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自治区国资委监管企业关闭破产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新国资改革〔2005〕11号
各监管企业:
为使国有劣势企业规范有序地退出市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自治区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包括自治区国资委直接监管企业和委托监管企业)及其下属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的关闭破产工作的实际情况,我委制定了《自治区国资委监管企业关闭破产工作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执行过程中的有关问题反馈我委。
二○○五年一月十七日
自治区国资委监管企业关闭破产工作实施细则
为使国有劣势企业规范有序地退出市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自治区实际情况,现就自治区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包括自治区国资委直接监管企业和委托监管企业,以下简称监管企业)及其下属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的关闭破产工作,制定以下实施细则。
一、实施关闭破产的条件、依据和方式
(一)企业申报实施关闭破产应具有的基本条件
1.长期亏损、扭亏无望、资不抵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企业。
2.资源枯竭的矿山企业。
3.浪费资源、技术落后、质量低劣、污染严重的“五小”企业。
(二)企业实施关闭破产的方式及主要法律、政策依据
1.政策性破产。适用的主要法律、政策:
(1)《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4]59号)和《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发[1997]10号)。适用范围:列入全国企业关闭破产工作计划的各类企业。
(2)《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资源枯竭矿山关闭破产工作的通知》(中办发[2000]11号)及相关配套政策。适用范围:中央所属的有色金属和核工业矿山以及原中央所属、现下放地方管理的煤矿,地处深山、职工再就业困难的中央所属军工企业、中央所属资源枯竭黄金矿和经国务院特批的企业。
(3)《研究辽宁部分有色金属和煤炭企业关闭破产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国阅[1999]33号)。适用范围:不能按中办发[2000]11号文件执行的中央所属军工企业、军队保障性移交企业和经国务院特批实施的企业。
(4)依法破产所依据的主要法律、法规。
2.依法破产。适用的主要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以下简称《破产法》);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2]23号)。
二、申报程序
(一)政策性关闭破产项目申报程序
1.拟实施关闭破产的企业(以下简称拟破产企业)根据《企业关闭破产预案要点》(详见附件一)和《关闭破产企业职工安置方案要点》(详见附件二),编制关闭破产预案和职工安置方案。
2.拟破产企业向自治区国资委提出关闭破产申请,或由自治区国资委直接提出拟破产企业名单,指导企业起草《企业关闭破产预案》并上报自治区国资委,其中委托监管企业须经主管厅局审核后报自治区国资委。监管企业子企业及其下属国有控股企业的破产预案,由监管企业初审后按上述程序报自治区国资委。
3.自治区国资委对企业申报的《企业关闭破产预案》进行审查同意后,将拟破产企业名单及关闭破产预案报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全国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后下达全国企业关闭破产工作计划。
(二)依法破产项目申报程序
1.依法破产项目《关闭破产预案》和《职工安置方案》的编制和申报,除不需要报全国领导小组批准以外,其他程序与政策性破产项目相同。
2.自治区国资委对企业上报的《关闭破产预案》进行审查后,对企业提出的关闭破产申请进行批复。
债权人提出申请破产的,依照国家现行破产法律相关规定办理。
三、企业关闭破产项目的实施程序
经全国领导小组批准的政策性破产项目和经自治区国资委批准的依法破产项目的实施,都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做好破产前期准备工作,规范操作,分步实施。
(一)企业关闭破产前期准备工作
