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国资考核〔2011〕4号
各省管企业:
为加强省管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建立薪酬与业绩紧密挂钩的激励约束机制,现就贯彻落实《山东省省管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鲁国资〔2009〕3号)和《关于核定省管企业负责人2009年度薪酬有关问题的通知》(鲁国资考核〔2010〕12号)的规定和要求,提出如下意见:
一、认真落实岗位评估和业绩评价制度
《山东省省管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企业负责人薪酬根据任职岗位、责任、风险和经营业绩等因素综合确定。企业应采取岗位评估和业绩评价等多种方式,合理拉开收入差距”。从企业申报的情况看,多数企业按规定建立并认真执行了企业负责人岗位评估和业绩评价制度,基本实现了考核结果体现业绩、业绩与薪酬紧密挂钩的要求。但个别企业存在考核分配制度流于形式,考核缺乏实际内容,薪酬分配与责任和贡献等联系不紧密,甚至没有实行薪酬分配与考核结果挂钩的情况。为了建立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请各省管企业依据有关规定,立足于岗位目标明晰、考核标准明确、业绩与薪酬密切挂钩的原则,建立并严格执行企业负责人岗位评估和业绩评价制度,并依据业绩评价结果合理拉开收入差距。
二、严格执行核准备案的相关规定
《关于核定省管企业负责人2009年度薪酬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各省管企业在申报2009年度企业负责人薪酬方案时,要提供企业负责人岗位评估和业绩评价制度、2009年度企业负责人岗位评估和业绩评价结果。从企业申报的情况看,部分企业未按要求提供有关材料,缺乏完整的考核制度和具体的业绩考核结果、薪酬分配标准等。为此,各企业在申报2009年度薪酬方案时,应明确如下内容:
1. 企业负责人岗位评估和业绩评价制度应包括:岗位评估和考核评价内容与标准、薪酬分配与业绩挂钩的标准与办法、组织保障体系建设等。
2. 企业负责人岗位评估和业绩评价结果应包括:业绩评价(岗位评估)过程及结果等。
3. 企业负责人薪酬方案确定的有关说明应包括:企业负责人基薪、绩效薪金计算过程与结果等。
对未提供上述材料、未进行严格考核、考核结果与薪酬分配拉不开差距的企业,将按照副职薪酬为董事长薪酬0.7倍的标准核定薪酬总额。
三、加强企业负责人薪酬兑现管理
《山东省省管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规定:“除国家和省另有规定,企业负责人不得在省国资委核定的薪酬标准及按规定进行职务消费货币化改革取得的收入之外,领取其他任何形式的收入”。“企业负责人年度绩效薪金的60%在年度业绩考核结束后当期兑现,其余40%为延期绩效薪金,延期兑现”。各省管企业要在省国资委核准备案薪酬方案后,方可兑现薪酬,并严格执行《山东省省管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的上述规定。对违犯规定提前兑现延期绩效薪金、超标准发放薪酬、在核定薪酬标准之外以各种名目发放其他收入的,将按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并追回违规收入。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