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国资考评〔2008〕9号
《山东省省管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管理办法》已经二〇〇八年二月二十五日省国资委第95次主任办公会修订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省管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省管企业及所属企业(以下统称企业)的财务监督,规范企业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编制工作,全面了解和掌握企业资产质量、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依据《企业会计准则》和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管企业,是指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所属企业包括省管企业所出资境内外各级子企业和受托管理企业,以及各类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事业单位和基建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财务决算报告,是指企业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根据统一的编制口径、报表格式和编报要求,依据有关会计账簿记录和财务会计资料,编制上报的反映企业年末结账日财务状况和年度经营成果、现金流量、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等基本经营情况的文件。
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由年度财务决算报表、报表附注和年度财务情况说明书构成。
第四条 企业年度财务决算报表和报表附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符合资质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
承办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按照省国资委中介机构聘用管理有关规定确定。上市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应将会计师事务所相关资质证明材料和审计业务约定书一并上报省国资委备案。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是企业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必备附件。承办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对其出具的审计报告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五条 企业不得编制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决算报告。企业主要负责人、总会计师或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省国资委委派的财务总监等应当对企业编制的财务决算报告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六条 省国资委指导、监督企业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编制、审计工作,并通过组织集中会审、聘用中介机构抽查审计等形式,对企业财务决算报告和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审核。
省管企业监事会参与组织本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审计工作,对中介机构执业过程进行监督,对工作质量进行评价。
第七条 省国资委依据审核后的企业财务决算报告进行省管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财务绩效评价、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确认和薪酬分配等工作。
第二章 财务决算报告的编制
第八条 企业在每个会计年度终了,应当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财务会计制度有关规定,在全面财产清查、确认债权债务、核实资产质量、正确结转损益的基础上,组织编制年度财务决算报告,以全面、完整、真实、准确反映企业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第九条 企业编制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应当遵循会计全面性、完整性原则,并符合下列规定:
(一)企业财务决算报告应当以经营年度内发生的全部经济业务事项及会计账簿为基础进行编制,全面、完整反映企业各项经济业务的收入、成本(费用)以及现金流入(出)等状况,不得漏报;
(二)企业不得存有未反映在财务决算报告中的交易或事项,不得有账外资产或设立账外账,不得以任何理由设立“小金库”;
(三)省管企业应当按规定将所属企业全部纳入年度财务决算编制范围,以全面、完整反映企业的资产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情况。
第十条 企业编制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应当遵循会计真实性、准确性原则,并符合下列规定:
(一)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的会计核算原则及具体会计处理方法,对各项会计要素进行合理确认和计量,根据真实的交易事项和完整准确的会计记录、会计账簿等资料编制财务决算报告,做到账实相符、账证相符、账账相符、账表相符;
(二)企业应当严格遵守会计核算规定,不得应提不提、应摊不摊或者多提多摊、少提少摊成本(费用);
(三)企业不得利用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合并(汇总)范围变更,以及减值准备计提、转回等方式,隐瞒企业真实经营状况;
(四)企业应当客观地反映实际发生的资产损失,以保证财务决算报告的真实、可靠。