1.组建企业关闭破产工作组,提出关闭破产清算组长及清算组成员建议名单。自治区国资委直接监管企业破产工作组以自治区国资委为主组建,组长及工作组成员由自治区国资委委派;委托监管企业及其下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破产工作组以主管厅局为主组建破产工作组,工作组长由主管厅局领导担任,成员由主管厅局抽调人员担任。监管企业下属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破产工作组以监管企业为主组建(委托监管企业除外),组长由监管企业主管领导担任。工作组长为破产项目第一责任人。
向法院提交的清算组人员建议名单按以下原则确定:清算组长由破产工作组组长单位派人担任,副组长和成员由破产工作组组长单位以及自治区国资委商自治区有关部门派人兼任。清算组根据需要,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参加破产清算。
企业破产工作组的主要任务:
①指导破产企业完善破产预案、职工安置方案和离退休人员社区管理方案,制定破产工作计划。
②指导破产企业按照《破产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准备企业破产需向法院申请的有关书面材料。
③指导破产企业清理企业劳动关系。
④做好破产企业的政策宣传和解释工作。
⑤为破产企业寻找意向收购单位。
⑥创造条件,促进职工再就业。
⑦协调破产企业党委、破产清算组,配合法院进行破产操作。
⑧负责破产企业档案移交管理工作。
⑨组织做好企业破产终结后的善后工作。
⑩做好本《实施细则》规定的企业关闭破产前期准备工作的其他工作。
2.根据《企业关闭破产预案要点》和《关闭破产企业职工安置方案要点》,完善破产预案和妥善安置职工的方案。
3.测算并落实关闭破产费用。拟破产企业(含政策性破产和依法破产企业,下同)要认真测算各项关闭破产费用,将企业职工安置费用测算方案报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审核,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审核后下达企业破产职工安置费用有关问题的复函。政策性破产企业破产财产变现收入不足以安置职工的,缺口部分申请自治区财政解决;原中央所属、现下放自治区管理的煤炭、有色金属等资源枯竭矿山企业关闭破产按政策由中央财政补贴的费用,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资源枯竭矿山企业关闭破产费用测算办法>的通知》(财企[2000]631号)的规定测算。政策性破产和依法破产企业关闭破产费用均按照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有企业政策性关闭破产资产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新财企字[2004]9号)规定测算。
4.完成企业办社会职能的移交工作,落实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机构,做好与社会保险的衔接工作。
5.建立健全企业党组织,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及时化解矛盾,确保企业和社会稳定,制定防范突发事件的预案和措施,防范和处理突发事件,保持社会稳定。
6.职工安置方案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
7.建立项目责任制,明确机构,责任到人。
8.自治区国资委出具同意企业破产的文件。中央下放的煤炭、有色金属企业关闭破产工作需按照全国领导小组《关于中央企业及下放的煤炭、有色金属企业关闭破产实施办法》([2000]32号)的要求,另行报全国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复下达启动通知。
9.按照《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2]2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逐项准备向法院申请破产的有关材料。
(二)企业关闭破产前期准备工作的审核确认
1.前期准备工作情况的上报。企业关闭破产前期准备工作基本完成以后,拟破产企业在正式向法院申请进入破产程序之前,应将其关闭破产前期准备工作情况并附下列资料一并报自治区国资委,其中委托监管的企业须经主管厅局报自治区国资委。
(1)企业关闭破产工作组组成人员名单;清算组人员建议名单;
(2)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的决议;
(3)企业破产费用测算表;
(4)离退休人员管理机构和企业办社会职能移交当地政府相关证明材料;
(5)企业关闭破产预案和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审核批准的职工安置方案;
(6)确保企业和社会稳定工作的防范措施;
(7)项目责任人名单;
(8)其他。
2.前期准备工作情况的审查。企业和关闭破产实施方案由自治区国资委审核并下达同意拟破产企业向法院申请破产的文件。其中,属于煤炭、有色行业原中央所属现已下放自治区管理的资源枯竭矿山企业关闭破产项目,其实施方案及附件材料需经自治区国资委和自治区企业关闭破产工作领导小组审查后,报全国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认可。
