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发〔2009〕8号)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切实加强省属企业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促进省属企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央、中央纪委和省委、省纪委的有关规定,现就加强和改进省属企业领导人员监督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强省属企业领导人员的反腐倡廉教育
1、深入开展理想信念教育。大力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和科学发展观的学习贯彻,教育和引导企业领导人员坚定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牢固树立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筑牢廉洁从业的思想政治基础。
2、深入开展廉洁从业教育。紧密联系企业实际,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省属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各项规定的学习教育,注重运用近年来发生在省属企业的重大典型案例加强警示教育,进一步提高企业领导人员的廉洁从业意识和拒腐防变能力,切实做到清正廉洁。省属企业主要负责人要每年至少上一次廉政党课。
3、深入开展作风纪律教育。以践行胡锦涛总书记倡导的“八个方面”良好风气为重点加强作风教育,着力解决企业领导人员在思想作风、工作作风、领导作风和生活作风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以强化遵章守纪为目标加强纪律教育,教育和引导企业领导人员自觉遵守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带头执行企业各项规章制度。
4、注重反腐倡廉教育实效。坚持把反腐倡廉理论作为企业领导班子学习的重要内容,并把反腐倡廉教育纳入企业领导人员培训计划,每年作出安排。坚持把开展反腐倡廉教育与推进企业廉政文化建设结合起来,改进教育方式,丰富教育内容,增强教育效果。
二、完善省属企业领导人员的管理体制和制度
5、完善省属企业领导人员管理体制。对现行的省属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权限作适当调整。对董事会、经理层成员(含总会计师、总工程师、总经济师、总法律顾问等相当职务,下同)实行任(聘)期制,每届任(聘)期3年。任(聘)期届满,考核合格方可连任。对新提名经理层成员实行任前公示和任职试用期制,试用期为1年。认真执行省属企业领导人员退休制度。
6、建立健全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省属企业原则上要设立董事会。设董事会的企业,实行董事长、总经理分设。未设董事会的企业,实行党委书记、总经理分设。规范企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职责范围,形成决策机构、监督机构和执行机构之间相对独立、权责明确,既相互协调又相互制衡的机制。建立外部董事制度,防止“内部人”控制。监事会要依法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行为进行监督,切实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要自觉接收监事会的监督。企业重大事项要及时真实地向监事会通报,其中重大决策要在决策前进行通报。
7、加强省属企业领导人员考核和考核结果的运用。建立体现科学发展观和正确业绩观要求的省属企业领导人员考核评价机制。建立省属企业领导人员定期考核与经营业绩考核相结合的有效形式。对经营业绩不好的企业负责人,要及时进行调整。要加大省属企业领导人员交流力度。
8、规范省属企业领导人员兼职、持股行为。省属企业领导人员个人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及有偿中介活动,不得利用职权为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提供便利条件。不得直接或间接持有本企业所出资各级子企业、参股企业股权,也不得在关联企业、本企业经营同类业务的企业投资(法律允许的证券投资、股权激励除外)。省属企业领导人员未经批准不得兼任下属企业或者其他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介机构的领导职务。经批准兼职的,个人不得领取兼职薪酬。
9、建立健全省属企业领导班子决策程序和议事规则。企业董事会要按照《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议事规则和表决程序,并严格执行。凡涉及企业重大决策、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运作和重要人事任免事项,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董事会、党委决定上述问题要实行票决制,绝不允许个人或少数人擅自决断。
10、坚持和完善民主生活会制度。坚持和完善企业领导人员双重组织生活制度,党员领导班子成员要主动参加所在党支部的组织生活。切实改进民主生活会的方式方法,加强领导班子成员之间的相互监督。省属企业党委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民主生活会,企业上级党委(党组)、纪委派人参加;民主生活会结束后,要向上级党组织写出书面报告;有关整改措施要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接受监督。
三、建立健全省属企业领导人员的监管约束机制
11、加强对省属企业领导人员特别是主要负责人的监督。加强对省属企业领导人员,特别是各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遵守党的政治纪律情况、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情况、执行民主集中制情况、选人用人情况、落实廉洁从业各项规定情况的监督检查。企业领导人员要自觉接受出资人监督、企业内部监督、党内监督、法律监督、行政监督、信访监督和社会监督。要建立完善企业领导人员述职述廉、重大事项报告、诫勉谈话以及任前公示、任职和公务回避等制度。
