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国资〔2009〕3号
各省管企业:
《山东省省管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已于2009年7月22日经省政府第49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八月五日
山东省省管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切实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落实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责任,建立有效的企业负责人激励约束机制,促进企业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负责人是指由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省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董事会成员(不含外部董事、职工董事)和经理层成员,以及企业专职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工会主席等。
企业董事长或不设董事会企业的经理(以下简称企业董事长)薪酬由省国资委按照本办法确定。
企业其他负责人的薪酬由企业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确定,报省国资委核准。
第三条 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遵循下列原则:
(一)依法管理原则。依照“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其任命的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的薪酬标准”等法律规定,确定企业负责人薪酬标准及奖惩。
(二)激励与约束相统一原则。坚持薪酬与风险、责任相一致,与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评价结果相挂钩。
(三)正确处理效率与公平关系原则。坚持以效益为导向,维护出资人、企业、职工等各方的合法权益,引导企业逐步形成收入分配关系协调、差距合理的分配格局。
(四)促进体制机制创新原则。坚持薪酬制度改革与企业相关改革配套进行,完善董事会试点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推进企业负责人薪酬分配的市场化、货币化、规范化。
(五)规范管理与强化监督相结合原则。坚持严格薪酬分配管理,加强监督检查,杜绝非法和制度外收入。
第四条 省国资委根据本办法制定《山东省省管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
第二章 薪酬构成及确定
第五条 企业负责人薪酬由基薪、绩效薪金和任期奖励三部分构成。
第六条 基薪是企业负责人年度基本薪酬,由基础基薪和效益基薪两部分组成。基础基薪主要根据企业规模和职工收入水平等因素确定;效益基薪主要根据企业经济效益增减变化情况确定。基薪每年核定一次。
第七条 企业负责人基薪按《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采用经中介机构审计、省国资委审核确认的企业当年度财务决算数据及有关统计数据计算确定。
第八条 企业负责人绩效薪金与业绩考核结果挂钩,依据省国资委和企业制定的考核办法计算确定。
第九条 企业负责人绩效薪金以基薪为基数,根据企业负责人年度业绩考核级别及考核分数确定,具体按照《实施细则》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企业负责人薪酬根据任职岗位、责任、风险和经营业绩等因素综合确定。企业应采取岗位评估和业绩评价等多种方式,合理拉开收入差距。
原则上,企业经理、专职党委书记等企业负责人正职按照企业董事长薪酬的0.9-1倍确定,企业负责人副职等按照企业董事长薪酬的0.5-0.8倍确定。
第十一条 省国资委对企业负责人薪酬实行总额管理。企业负责人薪酬总额按照企业负责人职数、薪酬倍数和任职时间等计算和核定。
在省国资委实施企业负责人综合考核评价前,对已实行企业负责人岗位评估和业绩评价制度的企业,可按照企业负责人薪酬倍数正职为企业董事长的1倍、副职为企业董事长的0.8倍标准,核定企业负责人年度薪酬总额;对其他企业按照薪酬倍数副职不超过企业董事长的0.7倍标准,核定企业负责人年度薪酬总额。企业负责人岗位评估和业绩评价制度报省国资委备案。
第十二条 建立规范法人治理结构的企业,应逐步建立经理人员考核与薪酬管理制度。对于采用市场化方式聘用、解聘,与企业形成契约关系的企业经理,其薪酬可依据人才市场价位和经营业绩考核等因素确定;采用市场化方式聘用、解聘的企业经理副职,其薪酬水平可根据人才市场价位,采取招聘和应聘双方协商的方式确定。企业经理人员考核与薪酬管理制度报省国资委备案。