(三)企业关闭破产实施方案的实施。拟破产企业根据自治区国资委同意拟破产企业向法院申请破产的批复文件,向企业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同时报送经自治区国资委同意的破产清算组建议名单。
人民法院受理企业破产申请,经审查并下达宣告破产的裁定后,企业进入破产程序。人民法院根据自治区国资委提交的破产清算组建议名单,指定成立破产清算组,清算组按照《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2]23号)等有关法律规定规定的工作职责和操作程序,在人民法院指导和监督下实施破产工作。
四、破产资产评估的项目管理
(一)监管企业及其下属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实施政策性破产和依法破产,资产评估免于立项。企业破产清算组在法院监督下,在具有资产评估特许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中采取招标的方式,确定资产评估机构,对破产企业全部财产进行评估。
(二)破产企业评估基准日以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宣告企业破产并发布公告之日为准,资产评估结果自评估基准日起一年内有效。
(三)为确保资产评估执业质量,承担监管企业破产财产和土地评估的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条件。
1.承担破产企业财产评估的机构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成立两年以上、已完成脱钩改制工作、具有正式资产评估资格且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资产评估机构或兼营资产评估的机构,兼营资产评估业务的机构必须设独立的资产评估业务部门;
(2)具备自治区财政厅颁发的A级评估资格;
(3)拥有9名以上(含9名)具备执业资格的注册资产评估师;
(4)注册资金应达到60万元以上(含60万元)
(5)年营业收入在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
(6)在以往执业过程中没有发生过明显的工作失误或违反职业道德行为
(7)经自治区国资委认定。
2.承担破产企业土地评估的机构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在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注册,在国土资源部网站上公布;
(2)具备7名以上(含7名)注册土地估价师;
(3)具备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注册资本;
(4)具备在全国从事土地评估业务能力;
(5)经自治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认定。
(四)资产评估报告和土地评估报告分别报自治区国资委核准(备案)和自治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进行审核,对未经审批而擅自处理破产财产和土地的,要严肃查处,并依照法律法规追究有关责任主体(企业、部门)和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自治区国资委监管企业中政策性破产企业的资产评估报告采取核准办法,对依法破产企业的资产评估报告采取备案办法。
(五)建立监管企业破产财产评估后续评价制度。破产企业清算组应在破产财产分配结束之后一个月内将破产财产处置结果报自治区国资委备案。破产清算组的报送材料应重点分析破产财产处置结果与评估结果的差异情况。自治区国资委对破产财产处置结果进行督查。
五、职工安置
(一)破产企业职工安置范围。
人民法院下达宣告企业破产裁定之日的企业在册职工和在册的离退休人员。
(二)在职职工安置。
1. 政策性破产企业在职职工安置。
(1)列入政策性破产计划的资源枯竭矿山企业,其职工安置原则上按中办发[2000]11号文《关于进一步做好资源枯竭矿山关闭破产工作的通知》规定执行,并保持与现行政策规定的衔接一致。
(2)列入政策性破产计划的非资源枯竭型企业,其职工安置除执行全民所有制职工可提前5年退休的政策规定外,还应按规定执行依法破产企业的职工安置政策。
2.依法破产企业在职职工安置。依法破产企业的职工安置应执行《破产法》及新政办[2000]13号、新劳社函[2003]234号等文件规定。
