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国资考评〔2006〕16号
现将《关于加强省管企业财务监督管理工作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企业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加强省管企业财务监督管理工作指导意见
为切实加强省管企业财务监督管理,完善企业财务约束机制,促进企业依法理财,维护国有权益,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现就加强省管企业财务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指导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省管企业财务监督管理工作的重要性
近年来,各省管企业在扎实开展清产核资,全面执行会计制度基础上,制定完善内部财务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严格会计核算,加强成本管理,财务管理水平有了显著提高。但在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新形势下,省管企业财务监督管理工作与现代企业管理要求相比,还存在一些问题,突出表现为:部分企业会计基础工作薄弱,账务处理不规范;内控制度不健全,财务监督管理不到位;风险防范控制不力,财务风险加大等。有的企业缺乏外部财务监督和内部约束机制,导致风险频发、资产流失、损失浪费等。因此,各省管企业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制定有效措施,完善公司治理,加强财务监督管理工作。要牢固树立对国有资产出资人负 责的意识,自觉接受出资人的财务监督管理,认真执行国家财务政策及出资人财务监督管理法规制度,夯实管理基础,加强内部控制,完善企业财务监督约束机制。要规范企业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严格依法理财,维护国有出资人权益,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不断增强企业抗风险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二、省管企业财务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加强省管企业财务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切实履行出资人财务监督管理职责,落实企业财务自主权,规范企业财务管理,加强企业财务会计核算,防范财务风险,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加强省管企业财务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原则:
1出资人职能与企业经营管理职能分开原则。省国资委依据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定位,依法对省管企业财务进行监督;省管企业依法享有财务自主权,对企业内部各项经济活动和财务收支进行有效的财务监督和控制。
2保值增值原则。通过层层落实财务监管责任,达到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目的。
3全面性原则。实行企业外部财务监督与企业内部财务约束相结合,事前、事中与事后监督相结合;加强对企业财务活动全过程和全方位的监控。
4集中管理原则。加强省管企业财务的集中管理,完善内部控制机制建设,提高对权属企业的控制力,发挥集团公司的整体优势,控制经营风险。
三、省管企业财务监督管理的范围和方式
(一)强化出资人财务监督管理职责
省国资委对省管企业及重要子企业有关重要财务活动和重大财务事项进行监督管理。省管企业监督管理集团本部全部财务活动及各权属企业重要财务事项。出资人财务监督主要是运用预算管理、决算管理、中介审计、绩效评价等手段,对企业运营态势和财务状况进行事前、事中、事后的动态监督和控制。一是建立完善出资人财务监督制度体系,制定规范企业财务行为的相关制度及管理办法,为有效履行财务监管职责提供政策依据。二是规范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监事会的功能作用,加强当期监督,提高监督的时效。探索完善财务总监制度,明确企业监事会、财务负责人及财务机构负责人的地位作用和职责权限,为搞好企业财务监督管理提供组织保证。三是规范企业重大财务事项报告、备案和审核制度,对重大事项实施有条件的动态监控,指导企业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加强企业综合绩效评价、经营业绩及保值增值考核,完善企业约束激励机制。四是搞好企业年度财务预决算审核,监督指导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加强成本费用控制,完善利润分配管理,促进企业规范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二)加强企业内部财务监督管理
1企业应按照有关规定制定和完善内部财务监督管理制度,重大财务决策必须按程序报董事会或经营班子集体审议决定。要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完善企业内部财务监督管理责任制。企业负责人应当支持企业财会人员依法履行财务监督职责。
2建立和完善母子公司财务管理体制,强化母公司对企业财务的集中统一管理,减少财务管理层次,推进集团公司财务管理模式创新,增强集团总部对各级子企业的资源配置和财务监控能力。集团公司可以通过会计委派、派出财务总监和监事会等多种有效形式,加强对所属子企业的财务监督管理。
(三)充分利用企业外部财务监督成果
利用政府审计、财政税务部门以及社会中介机构等对企业的外部监督成果,发现企业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形成财务监督的工作合力。
四、省管企业财务监督管理的重点内容
(一)企业财务会计基础工作
1企业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遵守国家财经纪律,充分运用现代管理方法,结合企业实际组织制定企业财务制度和会计核算制度,加强会计档案管理。企业制定的重要财务制度、重要会计方法调整应按要求报省国资委备案。