第十一条 企业应当遵循会计稳健性原则,按照省国资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有关规定,规范资产减值准备计提标准和方法,合理预计各项资产可能发生的损失,定期对计提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逐项进行认定、计算。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
第十二条 企业编制财务决算报告应当遵循会计可比性、一贯性原则,编制基础、编制原则、编制依据和编制方法及各项财务指标口径应当保持前、后各期一致,各年度期间财务决算数据保持衔接,如实反映年度间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的变动情况。
第十三条 省管企业应当依据《企业会计准则》和国家财务会计制度有关规定,结合企业实际,制定本企业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制度。
企业的各项会计政策、会计估计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因特殊情形发生较大变更的,应当事先报省国资委备案。
第十四条 企业在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编制中,对报表各项指标的数据填报不得遗漏,应当保证报表内项目之间和表式之间各项指标的数据相互衔接,勾稽关系正确。
第三章 财务决算报表的合并
第十五条 企业应当按照产权关系将所属企业年度财务决算自下而上层层合并,逐级编制年度财务决算合并报表。企业年度财务决算报表合并范围包括:
(一)境内全部子企业;
(二)境外(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子企业;
(三)所属各类事业单位;
(四)各类基建项目;
(五)按照规定执行金融会计制度的子企业;
(六)所属独立核算的其他经济组织。
实施委托管理等方式暂未建立产权关系的企业,由受托主体企业纳入汇总范围。
第十六条 企业编制年度财务决算合并报表,应当将企业内部之间的内部交易、内部往来等事项进行充分抵销,对涉及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成本和费用、利润及利润分配、现金流量、投资等财务决算的相关指标数据均按照合并口径进行剔除。
第十七条 省管企业应当统一所属企业的会计结账日和会计期间、所采用的会计政策,保证省管企业及所属企业会计结账日和会计期间、所采用的会计政策保持一致。
省管企业有关所属企业的会计结账日和会计期间、所采用的会计政策与省管企业不一致的,应当按照省管企业的会计结账日和会计期间、会计政策对所属企业财务决算报表进行调整,或者要求所属企业按照省管企业的会计结账日和会计期间、会计政策另行编报财务决算报表,然后合并企业财务决算报表。
省管企业所属金融子企业、尚未并账的基建项目以及执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按照省国资委有关规定进行决算报表项目转换,然后合并企业财务决算报表。
第十八条 国有投资各方占等额股份的子企业,应当由委托管理一方合并其财务决算报表。
第十九条 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对已宣告破产的原子企业、已宣告被清理整顿的原子企业及不能控制的其他被投资单位,不纳入年度财务决算合并报表范围。
未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有关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各级子企业,可以不纳入年度财务决算合并报表范围:
(一)已宣告破产的子企业;
(二)按照破产程序,已宣告被清理整顿的子企业;
(三)已实际关停并转的子企业;
(四)准备近期售出而短期持有其半数以上权益性资本的子企业;
(五)非持续经营的、所有者权益为负数的子企业;
(六)受所在国或地区外汇管制及其他管制,资金调度受到限制的境外子企业。
按照以上规定,可以不纳入年度财务决算合并报表范围的所属企业,应当按规定填报有关报表,反映其资产、负债、营业收入、实现利润和未纳入合并范围原因等情况,并由省管企业在财务决算报告中作出相关说明。
第四章 财务决算信息的披露
第二十条 企业应当在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中,对财务决算报表和财务决算合并报表的重要内容进行详尽说明和披露。
企业财务决算报告所披露的信息内容应当真实、全面、详尽,不得隐瞒有关重大违规事项。
第二十一条 企业财务决算的报表附注应当重点披露以下内容:
(一)企业报告期内采用的主要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和合并财务决算报表的编制方法;报告期内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的内容、理由、影响数额;
(二)财务决算报表合并(汇总)的范围及其依据,将未纳入合并(汇总)财务决算报表范围的所属企业的主要资产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以及对企业合并(汇总)财务决算报告的影响等情况分户列示;
(三)企业年内各种税项缴纳情况;
(四)财务决算报表项目注释;
(五)企业内部会计政策不一致时对财务决算合并报表的影响;
(六)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
(七)或有事项、承诺事项及其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八)重大会计差错的调整;
(九)按照规定应当披露的有助于理解和分析报表的其他重要财务会计事项,以及省国资委要求披露的其他专门事项。
第二十二条 企业财务情况说明书应当重点说明下列内容:
(一)生产经营基本情况;
(二)实现利润、利润分配情况;
(三)重大投融资及资金变动、周转情况;
(四)重大改制、改组情况;
(五)重大产权变动情况;
(六)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资本保全等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七)对上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及审计中反映的有关问题的整改情况;
(八)本年度企业经营管理、财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九)其他情况。
第二十三条 企业对外提供的财务决算数据应当与报送省国资委的财务决算报告数据及披露的财务信息保持一致。
第五章 财务决算的审计
