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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贵州省国资委监管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国资企业培训网
2010-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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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国资通〔2005〕149号 2005年12月20日)

各监管企业:

现将《贵州省国资委监管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反馈省国资委。

附件:《贵州省国资委监管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

贵州省国资委监管企业负责人

薪酬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贵州省国资委监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试行)》,结合监管企业实际,为规范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企业负责人的薪酬由年度薪酬、经营管理奖励和中长期激励三部分组成。年度薪酬分为基本年薪和绩效年薪。

    第三条  企业负责人的薪酬依据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按照《贵州省国资委监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试行)》相关规定确定。

    第四条  相关指标计算口径:

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上年度实际发放工资总额/上年度职工平均人数

上年度实际发放工资总额是指企业上年度实际发放给全部职工的工资总额。

上年度职工平均人数=上年度12个月职工平均人数之和/12

职工人数计算口径为:在本企业工作并由企业支付工资的人员,以及有工作岗位,但由于学习、病伤产假等原因暂未工作,仍由企业支付工资的人员。包括企业待岗人员、内部退养人员和使用的临时职工等。

    第二章   薪酬确定

    第五条  基本年薪是企业负责人履行岗位职责的年度基本收入。

    第六条  企业主要负责人基本年薪,由省国资委按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4倍以下合理确定,每年确定一次。

企业其他负责人基本年薪由企业根据其任职岗位、责任和贡献,在企业主要负责人基本年薪的80%以下确定。

    第七条  绩效年薪是企业负责人实际完成经营业绩的薪酬。

    第八条  企业主要负责人的绩效年薪基数,由省国资委按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8倍以下合理确定,每年确定一次。

企业其他负责人绩效年薪,由企业根据其任职岗位、责任和贡献,在企业主要负责人绩效年薪的80%以下确定。

    第九条  绩效年薪与年度经营业绩基本考核指标和分类考核指标的考核结果挂钩。

绩效年薪的计算以年度基本考核指标和分类考核指标综合完成率为依据,综合完成率为100%的,得绩效年薪基数;每超额1个百分点,计提绩效年薪基数的1%,其超额计提绩效年薪基数的上限为20%;完不成考核目标值的,每减少1个百分点,扣减绩效年薪基数的1%,不设下限。

    第十条  经营管理奖励是对企业负责人在经营发展战略、经营管理水平、创新能力、党组织建设、维护稳定、安全生产、环境保护、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执行情况等方面做出贡献,企业整体实力提高,社会效益明显的奖励。

    第十一条  经营管理奖励与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共性指标的考核结果挂钩,按共性指标的完成情况计奖。

    第十二条  企业主要负责人的经营管理奖励基数,由省国资委根据其上年度全部收入,结合与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的倍数关系合理确定,每年确定一次。

企业其他负责人的经营管理奖励基数,由企业根据其责任和贡献大小,在企业主要负责人经营管理奖励基数的80%以下确定。

    第三章  薪酬兑现

    第十三条  企业负责人基本年薪按月以现金支付。在省国资委未确定企业主要负责人基本年薪以前,企业暂按上年度基本年薪标准预发。企业主要负责人基本年薪确定后,实行多退少补。

    第十四条  企业主要负责人的绩效年薪和经营管理奖励由省国资委兑现。企业其他负责人的绩效年薪和经营管理奖励由所在企业兑现。绩效年薪和经营管理奖励的70%在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确认后当期兑现;其余30%与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挂钩,在企业负责人任期届满或离任后兑现。

    第十五条  企业负责人完成或超额完成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值,全额兑现考核期内预留的绩效年薪和经营管理奖励;企业负责人完不成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值,按任期考核指标的综合完成比率兑现。

    第十六条  企业负责人因工作需要发生岗位变动的,离任及接任者以任免通知的时间为准,当月按日计算其当年薪酬。企业负责人离任的,其当年绩效年薪、经营管理奖励和以前年度预留部分依据考核结果并在离任审计后兑现。

    第十七条  企业主要负责人的绩效年薪和经营管理奖励实行先预缴后兑现、结算。在签订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后一个月内,由企业一次性提取预缴省国资委,省国资委实行专户储存、专帐管理,考核期末按考核结果和相关规定兑现、结算。

企业主要负责人绩效年薪人均按绩效年薪基数的120%预缴,经营管理奖励人均按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确定的金额预缴。

    第四章  薪酬监督与相关政策

    第十八条  企业负责人的住房公积金和各项社会保险费,缴费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应由个人承担的部分,由企业从其基本年薪中代扣代缴。

    第十九条  企业负责人的薪酬收入为税前收入,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二十条  实行本办法的企业负责人,不得再从本企业或兼职企业获取工资、奖金、津贴等工资性收入及其他补贴。

    第二十一条  实行本办法的企业负责人,除经营管理奖励外,不得再从企业内部列支任何奖励,包括各级政府部门或以政府名义给予企业负责人,要求企业自筹奖金的奖励。

    第二十二条  按管理权限批准兼职的企业负责人,只能按本职领取薪酬,兼职单位给予的工资或者其他报酬上缴本任职企业,计入企业的其他业务收入,个人不得领取。

    第二十三条  企业负责人基本年薪、绩效年薪和经营管理奖励分别在当年和次年成本费用中列支,纳入企业工资总额统计,并在企业工资总额基数外单列。

    第二十四条  企业应规范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增加职务消费透明度,接受职工民主监督。

    第二十五条  省国资委定期或不定期对企业负责人薪酬发放情况进行检查。对执行本办法过程中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和企业负责人,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理:

(一)对超核定标准发放企业负责人薪酬的,责令企业收回超标准发放部分,并对企业、企业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
(二)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弄虚作假的,除依法处理外,相应扣减企业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负责人的绩效年薪和经营管理奖励。
(三)对于发生重大决策失误或重大违纪事件、重大安全与质量事故、严重环境污染事故等,给企业造成不良影响或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除依法处理外,相应扣减企业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负责人的绩效年薪和经营管理奖励。
(四)对企业负责人离任审计时,经核实,企业效绩状况与考核结果出现差异的,据实调整相应年度的绩效年薪。

    第二十六条  企业负责人基本年薪和绩效年薪,要纳入厂务公开范围,接受职工民主监督。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执行本办法的企业负责人,不再执行风险抵押办法等其他薪酬管理办法。

    第二十八条  企业负责人中长期激励的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05年度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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