3.随同关闭破产(含政策性破产和依法破产,下同)的企业所属集体企业的职工,属于城市居民并已参加失业保险的,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未参加失业保险和享受失业保险期满仍未就业的,按规定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4.以上各渠道安置的关闭破产企业的职工,其家庭成员属于城市居民的,如其家庭人均收入仍未达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可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其标准根据当地居民生活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确定,并体现鼓励就业的原则。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规定的程序由当地专门机构审查造册,张榜公布,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5.关闭破产清算期间职工生活费,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职工生活费标准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按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支付。支付期限为6个月破产清算期。
(三)离退休人员安置
1.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费按关闭破产企业所在统筹地区的有关规定执行。离休人员医疗保障按自治区现行规定执行。
2.取暖费依照企业所在地州市取暖费规定的标准,按平均余命年10年(离休人员按5年)核算。
3.离退休人员活动经费。按照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新党办[2003]20号)规定,以退休人员每年100元、离休人员每年900元活动经费为标准,并按平均余命年10年(离休人员按5年)核算离退休人员活动经费。
4.离退休人员管理机构经费。离退休人员管理机构管理人员按照管理对象人数的6‰计算。人员经费按企业所在地州市上年职工年人均工资计算3年。公用经费按人员经费的1.5倍计算。3年后由所在地政府负担。
(四)其他人员安置
1.1962年“精减下放”人员生活补助,按照自治区劳动厅、人事厅、财政厅《关于调整六十年代初期精减退职老职工生活补助费的通知》(新劳险字[1995]191号)规定,在城镇居住的每人每月75元生活补助费,在农村居住的每人每月65元生活补助费为标准,并按平均余命年10年核算。
2.离休干部遗孀生活困难补助费,根据自治区人事厅、劳动厅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党委老干局《关于调整离休干部和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老工人无离退休费遗孀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新人发[2004]36号)规定,按平均余命年5年核算。
六、移交设施补助费和有关拖欠经费的处理
(一)移交设施补助费
关闭破产企业移交的学校、医院、公安机构的经费,均按照上年实际支付的人员经费和日常运行经费计算3年。
(二)拖欠经费的处理
关闭破产企业职工的债权,经破产清算组审核并张榜公布无误后,由企业工会集中申报,分别按以下情况处理:
1.关闭破产企业拖欠的在职职工工资、已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以及抚恤金、医疗费、伤残补助金和丧葬补助费,关闭破产企业拖欠的离退休人员统筹项目内的养老金,经核实后可以在企业破产前补发,也可以在破产财产处置中优先清偿。生产性集资款视作拖欠职工工资处理。被挪用的职工个人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可以在售房时相应抵扣。
2.企业破产解除劳动关系自谋职业的人员,仍在当地工作、生活的,原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可建立个人账户,由当地住房管理机构统筹管理。不在原地工作、生活并要求退出住房公积金的,经本人申请,其原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包括个人及企业缴纳中划入个人账户部分)可由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核实退还。
3.个人已缴纳被企业挪用和企业欠费应计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部分,在破产财产处置中优先清偿。职工个人未缴的部分由个人补缴。
七、破产财产处置
(一)关闭破产企业所办的学校、医院、幼儿园、公安等公共服务单位的财产,原则上不计入破产财产。
对于没有列入关闭破产的财产,经破产清算组申请,报自治区国资委批准,依法公开处置或按属地原则移交社区管理。
(二)国有企业破产时(含政策性破产和依法破产),其原使用的未依法设定抵押的划拨土地不计入破产企业财产,按土地用途,由自治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委托企业破产清算组组织将土地使用权和破产资产一并拍卖,拍卖所得优先用于职工安置。对经过认定土地使用权为抵押物的,由自治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委托清算组进行拍卖,拍卖所得首先用于职工安置,安置破产企业职工后有剩余的,剩余部分按照资产抵押的有关法律规定清偿抵押权人。
