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国资分配〔2008〕161号
关于印发《安徽省省属企业工资总额
预算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省属企业:
《安徽省省属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试行办法》已经省国资委2008年第17次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二日
安徽省省属企业工资总额
预算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切实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规范企业工资总额管理,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以及《安徽省省属企业经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省属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其中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与生产有关的各种经常性奖金以及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的各种工资性质的津贴等。
本办法所称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是指对工资总额预算的编制、申报、执行、调整、监督、评价的管理。
第三条 省国资委负责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企业根据本办法编制工资总额预算及工资使用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四条 企业执行工资总额预算管理办法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战略导向原则。企业应以发展战略、人力资源战略为指导,确定薪酬战略和薪酬水平,制订工资总额预算。
(二)注重公平原则。企业强调效率的同时应更加注重公平,建立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保持企业负责人薪酬水平与职工工资水平的合理比例。
(三)效益基础原则。企业工资总额预算应坚持以效益为前提,工资总额的增长原则上应低于效益增长,保持企业发展后劲。
(四)成本管理原则。企业应加强人工成本管理,控制人工成本不合理增长,保持企业核心竞争力。
(五)制度完善原则。企业要深化内部劳动、人事、分配制度改革,以完善的内部分配制度为基础,规范开展工资总额预算管理。
第二章 工资总额预算编制
第五条 企业应当按照上下结合、分级编制、逐级汇总的程序,依据出资关系,层层组织做好各级所出资企业的年度工资总额预算编制工作。
第六条 企业工资总额预算指标及其指标值由企业人力资源(劳资)部门会同财务、经济运行等部门根据企业发展战略、劳动人事计划和年度经营预算等编制。
第七条 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指标由经济效益预算指标和工资总额预算指标构成。
经济效益预算指标是指能够全面反映企业综合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指标体系。经济效益预算指标参照企业经营预算、业绩考核指标体系,突出利润总额指标。
工资总额预算指标是指企业根据发展战略、劳动人事计划和全面预算管理需要编制的工资计划。
第八条 经济效益预算指标值原则上根据企业经营预算、业绩考核指标值确定。
企业工资总额预算指标值根据企业上年度实发工资总额、职工人数、企业经济效益、行业职工平均工资、全省职工平均工资、工资增长指导线等因素合理确定。
企业工资总额预算指标应该按照“企业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一般职工”分类编制。
第九条 企业工资总额预算指标值增长幅度原则上低于经济效益增长幅度,人均工资增长幅度原则上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
工资水平较高的企业、行业工资增幅应低于省属企业平均增幅。
第十条 建立企业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企业生产经营正常,应保证职工工资稳步增长。
第十一条 企业工资总额预算应当形成年度预算报告。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年度工资总额预算报表;
(二)年度工资总额预算说明;
(三)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二条 企业工资总额预算报表中经济效益指标值采用合并口径进行编报,工资总额预算指标值采用累加口径进行编报,原则上应与上年度财务决算编报范围相一致。
(一)预算年度内准备出售、关闭、划转,且在6个月以上持有其半数以上权益性资本的企业,应当纳入年度工资总额预算范围并在年度工资总额预算报告中单独说明;
(二)预算年度内新设立、划入的所出资企业,应当纳入年度工资总额预算范围并在年度工资总额预算报告中单独说明。
第十三条 对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不纳入年度工资总额预算范围,须在年度工资总额预算报告中单独说明。
(一)宣告破产的企业;
(二)按照破产程序,宣告被清理整顿的企业;
(三)关停并转的企业;
(四)省国资委核准同意可不纳入年度工资总额预算范围的其他企业。
第三章 工资总额预算审核
第十四条 企业的年度工资总额预算应当在规定的时间以正式文件报送省国资委审核。
省国资委以书面形式批复企业工资总额预算,并抄送有关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企业工资总额预算按出资关系实行分级管理、逐级审核。
省属企业集团公司审核出资企业工资总额预算。
省国资委核定省属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省国资委对工资水平较高、人工成本增长较快的企业,严格控制工资总额预算增幅。
第十六条 投资主体多元化企业的工资总额预算意见为国有控股股东意见,提交公司决策机构;在公司决策机构决策时,国有产权代表应按照出资人意见行使表决权。
第十七条 企业年度工资总额预算编制、申报的时间及其他具体要求由省国资委另行通知。
第四章 工资总额预算执行
第十八条 企业应严格执行年度工资总额预算。企业可根据经济效益预算指标执行情况,决定工资总额的提取和发放,但不得提留新增工资结余。
企业工资总额上下浮动范围不得超过工资总额预算指标值的3%。
第十九条 企业应建立工资总额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制度。企业根据工资台帐等基础管理制度,编制工资性支出季度报表,报送省国资委。
省国资委根据执行情况对非正当理由或重大特殊情况下,执行情况偏差较大的企业及时给予警示,督促其积极采取应对措施。
第二十条 除受国家和省重大政策、战略规划调整、发生重大资产重组行为和不可抗力因素影响外,工资总额预算指标及其指标值原则上不得调整。
当出现重大特殊情况,企业工资总额预算必须调整时,企业应提交书面说明和修正方案,经省国资委审核批准后,可修正预算指标及其指标值。
第二十一条 企业要加强工资总额支出情况分析,并据此开展人工成本分析。
第五章 工资总额决算和评价
第二十二条 企业工资总额决算与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同时编制,并于下一年度4月底前报省国资委。
企业编制工资总额决算,应同时对企业内部收入分配管理工作及职工收入水平进行分析。
第二十三条 企业工资总额决算,采用权责发生制,按照实际提取数编制。
企业工资总额决算按照“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一般职工”分类统计分析。
第二十四条 企业工资总额决算,应做到填报完整,分析具体,数据准确。
第二十五条 省国资委对企业工资总额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核认定,对预算执行偏差度进行分析,并据此对企业下一年度工资总额预算指标进行调整:
(一)当年职工实发工资总额低于年度预算工资总额预算指标值的下浮标准,下一年度的工资总额预算增幅不得超过当年的实发工资总额增幅。
(二)当年职工实发工资总额高于年度工资总额预算指标值的上浮标准,下一年度的工资总额预算指标值予以相应扣减。
(三)未完成效益考核预算指标或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下一年度工资总额预算指标值予以相应下浮。
第二十六条 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省国资委将对企业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给予批评,必要时核减企业主要负责人年度薪酬,并依据有关规定予以责任追究。
第二十七条 各企业要认真履行对所属企业工资总额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职责。
第二十八条 省国资委根据需要开展工资性支出专项检查,监督工资总额预算指标的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企业负责人年度薪酬在工资总额预算指标值内单列,并在报告中说明。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省国资委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