2企业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财会人员的管理制度,合理配备企业财会人员,加强财会人员的培训和企业会计诚信制度建设。要认真组织实施企业财务收支核算与管理,及时开展财务分析、预测等监督和管理工作,及时准确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3企业要根据自身工作特点和业务流程等实际情况,建立健全计量、定额、绩效评价等各项内部控制管理制度,并保证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的科学有效。
4企业要加快推进财务信息化工作,发挥信息技术在会计核算、财务管理、决策支持等方面的作用,完善构造财务信息监管平台所需的软硬件环境,加快实现对投融资、大额资金往来、预决算等重大财务事项的网上监管与集中控制,加强对企业经济活动的实时、动态监控,提升企业财务管理水平。
(二)企业货币资金的监督管理
1加强货币资金的调度管理。企业应按照生产经营、固定资产投资、对外投资、生活福利等项目,分类、定期(月、季、年)编制资金运营预算,完善资金调度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资金调度安全;有条件的集团公司要通过建立资金结算中心等形式,加强资金的统一筹集、分配、使用和管理,加快资金周转,发挥资金的最佳使用效益。
2加强企业现金管理。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现金支付手续,确保资金的安全完整;支付现金应当具备有效合同或者合法凭证,并经财务部门审查同意。企业应严格控制对外借款,建立健全票据管理制度。
3企业资金使用额度应有明确的权限,企业开设银行账户以及重大的非生产经营资金使用,应严格履行内部审批程序。
4企业要加强对企业资金运用情况的动态实时监控。对重要子企业和关键环节,要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加强企业资金筹集使用情况的调研,确保资金运用安全。
(三)企业成本费用的监督管理
1企业应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成本费用开支范围和标准,准确核算成本费用,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建立健全内部成本控制制度,禁止利用应提不提、应计不计、应摊不摊等方式人为调整成本。
2企业的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折旧方法,减值准备的提取标准等,应严格按规定结合企业具体情况确定,企业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必须提出变更申请,报省国资委核准后执行。
3企业已经竣工的在建工程项目,应及时办理竣工决算手续。对已经整体交付使用的固定资产,不论是否办理竣工决算手续,应一律纳入固定资产管理核算,不得计入在建工程成本。
4严格控制人工成本及非生产性支出。要自觉遵守工资总额管理规定,坚持工效挂钩和“两个低于”原则,企业工资总量增长要低于效益增长,职工年均收入增长要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未经批准,不得出台超出人工成本承受能力,导致企业竞争力下降的分配措施。对差旅费、业务招待费、维修费等非生产性支出,要按照需要、合理、节约的原则,建立预算审核制度,严格控制,规范管理。
(四)企业应收款项的监督管理
1企业要加强应收账款资金占用的动态监控,发现异常的要及时分析存在的问题,切实把企业应收账款资金占用控制在合理水平。
2加强客户信用管理。企业要建立客户信用档案,对大宗客户信用能力进行动态评估,对评估信用等级低的客户不予赊销;要规范应收款项的核算,定期与往来客户核对往来款项,防止出现单方挂账;要落实回收责任,加大清收力度,加快资金回笼,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3建立应收账款账龄分析制度和逾期应收款项催收制度,明确专门机构和人员,落实清欠责任,做好逾期应收款项的催收工作,对催收无效的逾期应收款项应及时启动法律程序予以解决。
(五)企业投资的监督管理
1企业投资应突出主业,并保证自有资金的合理比重。要正确处理简单再生产与扩大再生产的关系,尤其要优先满足企业生产经营周转的资金需要;要以科技创新、技术改造和提高经济效益为重点,合理确定和控制固定资产投资规模,防止盲目铺新摊子。
2企业要在完善法人治理结构的基础上规范投资决策程序,明确界定投资决策的权限和责任。企业投资必须做好可行性研究,要坚持集体研究、专家论证、民主决策,综合考虑不利因素和风险,做到科学、规范决策。
3企业要加强投资活动的全过程监控。要定期编制投资报表,全面反映投资项目的实施进展、效益情况和发展趋势等,对投资项目作出重大调整时,应及时履行报告程序。
4完善投资项目管理制度。企业应当建立投资项目风险控制、跟踪审计、考核评价、重大责任追究等各项投资管理制度。对违反企业投资决策程序致使企业遭受重大损失的,按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六)企业对外担保及高风险业务的监督管理
1企业对外担保必须按规定履行内部审批程序并报省国资委核准或备案。除对符合条件的境内权属企业按规定提供担保外,未经批准,不得为其他企业提供担保。
2企业对外提供担保,应当对被担保企业及其项目进行全面评估,形成评价报告,同时要建立健全担保保全制度及反担保措施。要建立担保跟踪和监控制度,对被担保企业以及担保项目资金使用、财务状况及债务合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和化解风险。
3企业从事委托贷款、委托理财、股票投资、期货期权及衍生品等高风险业务,要根据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制度要求,严格履行审批程序,规范资金运作行为,加强动态监督,保证资金回收。非投资类企业原则上不得在二级市场从事期货、证券投资等业务。
4涉及高风险业务的企业,应确定专门机构,专职负责各项高风险业务的监管工作,并对各级子企业从事的高风险业务实行直接监管和实时监控,通过内部审计等方式对高风险业务建立定期检查和报告制度。
(七)企业不良资产的监督管理