(三)关闭破产企业已设定抵押的破产财产的处置。
1.属于政策性破产的,按国家现行关闭破产政策予以处置,即:土地使用权优先用于破产企业职工安置,处置土地使用权不足以支付的,不足部分从处置无抵押财产、抵押财产所得中依次支付。抵押财产变现收入按照上述程序支付后有剩余的,按照资产抵押的有关法律规定清偿抵押权人。
2.属于依法破产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的规定,抵押资产不计入破产财产,按照国家有关资产抵押的法律规定处置。
(四)企业关闭破产要充分征求债权银行的意见,争取债权银行的理解和支持,依法妥善处理债权债务,防止变相逃债,悬空债务。对破产企业涉及的连带担保责任,由清算组征询法院意见,并主动与债权银行协商,依法妥善解决。
八、资产拍卖
(一)破产财产必须以资产评估值为基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通过拍卖方式出让。破产企业的土地使用权和经评估后的破产财产应合并进行拍卖。
(二)破产财产的拍卖由清算组负责,在具有本《实施细则》规定的资格和条件的拍卖机构中,通过招标方式确定拍卖机构,委托其实施拍卖。
(三)为确保破产财产处置的质量,承担监管企业及其下属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破产财产拍卖的机构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获中国拍卖协会企业资质评定“AA”以上;
2.拥有注册拍卖师4人以上;
3.具有自治区级公物拍卖资格;
4.自治区级以上“重合同、守信誉”企业;
5.近三年拍卖破产企业成交额1亿元以上;
6.各项规章制度齐全,无违规违法和败诉纪录;
7.经自治区国资委认定。
(四)破产财产拍卖机构的招标程序:
1.清算组组织有关职能部门参加组成选择拍卖机构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人数控制在5-7人(单数)。评标委员会根据评分标准,按最高分中标,择优选择拍卖机构承办破产财产拍卖业务。
2.清算组在开标前一周向拍卖机构发布招标条件、评标原则等事项。
3.清算组邀请纪检、公证等部门现场监督,召开开标大会。
开标大会由评标委员会主持,现场投标、开标、评标、定标,开标大会结束后,公开评标结果。
(五)破产财产的拍卖程序,由经招标确定的拍卖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操作。
九、破产企业档案管理
(一)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均不得擅自处理破产企业档案。企业破产过程中形成材料要按规定进行归档(范围详见附件三)。
(二)破产企业档案管理和移交
1.破产企业主管档案工作的负责人及档案室(馆)人员负责破产企业档案的清理、移交等具体工作。
2.破产企业属产权范畴的档案管理权随档案所有者的变更而转移;监管企业破产的其他档案应当移交给自治区国资委管理,其中委托监管企业破产的其他档案应当移交主管厅局管理;监管企业的子企业及其下属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的其他档案移交监管企业管理。
3.破产企业被拍卖的,记载国有资产的档案必须经资产评估后,方可有偿转让给买方;企业党群工作、行政管理、经营管理档案及会计档案等不需转让的按前款规定移交有关单位管理。
4.破产企业职工有接收单位的,其本人档案由接收单位管理;暂无接收单位的,交档案管理中介机构代为保管。离退休人员档案由发放离退休费单位保管。
5.破产企业拍卖给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的,不需转让的档案由该企业有控股权的中方管理或按上述规定移交有关单位管理。
6.破产企业档案清理移交应当与国有资产清理移交同步进行。在企业资产评估中应当对记载企业无形资产(商誉、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等)的档案进行价值评估。
十、其他要求
(一)做好破产企业职工思想政治工作。
在企业破产前期和破产过程中,破产企业、破产工作组要自始至终做好关闭破产企业职工思想政治工作。结合实际加强职工的市场观念、遵纪守法等方面教育,引导职工转变观念,增强承受能力,对职工反映的问题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按照《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在实施关闭破产企业中加强党的工作的意见》(中组发[2000]4号)的有关规定,破产企业党组织参与企业破产工作,企业在开始进入关闭破产程序后至善后工作结束期间,党组织设置和隶属关系一般保持不变,待全部工作结束后,由上级党组织宣布撤销。杜绝“有组织无上级,有党员无组织”的现象发生。
