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自治区国资委委托监管企业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新国资发[2005]147号
各委托监管部门,委托监管企业:
为规范自治区国资委委托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工作,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办法》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经研究,并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我委制定了《自治区国资委委托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施行。
二00五年六月二十二日
自治区国资委委托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自治区国资委委托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确保委托监管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办法》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治区国资委代表自治区人民政府对委托监管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自治区有关委、办、厅、局(以下简称委托监管部门)受自治区国资委委托对委托监管企业履行管人和管事的职责。
第三条 委托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自治区国资委和委托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工作协调,支持委托监管企业依法自主经营,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第五条 委托监管企业的清产核资工作,由自治区国资委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实施办法》及有关规定负责组织实施,委托监管部门配合工作。
第六条 委托监管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范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工作,按要求及时向自治区国资委和委托监管部门上报企业财务快报、财务决算及国有资产统计报告等有关资料。
第七条 有关委托监管企业的产权界定、资产划转、纠纷调处、产权登记、资产评估、资产处置等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工作,经委托监管部门提出明确意见后,由自治区国资委按照国家及自治区有关规定负责办理。
第八条 委托监管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委托监管部门根据委托监管企业国有资产整体运营状况,以委托监管企业上年末国家所有者权益为基数,拟订本部门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年度考核目标建议值,并将考核目标建议值于每年3月底前报自治区国资委。
(二)自治区国资委对考核目标建议值进行审核,与委托监管部门协商一致后,确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目标值。
(三)自治区国资委与委托监管部门签订年度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书。
(四)委托监管部门与委托监管企业签订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
(五)自治区国资委审核认定委托监管部门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目标值完成情况及委托监管企业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并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
第九条 委托监管企业改制工作依照《关于规范自治区监管企业改制工作的实施意见》(新国资改革[2005]10号)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条 委托监管企业关闭破产工作依照《自治区国资委监管企业关闭破产工作实施细则》(新国资改革[2005]11号)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委托监管企业的下列重大事项,经委托监管部门提出明确意见后,报自治区国资委审核或批准。
(一) 国有产权(股权)转让;
(二) 重大有形和无形资产处置;
(三)企业分立、合并、解散、增减资本、发行公司债券等;
(四)需要报批的其它重大事项。
以上事项中按规定须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由自治区国资委审核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二条 委托监管企业的发展战略规划和重大投融资计划经委托监管部门审核后,报自治区国资委备案。
第十三条 委托监管企业对外单项担保额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20%,或累计担保额达到本企业净资产的50%,或者对外提供非对等担保的,应当及时向自治区国资委和委托监管部门报告。
第十四条 自治区国资委与委托监管部门依照国家及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对委托监管企业的国有资产流失行为进行查处。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