12、强化对重要事项和关键环节权力行使的监督。加强对省属企业国有产权和上市公司国有股权交易、重大投资决策等事项的监管。加强对企业重组、改制、破产和国有资本运营各个环节的监管。加大对国(境)外国有资产监管力度。加强对国有企业重大决策、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运作和重要人事任免等实行集体决策情况的监督检查。规范企业领导人员特别是主要负责人的权力行为。
13、完善企业国有资产的统一管理。建立健全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制度。扎实做好年度企业产权登记检查和数据汇总工作。未纳入省国资委监管的省属企业国有资产,其年度运营及变动情况,应纳入省国资委备案管理,以保证省属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完整性。
14、加强企业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省属企业总会计师由省国资委委任并兼任财务总监,依法履行财务管理和监督职责。进一步完善落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制度,规范审计的时间、内容、程序、范围、方法,实现审计工作经常化、制度化。
15、充分发挥企业纪检监察机构的职能作用。创新省属企业纪检监察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制定省属企业下属单位纪检监察机构统一管理实施办法和有关规定,强化对企业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监督,加强对企业中层管理人员,二、三级企业领导人员以及部门经理、厂(场)长、矿长等重要岗位人员的监督。
16、认真开展省属企业巡视工作。省委巡视组重点负责对省属重要骨干企业的巡视工作,省国资委党委巡视组重点负责对其他省属企业的巡视工作。切实抓好巡视成果的运用。
17、加强对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情况的考核检查。建立符合企业实际、监督有效、充满活力的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考核评价体系。每年对省属企业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廉洁从业情况进行一次检查考核,并将考核检查结果作为评价省属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的重要内容和依据。按照组织人事管理权限,建立健全省属企业领导人员廉洁档案。
18、支持和保证企业职工群众监督。依法建立健全企业各级工会组织。以企业职代会为载体,建立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民主管理机制,保障职工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审议权和监督权。坚持和完善厂务公开制度,发挥企业内部信箱网络、广播、电视、报纸、专栏等作用,丰富公开内容,拓展公开渠道,提高经营管理工作的透明度。
19、严肃查处企业领导人员违纪违法案件。重点查处企业领导人员以权谋私、滥用职权、贪污贿赂、失职渎职和隐匿、私分、转移、贱卖国有资产的案件。国资监管部门既要积极配合纪检、监察和司法机关查处企业领导人员违法违纪案件,又要重视支持本系统纪检监察机构充分履行案件检查职能。
四、健全省属企业领导人员监督管理的责任体系
20、建立省属企业反腐倡廉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建立由省国资委牵头,省纪委、省委组织部参加的省属企业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及时沟通省属企业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廉洁从业情况,研究解决省属企业领导人员监督管理中的重要问题。加强企业监事会、企业纪检监察机构和企业领导人员管理等部门的协调配合,整合监督资源,形成监督合力,增强监督工作的整体性、协调性、系统性和有效性。
21、认真落实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责任制。把省属企业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履行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责任制的情况,作为考察省属企业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重要内容,与企业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与建立健全经营业绩考核体系结合起来,实行同步考核、同步检查、同步落实,并与奖惩和使用挂钩,确保责任落到实处。企业党政主要负责人要履行好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切实加强对本企业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的组织领导。
22、建立健全领导责任追究制度。省属企业监督管理部门要切实负起监管责任。省属企业领导人员发生违纪违法案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除追究当事人和分管领导责任外,还要追究主要领导人员的相应责任。对领导班子集体违规违纪违法、集体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生命财产损失的,既要追究领导集体的责任,又要追究企业主要领导人员的责任。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出现严重违纪违法问题,或发生重大案件的,要追究分管领导责任,情节严重的,要追究企业主要领导人员的责任。
有关部门、各省辖市要结合实际,根据本意见制定具体贯彻落实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