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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安徽省省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国资企业培训网
2010-0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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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属各企业: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安徽省省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国资委      
二ΟΟ八年八月十九日      

附件:

    安徽省省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规范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加强省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的管理,依据《公司法》、《预算法》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皖政〔2007〕126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试行范围为省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一级企业。具体包括省国资委和省直其他有国有企业监管职能的部门、单位(以下统称省级预算单位)分别所监管(或所属)的企业(以下简称省属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资本收益,是指国家以所有者身份依法取得的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具体包括:

    (一)应交利润,即国有独资企业按规定应当上交国家的税后利润;
    (二)国有股股利(股息),即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获得的股利(股息)收入;
    (三)国有产(股)权转让收入,即转让国有产权、股权获得的收入(扣除转让费用);
    (四)企业清算收入,即国有独资企业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分享的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
    (五)其他国有资本收益。

    第四条  省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应当按规定直接上交省财政,纳入省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管理。
国家及省对省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省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由省财政厅负责收取;省级预算单位分别负责组织所监管(或所属)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

    第二章  省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的申报与核定

    第六条  省属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应当按规定申报,具体申报时间如下:

    (一)应交利润,在年度结束后5个月内,由省属企业一次申报;
    (二)国有股股利(股息),在股东会或股东大会(没有设立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为董事会,下同)表决日后30日内,由国有控股、参股企业据实申报;
    (三)国有产(股)权转让收入,在签订产(股)权转让合同或协议后30个工作日内,由省属企业或者省级预算单位授权的机构据实申报;
    (四)企业清算收入,在清算组或者管理人编制剩余财产分配方案后30个工作日内,由清算组或者管理人据实申报;
    (五)其他国有资本收益,在收益确定后30个工作日内,由有关单位申报。

    第七条  省属企业应当如实填报《省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申报表》(见附表1-4),并区别以下情况提交相关资料:

    (一)申报应交利润,附送年度财务报表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
    (二)申报国有股股利(股息),附送股东会或股东大会的决议文件;
    (三)申报国有产(股)权转让收入,附送产(股)权转让合同或协议和资产评估报告及核准或备案文件;
    (四)申报企业清算收入,附送企业清算报告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
    (五)申报其他国有资本收益,附送有关经济事项发生和金额确认的资料。

    第八条  省属企业在向省级预算单位申报上交国有资本收益的同时,应将《省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申报表》及相关材料报送省财政厅。

    第九条  国有独资企业拥有全资、控股子企业的,应当由国有独资企业以年度合并财务报表反映的“归属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未编制合并报表的,为“净利润”,下同)为基础申报。

    省属企业在计算应交利润的年度净利润时,可以抵扣以前年度未弥补亏损。

    第十条  国有独资企业上交年度净利润的比例,区别不同行业,分以下二类执行(企业分类名单见附表5):

    (一)第一类为10%;
    (二)第二类为5%。

    省属金融企业和文化企业在试行期间暂不上交。

    第十一条  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应付国有股股利(股息),按照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执行。

    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应当依法分配年度净利润。当年不予分配的,应当说明暂不分配的理由和依据,并出具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

    第十二条  省属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区别以下情况核定:

    (一)应交利润,根据经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企业年度合并财务报表反映的“归属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和规定的上交比例计算核定。
    (二)国有股股利(股息),根据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关于利润分配的决议核定。
    (三)国有产(股)权转让收入,根据企业产(股)权转让合同或协议和资产评估报告及核准或备案文件等资料核定。
    (四)企业清算收入,根据清算组或者管理人提交的企业清算报告核定。
    (五)其他国有资本收益,根据有关经济行为的财务会计资料核定。

    第十三条  省属企业由于政策等原因发生重大调整,或者由于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巨大损失,需要减免应交利润的,应当向省财政厅、省级预算单位提出申请,由省财政厅商省级预算单位报省政府批准后,将减免的应交利润直接转增国家资本或者国有资本公积。

    第三章  省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的上交

    第十四条  省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上交,使用《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国有资本经营收入”款级科目中相应的项级科目。

    第十五条  省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上交,按照以下程序执行:

    (一)省级预算单位在收到所监管(或所属)企业上报的《省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申报表》及相关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送省财政厅;
    (二)省财政厅在收到省级预算单位的审核意见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工作;
    (三)省级预算单位根据省财政厅的复核结果,向所监管(或所属)企业下达收益上交通知。省财政厅直接向省属企业开具“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四)省属企业凭省级预算单位下达的国有资本收益上交通知和省财政厅开具的“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国有资本收益缴款手续,将应交款项及时交入省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第十六条  对已缴入省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的国有资本收益由省非税收入征收管理机构按照收入级次和规定的科目类别定期直接划解省国库,纳入国库管理。

    第十七条  省属企业当年应交利润应当在申报日后5个月内交清。

    第十八条  省属企业应当按时上交国有资本收益。对省属企业欠交国有资本收益的情况,省财政厅、省级预算单位应及时查明原因,采取措施予以催交。

    第十九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级预算单位对省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上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表:1. 省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应交利润)申报表
      2.省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国有股股利<股息>)申报表
      3.省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国有产<股>权转让收入)申报表
      4.省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企业清算收入)申报表
      5.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省属企业税后利润上交比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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