1企业要严格执行省管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和财务核销等有关规定,建立不良资产专项管理制度,足额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真实反映企业资产状况,对形成事实损失的按规定程序及时申报财务核销。
2企业改制必须按规定进行清产核资,对企业资产进行全面清理、核对和查实,盘点实物、核实账目,核查负债和权益,做好各类应收及预付账款、各项对外投资、账外资产的清查,做好有关抵押、担保等事项的清理工作。对清产核资中清查出的有关资产损失,应严格按规定报省国资委审核批准后,进行账务核销处理。
3经省国资委审核批准核销的资产损失,应建立账销案存管理制度,严格按企业核销资产损失移交管理有关规定,及时移交指定的资产承接公司(山东省国有资产投资控股公司)进行统一管理和清理追索。
4建立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制度。企业对发生的资产损失,要认真清查原因,落实损失责任,对因违法违纪以及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等过错行为造成的资产损失,要坚持违法必究、过错必究的原则,对责任人进行追究和相应处罚,建立起不良资产管理的约束机制。
(八)企业财务预算的监督管理
1企业要建立完善财务预算管理制度。建立有效的财务预算管理工作体系,规范财务预算编制程序和方法,对年度内各部门及所属各企业预计发生的生产经营活动全部纳入预算管理控制范围,全面完整地反映企业经营业务收入、成本费用、投(筹)资及资金需求状况,把企业财务收支及相关经济活动纳入制度化、规范化轨道。
2企业应充分运用预算管理手段,明确经营目标责任,规范各项基础管理,完善内部控制机制,加强成本费用控制。在预算的执行过程中,要加强对预算执行情况的跟踪监督,分析预算与实际执行的差异与原因,及时提出改进管理的措施与建议。
3建立企业财务预算编制与执行的监督考核制度。省国资委对省管企业财务预算编制与执行进行指导与审核,确定的预算指标是企业工作业绩考核评价的基本依据。省管企业应充分发挥财务预算的约束与激励作用,建立各预算执行单位执行结果考评制度,依据考核结果进行奖惩。
(九)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的监督管理
1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是考核企业经营业绩、评价企业财务状况和资产质量的基本依据,是加强企业财务监督管理的有效手段。各企业要高度重视财务会计报告编制工作,层层落实工作责任,明确工作规范,及时完整上报月度、季度、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完整。
2企业应依据国家财务会计制度和财务决算报告管理有关规定,规范财务决算编制范围,严格按规定合并会计报表,真实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现金流量,有关重大事项必须在财务报告中予以披露。企业上报省国资委的年度决算报表按规定必须经过注册会计师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3加强企业利润分配的监督与管理。企业应按规定编制科学、合理的税后利润分配预案并报省国资委备案。企业利润分配应首先弥补以前年度亏损;除公司章程有特别约定外,企业应按照“同股、同权、同利”的原则分配利润,切实维护股东权益。
4省国资委及集团公司依据有关规定对企业财务决算组织审核,加强财务活动的分析评价,根据审核评价结果,对企业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进行确认,对企业财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
(十)企业内部审计监督
1企业应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相对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配备必要的审计人员。
2建立健全企业内部审计规章制度。建立重大内部审计事项报告制度,企业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和年度工作报告,报省国资委备案。企业在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重大违法违纪问题、重大资产损失情况、重大经济案件及重大经营风险等,应及时向国资委报送专项报告。 3各企业要加强内部审计人员业务培训,不断提高内部审计人员业务素质,内部审计机构要接受省国资委、政府审计机关的工作检查和业务指导。
五、落实省管企业财务监督管理的责任
(一)认真履行财务监管职责,提高财务监督管理的有效性。企业负责人应严格遵守和执行国家财经法规,自觉接受省国资委依法实施的财务监督管理,积极支持和保障财务部门履行好财务监督管理职责,自觉接受职工代表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监督检查。企业财务部门要忠于职守,认真行使法律、法规赋予的监督管理职权,确保对企业各项经济活动和财务收支进行有效的财务监督和控制。各省管企业要建立健全企业财务报表信息系统,跟踪企业资金运动,监督企业主要资产的变化、非生产性支出和重大异常情况,及时发现问题,提出解决办法,切实提高财务监督的有效性。要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建立完善治理结构和内部约束机制,为加强企业财务监督管理创造良好的环境。
(二)建立企业财务监督管理责任追究制度。企业负责人对企业重大财务事项和财务会计信息的真实、完整性负责;财务部门负责人及会计工作人员对财务会计信息的真实性负直接责任;对可能存在问题的财务事项,财务负责人和财务部门负责人有责任提请总经理办公会讨论纠正,财务负责人有责任向董事会和省国资委报告。企业有关负责人、总会计师(财务总监)、财务机构负责人以及会计工作人员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工作职责,造成企业内部控制制度存在严重缺陷、财务会计信息严重失真、财务基础管理混乱以及出现重大财务决策失误等,按照相关规定依法追究其工作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企业财务负责人或财务机构工作人员认真履行职责,成绩突出的,由本企业或者由本企业建议国资委给予表彰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