采用市场化聘用的经理人员薪酬高出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企业同职级人员标准部分,相应增加企业负责人年度薪酬总额。
第十三条 企业可根据建立责任落实机制的需要,结合实际实行安全生产等各项工作考核奖惩制度,但由此获得的奖励性收入应作为企业负责人绩效薪金的一部分,不得在省国资委核定的薪酬总额之外单列。
第三章 薪酬兑现
第十四条 企业负责人基薪按月支付。基薪核定前,由企业暂按上一年度基薪标准预发。基薪核定后,由企业按照核定的基薪标准进行清算,多退少补。
第十五条 企业负责人年度绩效薪金依据业绩考核与奖惩意见确定,分期兑现。其中,绩效薪金的60%在年度业绩考核结束后当期兑现,其余40%为延期绩效薪金,延期兑现。
第十六条 当期兑现的绩效薪金可实行预发放。在年度财务决算编制完成后,经企业自行考核评价,并经派驻企业监事会、财务总监出具审核意见,初步确认能够完成年度考核目标任务,且没有发生国有资产损失责任追究事项的,可在报经省国资委审核备案后,按照上年度标准计算的绩效薪金的50%,预发部分绩效薪金。考核结果经省国资委审核确认后,再根据核定绩效薪金数额进行清算,多退少补。
第十七条 延期绩效薪金与企业负责人任期业绩考核结果挂钩。任期业绩考核结果为A级、B级和C级的企业负责人,按期兑现全部延期绩效薪金。任期业绩考核结果为D级和E级的企业负责人,根据考核分数扣减延期绩效薪金。
具体扣减延期绩效薪金的公式为:
扣减延期绩效薪金=任期内累积的延期绩效薪金×(100-任期业绩考核得分)÷100
第十八条 任期及年度业绩考核结果均为A级的,给予任期内年平均基薪的任期奖励;任期考核结果为A级,年度业绩考核结果一年或两年为A级,其他年度为B级的,给予任期内年平均基薪30%或50%的任期奖励。
第十九条 延期绩效薪金和任期奖励原则上根据企业负责人任期考核结果等因素,在连任或离任的下一年兑现。其中,对于实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应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完成后,依据审计结果实施奖惩兑现;企业负责人正常调离或退休的,除法定代表人外,可在办理调离或退休手续后兑现,兑现数额按任职时段计算。
第二十条 企业负责人各项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应由个人承担部分,由企业在其基薪中代扣代缴;应由企业承担部分,由企业支付。
第二十一条 企业负责人的薪酬为税前收入,应依法交纳个人所得税。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二条 企业按照本办法及《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在应发薪酬总额内研究制定本企业负责人年度薪酬方案,报省国资委核准。
第二十三条 企业负责人未经批准不得在子企业或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介机构兼职取酬。经批准兼职取酬的,兼职领取薪酬及其他收入须上交本企业。
第二十四条 企业应按规定建立健全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制度,规范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行为,逐步增加职务消费透明度,接受职工民主监督。
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制度及实际执行情况报省国资委备案。
第二十五条 企业负责人因工作需要岗位发生变动的,其薪酬从任职次月起按新任职务标准执行。
第二十六条 除国家和省另有规定,企业负责人不得在省国资委核定的薪酬标准及按规定进行职务消费货币化改革取得的收入之外,领取其他任何形式的收入。企业经济往来中的折扣费、中介费、佣金、礼金,以及因企业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和单位奖励的财物,不得据为己有或者私分。
第二十七条 企业负责人的基薪、绩效薪金、任期奖励以及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的收入,由企业设置明细账目,单独核算。
第二十八条 省国资委结合年度财务决算审计、经济责任审计等形式,对企业负责人薪酬发放情况进行专项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省国资委对企业负责人薪酬发放及生产经营过程中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和企业负责人,除依法依纪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外,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理:
(一)超备案标准发放企业负责人薪酬(奖励)或者提前发放延期绩效薪金的,责令企业收回超标准或提前发放部分,相应扣减绩效薪金,并依照规定对企业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给予组织处理。
(二)在经济责任审计、改革改制或相关监督检查中,新暴露资产损失或企业虚报、瞒报经营绩效和考核目标完成情况的,对企业负责人的业绩考核结果及薪酬标准进行追溯调整,并相应扣减其薪酬。
(三)企业负责人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导致重大决策失误、重大安全与质量责任事故、严重环境污染事故、重大违纪事件、重大法律纠纷事件,给企业造成重大不良影响或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按照《山东省省管企业国有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山东省省管企业负责人经济责任问题追究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扣减薪酬。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企业外部董事、外派监事、财务总监薪酬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一条 凡列入省国资委董事会试点范围且外部董事到位人数超过全体董事二分之一,法人治理结构完善的企业,省国资委交由董事会对经理层成员实施薪酬管理。省国资委对董事会试点企业经理层成员薪酬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二条 企业负责人调整为调研员,不承担经营管理责任的,由企业确定其薪酬,但原则上不得超过其原任职级基薪的标准。
第三十三条 企业应参照本办法制定所出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办法,建立和完善企业内部薪酬管理体系,加快推进企业内部分配制度改革。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2008年度企业负责人薪酬标准与管理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山东省省管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实 施 细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省管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工作,根据《山东省省管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省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董事长或不设董事会企业的经理(以下简称董事长)基薪,由省国资委根据企业规模、职工工资、经营效益等因素确定,计算公式如下:
W = 基础基薪 + 效益基薪
= W。×(G×30%﹢M×30%)﹢W上年×L×40%
其中:
1.W 为企业董事长基薪。
2.W。为基薪计算基数,每考核任期确定一次。2008-2010年考核任期取值为2008年度全省国有企业职工平均工资的3倍。
3.G为规模系数,G=z×20%﹢x×20%﹢j×30%﹢y×30%。其中,z为总资产规模系数;x为主营业务收入规模系数;j为所有者权益(净资产)规模系数;y为利润总额规模系数。
4.M为工资系数,M=d×30%﹢h×20%﹢q×30%+p×20%。其中,d为地区工资系数;h为行业工资系数;q为企业工资系数;P为企业工资增长率系数。
5.W上年为上年度基薪。
6.L为效益系数,L=(s×30%﹢n×40%﹢b×30%)×R。其中,s为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系数;n为净利润增长率系数;b为利润总额增长率系数;R为经营难度系数。
以上各系数取值方法分列如下:
(一)规模系数(G)取值方法
1.总资产规模系数z=0.78×Z0.2,其中Z为企业当年度总资产(亿元);
2.主营业务收入规模系数x=0.82×X0.2,X为企业当年度主营业务收入(亿元);
3.所有者权益规模系数j= 0.99×J0.2,J为企业当年度所有者权益(亿元),当J值小于0时取值为0;
4.利润总额规模系数y=1.29×Y0.2,Y为企业当年度利润总额(亿元),当Y值小于0时取值为0。
以上各规模系数取值区间均为0.7~3。
(二)工资系数(M)取值方法
1.地区工资系数d=上年度地区国有企业职工平均工资/上年度全国国有企业职工平均工资,地区工资系数d的取值区间均为0.7~3;
2.行业工资系数h=上年度行业全国国有企业职工平均工资/上年度全国国有企业职工平均工资,行业工资系数h的取值区间均为0.7~3;
3.企业工资系数q=当年度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当年度全省国有企业职工平均工资,企业工资系数q的取值区间均为0.5~2;