第二十四条 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审计主要内容包括纳入合并(汇总)范围的全部企业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等财务决算报表和报表附注,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及业绩考核指标完成情况,以及省国资委要求的其他专项审计事项。
编制财务决算合并(汇总)报表的企业,其财务决算合并(汇总)报表应当纳入审计范围。
第二十五条 企业应当根据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提出的审计意见进行财务决算调整;企业对审计意见存有异议且未进行财务决算调整的,应当在财务决算报告中专门说明。
第二十六条 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企业违反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或者未按注册会计师意见进行调整的重大会计事项进行披露。
第二十七条 企业应当为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开展财务决算审计、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取得充分审计证据给予必要协助,不得干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的审计业务。
第二十八条 省管企业所属境外子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审计按照所在国家或地区的规定进行。为适应境外子企业的特殊性,省管企业应当建立和完善对境外子企业的内审制度,并出具内审报告,保证境外子企业财务决算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
第六章 财务决算报告的报送
第二十九条 省管企业负责所属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的组织、收集、审核、合并(汇总)等工作,并按规定及时将企业年度财务决算报告报送省国资委。
第三十条 省管企业向省国资委报送的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应当符合省国资委规定的报表格式、指标口径要求,使用统一的财务决算报表软件填报各项财务决算数据,按照要求报送纸质文件和电子文档的财务决算报表、报表附注、财务情况说明书、审计报告和管理建议书及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说明等资料。
第三十一条 省管企业报送财务决算报告应当包括:
(一)合并(汇总)财务决算报告和审计报告、管理建议书的纸质文件及电子文档;
(二)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情况专项审计说明的纸质文件及电子文档;
(三)省管企业本部及所属大型企业、上市公司财务决算报告和审计报告的纸质文件及电子文档;
(四)所属企业年度财务决算报表的电子文档。
第三十二条 省管企业应当以正式文函向省国资委报送财务决算报告。正式文函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年度财务决算工作组织情况;
(二)企业年度间主要财务决算数据的变化情况;
(三)纳入企业财务决算合并(汇总)范围及变化情况;
(四)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情况;
(五)对被出具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审计报告的企业有关情况的说明;
(五)需要说明的其他有关情况。
第三十三条 省管企业财务决算报告应当加盖企业公章,并由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总会计师或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省国资委委派的财务总监签名并盖章。
省管企业报送的财务决算报告及附送的各类资料应当按顺序装订成册,材料较多时应当编排目录,注明备查材料页码。
第七章 监督和责任
第三十四条 省管企业报送的财务决算报告内容不完整、信息披露不充分,或者数据差错较大,造成财务决算不实,以及财务决算报告不符合规范要求的,由省国资委责令其重新编报,并予以通报批评。
第三十五条 省管企业在财务决算编制工作中弄虚作假、提供虚假财务信息,以及严重故意漏报、瞒报,由省国资委责令改正,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并调整当期业绩考核结果,扣发企业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负责人部分或全部绩效薪金、延期绩效薪金;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六条 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在企业财务决算报告审计工作中参与做假账,或者在审计程序、审计内容、审计方法等方面存在严重问题和缺陷,造成审计结论失实的,省国资委将依照有关规定扣减费用,暂停或取消相关中介机构备选库资格,并通报或者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七条 对在财务决算抽查审计中发现企业当年或以前年度财务决算中存在重大错漏、应当披露未披露重大财务事项等问题的,省国资委除按规定追回中介机构费用,追究有关责任外,并对企业负责人的业绩考核结果进行追溯调整,相应扣减绩效薪金、延期绩效薪金。
第三十八条 省国资委相关工作人员在对企业财务决算信息的收集、汇总、审核和管理过程中徇私舞弊,造成重大工作失误或者泄露国家机密或企业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各市国资监管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省直有关部门管理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的管理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山东省省管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管理办法》(鲁国资考评〔2005〕1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