取得工会、共青团组织的支持,加强对共青团员和职工的教育,对党员、团员提出更严格要求,充分发挥党员的模范带头作用。
(二)建立健全关闭破产企业内部监督制度。落实党风廉政责任制,严格执行各项纪律规定,防止失职和渎职行为的发生,防止借关闭破产之机隐匿、转移、私分国有资产。支持企业经营管理机构对生产设施、设备等国家财产进行保护,对盗窃、哄抢国家财物等不法行为要采取措施,及时果断地加以制止。
充分发挥破产企业各级领导干部的骨干作用,领导干部要严格要求自己,以身作则、恪尽职守。取得组织人事部门的支持,加强对企业负责人在企业破产过程中的表现考核,并作为重新录用的重要依据。对企业破产负有重要责任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再担任其他企业的负责人。
(三)建立企业关闭破产工作报告制度。对已经国务院批准列入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计划的项目和自治区国资委批准同意实施依法破产的项目,自治区国资委将加强对项目实施进度的监督和检查,建立与各破产工作组、清算组的信息沟通网络。各破产工作组、清算组要建立破产工作旬报制度,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各破产工作组、清算组每月的上、中、下旬要以工作简报等形式向自治区国资委书面报告破产清算、职工安置等方面的工作情况。企业破产过程中的突发事件,破产工作组要随时报告。
(四)做好企业关闭破产善后工作。
人民法院裁定企业关闭破产项目破产终结后,破产工作组和清算组不能随即解散,仍要继续做好善后工作。
1.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安置工作,积极创造条件促进职工再就业;
2.协助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尽快实现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并将离退休人员纳入社区或专门机构管理;
3.企业所办学校、医院、公安、生活区移交当地政府和供水、电力系统移交有关部门完全到位。
企业关闭破产善后工作结束后,破产工作组写出关于关闭破产工作的总结报告,报自治区国资委。
附件一
破产项目申报预案要点
一、企业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
1.企业名称(企业全称),企业注册资本,企业现任法定代表人。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
2.隶属关系。
3.发展简史。成立时间,地址,所属行业,企业占地面积 (其中:生产用地,非生产用地),主要设备状况。
4.主要产品。
(二)职工情况
现有职工人数,其中:在职职工(其中:1986年10月1日前参加工作的全民固定职工,1986年10月1日后参加工作的全民合同制职工),离退休人员(其中:离休人数,退休人数)。在职职工中进再就业服务中心人数。60年代精简下放人员。
(三)资产负债状况
1.帐面资产总额、实际资产总额、累计亏损总额。
企业帐面资产总额,实际资产总额(其中土地估价),其中:经营性资产,非经营性资产。前三年亏损状况。
2.负债情况。
企业负债总额,其中:
(1)欠国家金融机构贷款本息余额(其中:工行、农行、中行建行、交行、开行等专业银行和华融、信达、长城、东方等资产管理公司贷款本息)。
(2)职工工资、社保统筹、职工住房公积金、医疗费、取暖费等费用。
3.资产负债率。
二、企业破产原因:长期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具体原因
三、企业破产遵循的原则
四、企业破产有关费用测算
(一)经常性费用数额,其中:
1.1-6级工伤、工残及职业病人员费用。
2.抚恤人员费用。
3.退养家属工费用。
(二)一次性费用数额,其中:
1.清算费用数额,其中:
(1)诉讼费;
(2)审计评估费用;
(3)清算组人员费用;
(4)清算期间维护费用;
(5)清算期间职工生活费。
2.在职职工安置费,其中:
企业现有职工人数,其中:在职固定工,在职合同制职工,离退休职工(其中离休人员)。
(1)1986年10月1日以前参加工作的全民所有制且未进入再就业中心的职工安置费用。
(2)1986年10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合同制在职职工经济补偿金。
(3)下岗职工经济补偿金数额
3.离退休职工费用
(1)取暖费
(2)医疗统筹费
(3)活动经费
4.工伤职工费用。
5.拖欠的费用,其中:
(1)拖欠职工工资;
(2)拖欠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
(3)拖欠抚恤、伤残、丧葬费。
(4)拖欠养老保险金;
(5)拖欠失业金;
(6)住房公积金
(7)拖欠职工医疗费;
(8)拖欠职工探亲及生活福利费;
(9)拖欠职工其他费用。
6.其他职工安置费用,其中:
(1)60年代精减人员费用;
(2)离休干部遗孀生活困难补助费;
(3)工亡遗属安置费。
(4)其他费用
五、资产变现方案
