经营难度系数+分类指标得分×经营难度系数-比较指标扣分。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中若某项指标没有达到基本分,则该项指标不乘以经营难度系数。 

    (二)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计分 

    1.年度利润总额指标的基本分为30分。企业负责人完成目标值时,得基本分30分;超过目标值时,每超过3%,加1分,最多加6分。低于目标值时,每低于3%,扣1分,最多扣6分。

    对目标利润总额定为正值的盈利企业,计分公式为:

                        实际完成利润

年度利润总额得分=30+(-------------------- -1)÷3%

                          目标利润

    对目标利润总额定为负值的亏损企业,计分公式为:

                           实际亏损额

年度利润总额得分=30+(1 - ---------------- )÷3%

                           目标亏损额

    2.净资产收益率指标的基本分为40分。企业负责人完成目标值时,得基本分40分;高于目标值时,每高于0.5个百分点,加1分,最多加8分。低于目标值时,每低于0.5个百分点,扣1分,最多扣8分。

    净 资 产        实  际    净资产

    收益率指  =40+(净资产 -  收益率)÷0.5%

    标 得 分         收益率    目标值

    对净资产为零或负值的,不考核净资产收益率,考核总资产报酬率。

    企业由于上报的目标建议值客观性较差,造成基本指标的实际完成值与确定的考核目标值相差很大的,将适当予以扣分。

    3.分类指标只设一项指标的该指标的基本分为30分;若设两项指标,则每个指标的基本分为15分。分类指标加分与扣分的上限与下限为该项指标基本分的20%。

    4.比较指标盈余现金保障倍数不设考核目标值,不占基本分。采取与全国同行业同规模企业标准值相比较的办法,当达到平均值以上(含平均值)时不加分,当低于平均值时给予相应扣分。在平均值和较低值之间(含较低值)的扣2分,在较低值和较差值之间(含较差值)的扣4分,低于较差值的扣6分。

    (三)年度经营难度系数 

    经营难度系数由自治区国资委根据企业当年净资产、资产总额、营业(销售)收入、利润总额、职工平均人数、离退休人员占职工人数的比重等因素加权计算,分类确定,经营难度系数取值范围为1-1.3。 

    (四)年度考核分级 

    根据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的综合得分,考核结果分为A、B、C、D、E五个级别。  

    三、任期考核计分规则

    (一)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的综合计分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的综合得分=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指标得分×经营难度系数+三年主营业务收入平均增长率指标得分×经营难度系数+分类指标得分×经营难度系数+任期内三年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指标得分。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指标中若某项指标没有达到基本分,则该项指标不乘以经营难度系数。 

    (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各指标计分 

    1.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指标的基本分为40分。企业负责人完成目标值时,得基本分40分;每高于目标值0.5个百分点,加1分,最多加8分。低于目标值但大于100%时,每低于目标值0.5个百分点,扣0.5分,最多扣4分;低于100%时,每低于目标值0.5个百分点,扣1分,最多扣8分。

    2.三年主营业务收入平均增长率指标基本分为20分。企业负责人完成目标值时,得基本分20分;高于目标值时,每超过1个百分点,加1分,最多加4分。低于目标值时,每低于1个百分点,扣1分,最多扣4分。   

    3.分类指标基本分为20分。分类指标加分与扣分的上限与下限为该项指标基本分的20%。

    4.任期内三年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指标的基本分为20分。企业负责人三年内的年度经营业绩综合考核结果每得一次A级的得8分;每得一次B级的得7分;每得一次C级的得6分;每得一次D级的得5分;每得一次E级的得4分。

    (三)任期经营难度系数 

    经营难度系数由自治区国资委根据考核期企业平均净资产、资产总额、营业(销售)收入、利润总额、职工人数、离退休人员占职工人数的比重等因素加权计算,分类确定,经营难度系数取值范围为1-1.3。 

    (四)任期考核分级 

    根据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的综合得分,考核结果分为A、B、C、D、E五个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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