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直接监管企业负责人薪酬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新国资发〔2005〕346号
各直接监管企业:
《直接监管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办法(试行)》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结合企业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直接监管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建立有效的自治区国资委直接监管企业负责人(以下简称企业负责人)激励与约束机制,促进直接监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健康发展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办法》、《直接监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试行)》等有关制度规定,参照《中央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结合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负责人是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列入的企业负责人,以及自治区和自治区国资委管理权限范围内的其他企业负责人。
第三条 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激励与约束相统一,促进收入分配公开、透明,行为规范。
(二)坚持薪酬与风险、责任相一致,与经营业绩挂钩,与经济效益增长相适应,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三)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维护出资人、企业负责人、职工等各方的合法权益。
(四)坚持区别对待、分类处理,力求年度薪酬分配工作客观、公正、合理。
(五)坚持薪酬制度改革与相关改革配套进行,推进企业负责人收入分配的市场化、货币化和规范化。
(六)坚持物质激励与精神激励相结合,提倡奉献精神。
第四条 按照本办法进行薪酬管理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生产经营稳定,企业负责人的工作责任、任务和目标明确。
(二)与自治区国资委签订了《经营业绩责任书》。
(三)按照国家和自治区关于深化国有企业内部人事、劳动、分配制度改革的要求,进行了劳动、人事、分配制度改革。
(四)企业内部基础管理工作规范,财务报表和成本核算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能够为经营业绩考核与评价提供详实的基础数据。
(五)已建立健全财务、审计、企业法律顾问和职工民主监督等内部监督和风险控制机制。
第二章 薪酬构成及确定
第五条 企业负责人的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三部分构成。中长期激励办法另行制定。
第六条 基本薪酬是企业负责人的岗位薪酬,主要根据企业经营规模、经营管理难度和所在地区国有企业职工平均工资、所在自治区行业平均工资、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等因素综合确定。个别企业的企业负责人的基本薪酬暂按照本企业负责人上年实际收入或前三年实际收入平均数的三分之一折算确定。基本薪酬按照《直接监管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采用经中介机构审计并通过自治区国资委审核确认的财务决算数据计算。基本薪酬不与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挂钩。
第七条 绩效薪酬是企业负责人在一定经营期内为出资人创造价值而获得的激励性薪酬,主要体现当期经营成果。绩效薪酬与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挂钩,以基本薪酬为基数,根据企业负责人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级别及考核分数确定,具体规定按《直接监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试行)》执行。
第八条 主要企业负责人(企业法定代表人、党委书记及总经理),其分配系数为1;其他企业负责人的分配系数由企业根据其任职岗位、责任和贡献按平均不超过0.8确定。
第九条 政策性亏损和面临改制重组等特殊性企业,企业负责人收入暂执行原企业工资分配制度。
第三章 薪酬兑现
第十条 企业负责人基本薪酬列入企业成本,按月支付。
第十一条 企业负责人绩效薪酬列入企业成本,根据自治区国资委确认的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与奖惩意见,由企业一次性提取,分期兑现。其中,绩效薪酬的60%在年度考核结束后当期兑现,其余40%延期兑现。
第十二条 延期兑现的绩效薪酬与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挂钩,具体规定按《直接监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试行)》执行。
第十三条 企业负责人的薪酬为税前收入,应依法交纳个人所得税。
第四章 薪酬管理与监督
第十四条 企业根据本办法及《直接监管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制定本企业负责人年度薪酬方案。主要企业负责人的年度薪酬方案报自治区国资委审批;其他企业负责人的年度薪酬方案报自治区国资委备案;本办法 第九条所列企业负责人年度收入标准报自治区国资委审定。
第十五条 企业负责人在子公司兼职,不得享受子公司的收入。特殊情况须报自治区国资委批准。
第十六条 企业应当逐步规范企业负责人职位消费,合理确定职位消费标准,增加职位消费透明度,对礼品费、招待费等公务消费,应当规范预算管理,加强财务监督、审核,接受职工的民主监督。企业在报送负责人年度薪酬方案时,应将企业负责人职位消费的相关材料报自治区国资委。
第十七条 因工作需要,企业负责人在考核年度内由组织决定卸(接)任、调离和退休的,按在职时段计算其当年薪酬,不满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
第十八条 除国家另有规定及经自治区国资委同意外,企业负责人不得在企业领取年度薪酬方案所列收入以外的其他货币性收入。
第十九条 企业负责人年度薪酬、符合国家规定和经自治区国资委审核同意的其他货币性收入,由企业按照企业负责人的具体收入与支出设置明细账目,单独核算;企业负责人延期兑现的绩效薪酬由企业为其设立个人帐户并代为管理;企业负责人薪酬计入企业工资总额并在企业工资统计中单列。
第二十条 企业负责人薪酬方案应在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上予以公布,接受民主监督。
第二十一条 执行本办法的企业应不断深化企业内部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根据劳动力市场价位和企业自身的情况,严格控制人工成本占总成本的比例,不得超提、超发工资。
