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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贵州省国资委监管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

来源:国资企业培训网
2006-0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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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国资法规〔2006〕86号 2006-7-25)

各监管企业:

    现将《贵州省国资委监管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是加强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提高企业依法经营、依法管理、依法决策水平,保障国有资产安全,维护出资人和所出资企业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制度安排。各企业要高度重视,条件成熟的要尽快启动实施。省国资委将加强对此项工作的指导和督促。各企业在具体实施中的问题,请及时与省国资委法规和政策研究室联系沟通。

贵州省国资委监管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实施意见

    为依法推进我省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全面加强监管企业法制建设,建立健全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进一步完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推进企业依法决策和依法经营管理,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及《贵州省国资委监管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实施办法》,结合监管企业实际,现就在监管企业中实施总法律顾问制度,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充分认识实施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的重要意义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和企业改革的不断深化,企业面临着更加规范、更加严格的市场法律环境。运用法律手段有效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已成为企业提高市场竞争力的重要前提。在监管企业推动和实施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是省国资委和企业法制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企业总法律顾问是全面负责企业内部法律事务的高级管理人员,是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核心。加强企业法制建设和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是保护国有资产、发展壮大国有经济的法律保障,是加强企业内部管理、规范企业行为的重要途径,是推动企业依法经营、依法决策、依法维护出资人和企业职工合法权益的重要制度安排。

    二、实施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的目标

    实施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目标是:围绕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和深化国有企业改革这个中心环节,建立健全以总法律顾问制度为核心的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把推行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与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相结合、与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维护出资人和企业的合法权益相结合、与促进企业依法经营管理、依法维护企业经营自主权相结合。争取用两年左右的时间,在具备条件的监管企业建立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暂时不具备建立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条件的监管企业,要充分发挥法律事务机构的作用,形成以事前防范法律风险和事中法律控制为主、事后补救为辅的企业法律工作机制,促进企业依法决策和依法经营管理,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三、实施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的工作原则

    监管企业实施总法律顾问制度应当把握好以下原则:

    (一)要把长远目标和近期目标结合起来。实施监管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的目标,必须以求真务实的态度,从企业的实际出发,统筹安排。本着成熟一家,启动一家的原则,分步实施,稳步推进,务求实效。条件成熟的企业要认真抓好落实工作,尽快启动。在推行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中要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在学习借鉴成功的经验和做法的基础上, 大胆进行探索和创新,以保证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二)要把省国资委指导、推动与企业的积极开拓结合起来。实施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是以企业为主体,以企业工作为基础进行的。省国资委从政策层面上加强指导和推进,为企业做好服务,创造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三)要把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同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建设结合起来。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是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的重要内容,是加强企业风险管理,保障国有资产安全,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基本要求。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要紧紧围绕企业生产经营、改革发展的各项任务,加强与企业各部门的衔接、配合,建立和形成法律风险防范的有效联动机制。

    (四)要把总法律顾问的岗位到位、权利到位、职责到位与企业法律顾问队伍建设结合起来。要加强企业法律事务机构和法律顾问队伍的建设,充实企业法律顾问队伍,提高企业法律顾问的业务素质,注重法律人才的梯队培养和使用,逐步在企业中形成一支以总法律顾问为核心,以法律顾问为基础,素质高、能力强的专业法律顾问人才队伍。

    四、企业总法律顾问的职责及任职条件

   (一) 企业总法律顾问

企业总法律顾问,是指具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资格,由企业聘任,全面负责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高级管理人员,对企业董事会负责。未成立董事会的,对企业行政领导班子负责。

   (二) 企业总法律顾问的职责

    1、全面负责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统一协调处理企业管理和经营中的法律事务。对企业法律事务机构负责人及下属单位法律事务负责人的人选提出建议意见;

    2、企业总法律顾问通过列席董事会、行政领导班子会议等多种形式参与企业重大经营决策,保证决策的合法性,并对相关法律风险提出防范意见;

    3、负责审核批准企业法律顾问、企业法律事务机构对外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并对该法律意见的合法性负责;

    4、参与企业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和实施。负责指导企业的法制宣传和培训工作,组织建立企业法律顾问培训制度;

    5、指导下属单位法律事务工作,对下属单位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纠正意见,监督或者协助有关部门予以整改;

    6、其他应当由企业总法律顾问履行的职责。

    (三)企业总法律顾问任职条件

    1、具有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在本企业或其他企业中层以上管理部门担任过主要负责人或担任过企业法律事务机构负责人;

    2、通晓企业法律事务工作,具有处理复杂或疑难企业法律问题的工作经验和能力;

    3、熟悉企业经营管理,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组织协调能力;

    五、做好企业总法律顾问的聘任及管理工作

    企业总法律顾问在本企业取得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的人员中选聘或面向社会招聘,聘任后报省国资委备案,按照企业总经理助理管理。

    企业暂时没有选聘到总法律顾问合适人选的,可由企业负责人兼任,进行过渡性安排。但两年内应当按照企业总法律顾问任职条件培养出合格人选。

    六、制定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实施方案的基本内容

    实施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的企业要从实际出发,积极探索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科学内涵,要在建立有本企业特点、适应本企业需要、体现法律把关的功能上形成自己的特色。制定实施方案应主要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一)企业基本情况;
    (二)总法律顾问人选及选聘方式;
    (三)总法律顾问权责及主要任务;
    (四)企业法律事务组织体系及制度建设;
    (五)队伍建设及人才培养措施;

    七、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实施进度安排

    按照两年左右在具备条件的监管企业建立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的时间安排,总法律顾问制度实施工作大致分为三个阶段:

    (一)准备阶段(半年)。条件比较成熟的企业在省国资委指导下制定工作方案,启动实施;
    (二)实施阶段(一年)。实施企业具体组织实施。省国资委指导、督促企业落实工作方案;
    (三)总结阶段(半年)。企业总结实施工作的基本做法、经验和体会,查找问题和差距,改进和完善有关制度。省国资委组织交流、检查和验收。

    条件尚不成熟的其他企业要积极创造条件,不断加强企业法制工作,进一步完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具备条件后,可滚动进行。

    八、切实加强对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

    推行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是贯彻落实《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贵州省国资委监管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实施办法》,完善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开拓性工作。有关企业要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组织领导,要把推行总法律顾问工作制度作为当前企业法制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要周密筹划、精心组织,认真落实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的各项要求,组织专门力量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省国资委对有关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情况实行动态跟踪和指导,并进行必要的督促和检查。

    贵阳市国资委、其他市、州、地经贸委(局)可以根据本指导意见制定相关办法,推动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工作。

    省国资委监管企业的子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工作参照本指导意见进行,并报省国资委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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