以自治区国资委和自治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核确认的破产财产、土地使用权评估价为依据,按照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确定底价,依法竞价拍卖转让。变现渠道和意向。预计可变现收入,其中:
(一)土地使用权转让收入。
现实际可用于转让土地面积,估计转让价格,估算土地变现总值。
(二)固定资产变现收入。
可用于实际变卖的固定资产,预计可获得变现收入。
(三)流动资产变现收入。
(四)清欠债权收入。
(五)长期投资及股权转让收入。
六、资金缺口
资金缺口以及财政兜底情况。
缺口资金=经常性费用+一次性费用-资产变现收入。
七、职工安置的途径
(一)由收购企业安置职工预计人数;
(二)鼓励自谋职业,提倡有能力的职工兴办实体,从事第三产业,预计人数;
(三)提前退休人员;
(四)其它途径。
八、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一)担保责任问题
企业对外债务人的情况及担保方。
(二)有无外国政府贷款、世行贷款、亚洲开发银行贷款及外国商业银行贷款。
(三)敏感债务问题(涉农、信用社贷款)。
(四)清偿率预测。
(五)申请中央财政或自治区财政补贴额。
(六)其他问题。
九、破产工作的组织领导
十、破产工作进度安排和确保稳定的措施
(一) 工作步骤
(二) 进度安排
(三) 确保企业和社会稳定的措施
附件二
关闭破产企业职工安置方案要点
一、离退休人员基本情况及其安置所需费用
1.离退休人员人数及余命年所需冬暖费;
2.离休人员余命年所需医疗费和退休人员余命年所需基本医疗保险统筹费;
3.离退休人员余命年所需活动经费。
二、在职职工基本情况及其所需安置费用
(一)职工人数
1.未进关闭破产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人数。其中,1986年10月1日以前参加工作的职工人数和1986年10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人数。
2.在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下岗职工人数。
在上述人员中,工伤职工人数及其工伤等级和职业病人员数。
(二)在职职工安置所需费用
1.未进中心人员安置所需费用,包括1986年10月1日以前参加工作的职工需领取的一次性安置费和1986年10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需领取的经济补偿金。
2.在中心的下岗职工安置费用,包括应由企业承担的下岗职工剩余管理期限的基本生活保障费和下岗职工出中心的经济补偿金。
3.工伤工亡职工安置所需费用,包括工伤职工伤残抚恤金,工伤职工自谋职业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职工护理费;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
三、企业欠缴、欠付职工相关费用情况及解决办法
1.企业欠缴社会保险费情况及其清偿和解决办法。
2.企业拖欠职工医疗费、工伤职工、抚恤人员待遇等情况及其解决办法。
四、拟移交当地政府管理的事项及所需费用
1.拟移交当地政府管理社会职能人员数及所需费用;
2.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机构拟安排人数及所需费用;
3.拟移交当地社区管理的离退休人员数;
4.利用破产企业有效资产重组拟安置人员数。
附件三
企业破产过程中形成材料的归档范围
一、企业破产申请报告;
二、全国领导小组下达的企业关闭破产工作计划或自治区国资委批复同意依法破产的文件;
三、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批复破产企业职工安置方案的文件;
四、破产企业(或债权人)向法院递交的企业破产申请;
五、法院下达的民事裁定书、公告;
六、法院成立企业破产清算组文件及名单;
七、银行及其他债权人债权申报书及清算组对债权人认定债权的通知;
八、清算组向法院提交的清算报告(包括对破产具有法律效力的财务审计报告,资产评估立项书、确认书,资产评估报告,资产清册,折价分配表,注销产权登记证明);
九、各次债权人会议决议文件;
十、破产终结裁定书;
十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企业营业执照证明,税务部门注销企业纳税登记证明,自治区国资委注销企业产权登记证明;
十二、法院破产财产分配裁定、银行受偿财务清单
十三、抵押财产转让协议书,变现还贷入帐证明,尚未转让变现财产的债权清单;
十四、贷款呆帐稽核报告;
十五、借款(含信用、担保、抵押)合同、借据、抵押物清单及有关登记、公证文件;
十六、企业破产公告前一个月或前一季度的资产负债表;
十七、其他反映呆帐事实及审查所需的证明材料;
十八、破产财产拍卖成交纪录
十九、清算组在企业破产处理工作中的所有支出明细帐目;
二十、破产预案材料;
二十一、申请企业破产及破产过程中重要会议原始记录;
二十二、对造成企业破产原因有关责任者的调查、追究、处理材料;
二十三、破产终结后遗留问题及善后处理材料;
二十四、企业破产工作总结报告;
二十五、其他有关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