第二十二条 自治区国资委定期对企业负责人薪酬发放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对执行本办法过程中存在下列情况的企业和企业负责人,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理:
(一)对在实行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过程中,超提、超发工资的,对主要企业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并相应扣减其绩效薪酬或延期绩效薪酬。
(二)超过核定标准发放企业负责人收入的,责令企业收回超标准发放部分,并对企业、主要企业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
(三)企业虚报、瞒报财务状况的,除由有关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外,相应扣减主要企业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的绩效薪酬或延期绩效薪酬。
第二十三条 对于发生重大决策失误、重大安全与质量责任事故、严重环境污染事故、重大违法违纪事件,给企业造成不良影响或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除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外,相应扣减主要企业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的绩效薪酬和延期绩效薪酬。
第二十四条 企业负责人违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办法》有关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相应扣减其绩效薪酬或延期绩效薪酬。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的企业负责人薪酬,可在执行本办法规定的薪酬确定原则的基础上,通过协商方式确定。
第二十六条 对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为A级的;企业当年净资产收益率、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盈余现金保障倍数达到全国同行业同规模企业良好水平以上的;在深化企业改革、自主创新、节能降耗、环境保护、维护稳定等方面有突出贡献、效益显著的,自治区国资委将给予企业负责人一定数额的特别奖励。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七条 自治区国资委委托主管部门管理的企业负责人薪酬,由委托主管部门参照本办法制定实施方案,报自治区国资委审批后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直接监管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直接监管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自治区国资委直接监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工作,贯彻落实《直接监管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薪酬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主要企业负责人年度基本薪酬按以下公式确定:
W= W0×L×R
= W0×(60%G+40%M)×R
= W0×[60%×(20%Z+30%X+30%J+20%Y)+40%×(30%D+30%H+40%Q)]×R
= W0×(12%Z+18%X+18%J+12%Y+12%D+12%H+16%Q)×R
其中:
W为主要企业负责人的本年度基本薪酬;
W0为本年度直接监管企业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的1.6、1.8、2.0倍。其中:净资产为20亿元以上的企业为2.0倍,净资产为10-20亿元的企业为1.8倍,净资产为10亿元以下的企业为1.6倍;
L为综合测评系数,L=60%G+40%M;
R为基本薪酬调节系数,取值范围为1-1.4,由自治区国资委通过建立R值评估办法确定;
G为规模系数,G=20%Z+30%X+30%J+20%Y;
M为工资调节系数,M=30%D+30%H+40%Q;
z为总资产规模系数,z=1.0149Z0.2238,Z为企业本年度的总资产(单位:亿元);
x为主营业务收入规模系数,x=1.2326X0.1711,X为企业本年度的主营业务收入(单位:千万元);
j为净资产规模系数,j=1.1113J0.2055,最低值为1,J为企业本年度的净资产(单位:亿元);
y为利润总额规模系数,y=1.0803Y0.2116,最低值为1,Y为企业本年度的利润总额(单位:千万元);
D为地区工资系数,D=本年度地区国有企业职工平均工资/本年度直接监管企业职工平均工资;
H为行业工资系数,H=本年度自治区行业国有企业职工平均工资/本年度直接监管企业职工平均工资,最低值为0.5;
Q为企业工资系数,Q=本年度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本年度直接监管企业职工平均工资,最高值为2.5。
第三条 自治区国资委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政策规定,对基本薪酬确定公式可进行适当调整。
第四条 基本薪酬确定公式中所涉及的企业本年度总资产、主营业务收入、净资产、利润总额、企业职工平均工资,均采用经自治区国资委审核确认的财务决算数据,本年度直接监管企业职工平均工资、所在地区国有企业职工平均工资、自治区行业国有企业职工平均工资,由自治区国资委提供给企业。
第五条 其他企业负责人的基本薪酬,由企业根据其任职岗位、责任和风险确定,应采取民主测评等多种方式合理拉开差距,将分配方案报自治区国资委备案时应附相关说明。
第六条 企业本年度财务决算公布之前,企业负责人的基本薪酬由企业暂按上年度基本薪酬标准预发。本年度财务决算公布之后,按照公布的财务决算数据计算的本年度基本薪酬标准,经自治区国资委审核后进行调整,多退少补。
第七条 企业报送的企业负责人年度薪酬方案及相关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薪酬方案。包括基本薪酬确定、年度薪酬结算方案;
(二)企业基本情况说明。包括企业法人治理结构概况,年度生产经营概况以及企业是否具备《薪酬管理办法》所规定条件的说明等;
(三)企业负责人任职情况;
(四)企业负责人职位消费情况。包括规范职位消费制度建立情况;
(五)企业负责人其他货币性收入情况;
(六)住房公积金和各项社会保险费的缴费基数及说明;
(七)自治区国资委要求企业提供的其他材料。
年度薪酬方案及相关材料的具体格式见《直接监管企业负责人薪酬手册》。
第八条 企业在自治区国资委公布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和任期考核结果后10个工作日内,将本企业负责人的年度薪酬方案及相关材料报自治区国资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