4.企业工资增长率系数(p)取值方法
企业工资增长率系数p,取值区间为0.6~3,依据当年度本企业职工工资较上年度增长率,按下表取值。当企业职工工资增长率大于省政府公布的工资指导线“基准线”时,取“基准线”值计算p值。
职工工资
增长率 ≤-8% -8%~0% 0%~5% 5%~10% 10%~16% ≥16%
P值 0.6 0.6~1.4 1.4~1.8 1.8~2.3 2.3~3 3
说明 0.1 0.08 0.1 0.12
区间中,职工工资增长率每增加1个百分点,系数P的增加值
(三)效益系数(L)取值方法
1.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系数s,取值区间均为0.8~1.15,依据当年度企业主营业务收入较上年度增长率,按下表取值。
主营业务
收入增长率 ≤-20% -20%~0% 0%~10% 10%~20% 20%~30% ≥30%
s值 0.8 0.8~1 1~1.04 1.04~1.09 1.09~1.15 1.15
说明 0.01 0.004 0.005 0.006
取值区间中,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每增加1个百分点,系数s的增加值
2.净利润增长率系数n,取值区间均为0.8~1.15,依据当年度企业净利润较上年度增长率,按下表取值。但当净利润较上年度增亏时,系数n取值0.8;减亏时,系数n取值1.04;扭亏为盈时,系数n取值1.08。
净利润
增长率 ≤-20% -20%~0% 0%~10% 10%~20% 20%~30% ≥30%
n值 0.8 0.8~1 1~1.04 1.04~1.09 1.09~1.15 1.15
说明 0.01 0.004 0.005 0.006
取值区间中,净利润增长率每增加1个百分点,系数n的增加值
3.利润总额增长率系数b,取值区间均为0.8~1.15,依据当年度企业利润总额较上年度增长率,按下表取值。但当利润总额较上年度增亏时,系数b取值0.8;减亏时,系数b取值1.04;扭亏为盈时,系数b取值1.08。
利润总额
增长率 ≤-20% -20%~0% 0%~10% 10%~20% 20%~30% ≥30%
b值 0.8 0.8~1 1~1.04 1.04~1.09 1.09~1.15 1.15
说明 0.01 0.004 0.005 0.006
取值区间中,利润总额增长率每增加1个百分点,系数b的增加值
4.经营难度系数R,取值区间为0.8~1.4,原则上取值为1。企业确需调增R值的,由企业提出申请,省国资委组织专家根据国家政策及宏观经济形势影响、所在行业竞争程度等因素综合确定;对受宏观经济形势影响,年度产品价格上升幅度大,需要调减第二年业绩考核目标值的企业,相应调减R值。
第三条 计算企业董事长基薪所涉及的企业所处行业原则上选用省国资委确定的第一主业,全省国有企业职工平均工资采用全省国有资产统计数据,行业工资采用《中国统计年鉴》数据,其他数据采用经中介机构审计、省国资委确认的企业当年度财务决算数据。
企业通过变卖主业优质资产等取得的非经常性收益,在核定效益系数时予以扣除。
第四条 企业董事长绩效薪金,根据基薪和省国资委确认的业绩考核结果,按如下公式计算确定:
当考核结果为E级时,绩效薪金为0;
当考核结果为D级时,绩效薪金按“基薪×(考核分数-D级起点分数)/(C级起点分数-D级起点分数)”确定;
当考核结果为C级时,绩效薪金按“基薪×[1+0.5×(考核分数-C级起点分数)/(B级起点分数-C级起点分数)]”确定;
当考核结果为B级时,绩效薪金按“基薪×[1.5+0.9×(考核分数-B级起点分数)/(A级起点分数-B级起点分数)]”确定;
当考核结果为A级时,绩效薪金按“基薪×[2.4+0.6×(考核分数-A级起点分数)/(A级封顶分数-A级起点分数)]”确定。
第五条 企业负责人薪酬数额超过国家和省规定最高限额的,按最高限额确定。
第六条 省国资委在年度业绩考核结束后公布企业年度业绩考核结果、核定企业董事长薪酬。企业在20个工作日内将本企业负责人的薪酬方案及相关材料一式三份报省国资委。在省国资委核准企业负责人的薪酬方案后,由企业组织兑现。
第七条 企业负责人薪酬方案及相关材料,包括以下内容:
(一)薪酬方案,包括基薪确定、薪酬结算方案(含绩效薪金方案);
(二)企业负责人任职情况;
(三)企业负责人岗位评估及业绩评价情况;
(四)企业负责人兼职取酬、其他货币性收入情况;
(五)企业负责人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福利性收入情况;
(六)省国资委要求企业提供的其他材料。
薪酬方案及相关材料的具体格式见《山东省省管企业负责人薪酬手册》。
第八条 企业要重视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工作,明确企业内部管理机构和人员,负责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工作的组织与协调。
第九条 本实施细则与《山东省省管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同时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