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国资考评〔2008〕7号
现将《山东省省管企业综合绩效评价管理实施办法》印发你们,请结合本企业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省管企业综合绩效评价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开展省管企业及所属企业(以下统称企业)的综合绩效评价工作,综合反映企业资产运营质量,正确引导企业经营行为,推动企业提高经营管理水平,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参照国务院国资委《中央企业综合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中央企业综合绩效评价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综合绩效评价,是指以投入产出分析为基本方法,通过建立综合评价指标体系,对照相应行业评价标准,对企业特定经营期间的盈利能力、资产质量、债务风险、经营增长以及管理状况等进行的综合评判。
第三条 根据财务监督管理和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评价工作需要,企业综合绩效评价分为年度绩效评价和任期绩效评价。
(一)年度绩效评价是指对企业一个会计年度的经营成果进行综合评判,一般结合对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审核工作组织实施。
(二)任期绩效评价是指对企业负责人任职期间经营成果及管理状况进行综合评判,一般结合对企业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或国资监管需要组织实施。
第四条 为确保综合绩效评价工作的客观、公正与公平,开展企业综合绩效评价工作以经中介机构审计并经省国资委审核的企业财务决算报告为基础。
第五条 开展企业综合绩效评价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全面性原则。企业综合绩效评价应当通过建立综合的指标体系,对影响企业绩效水平的各种因素进行多层次、多角度的分析和综合评判。
(二)客观性原则。企业综合绩效评价应当充分体现市场竞争环境特征,依据统一测算的、同一期间的国内行业标准,客观公正地评判企业经营成果及管理状况。
(三)效益性原则。企业综合绩效评价应当以考察投资回报水平为重点,运用投入产出分析基本方法,真实反映企业资产运营效率和资本保值增值水平。
(四)发展性原则。企业综合绩效评价应当在综合反映企业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基础上,客观分析企业年度之间的增长状况及发展水平,科学预测企业的未来发展能力。
第六条 企业综合绩效评价工作按照产权管理关系进行组织,省国资委负责省管企业及有关实施经济责任审计企业的综合绩效评价工作,并对企业内部绩效评价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省管企业负责所属企业的综合绩效评价工作。
第二章 评价内容与评价指标
第七条 企业综合绩效评价由财务绩效定量评价和管理绩效定性评价两部分组成。
第八条 财务绩效定量评价是指对企业一定期间的盈利能力、资产质量、债务风险和经营增长四个方面进行定量对比分析和评判。
(一)企业盈利能力分析与评判主要通过资本及资产报酬水平、成本费用控制水平和经营现金流量状况等方面的财务指标,综合反映企业的投入产出水平以及盈利质量和现金保障状况。
(二)企业资产质量分析与评判主要通过资产周转速度、资产运行状态、资产结构以及资产有效性等方面的财务指标,综合反映企业所占用经济资源的利用效率、资产管理水平与资产的安全性。
(三)企业债务风险分析与评判主要通过债务负担水平、资产负债结构、或有负债情况、现金偿债能力等方面的财务指标,综合反映企业的债务水平、偿债能力及其面临的债务风险。
(四)企业经营增长分析与评判主要通过销售增长、资本积累、效益变化以及技术投入等方面的财务指标,综合反映企业的经营增长水平及发展后劲。
第九条 财务绩效定量评价指标依据指标功能划分为基本指标和修正指标。
(一)基本指标反映企业一定期间财务绩效的主要方面,并得出企业财务绩效定量评价的基本结果。
(二)修正指标是根据财务指标的差异性和互补性,对基本指标的评价结果作进一步的补充和修正。
第十条 财务绩效定量评价指标由反映企业盈利能力状况、资产质量状况、债务风险状况和经营增长状况等四个方面的8个基本指标和14个修正指标构成,用于综合评价企业财务决算报告所反映的经营绩效状况(定量评价指标计算公式见附件1)。
(一)企业盈利能力状况以净资产收益率、总资产报酬率两个基本指标和销售(营业)利润率、盈余现金保障倍数、成本费用利润率、资本收益率四个修正指标进行评价。
(二)企业资产质量状况以总资产周转率、应收账款周转率两个基本指标和不良资产比率、流动资产周转率、资产现金回收率三个修正指标进行评价。
(三)企业债务风险状况以资产负债率、已获利息倍数两个基本指标和速动比率、现金流动负债比率、带息负债比率、或有负债比率四个修正指标进行评价。
(四)企业经营增长状况以销售(营业)增长率、资本保值增值率两个基本指标和销售(营业)利润增长率、总资产增长率、技术投入比率三个修正指标进行评价。
第十一条 管理绩效定性评价是指在对企业财务绩效定量评价的基础上,对企业一定期间的经营管理水平进行定性分析与综合评判。
第十二条 管理绩效定性评价指标包括企业战略管理、经营决策、发展创新、风险控制、基础管理、人力资源、行业影响、社会贡献等八个方面的指标。
(一)战略管理评价主要反映企业所制定战略规划的科学性,战略规划是否符合企业实际,员工对战略规划的认知程度,战略规划的保障措施及其执行力,以及战略规划的实施效果等方面的情况。
(二)发展创新评价主要反映企业在经营管理创新、工艺革新、技术改造、新产品开发、品牌培育、市场拓展、专利申请及核心技术研发等方面的措施及成效。
(三)经营决策评价主要反映企业在决策管理、决策程序、决策方法、决策执行、决策监督、责任追究等方面采取的措施及实施效果,重点反映企业是否存在重大经营决策失误。
(四)风险控制评价主要反映企业在财务风险、市场风险、技术风险、管理风险、信用风险和道德风险等方面的管理与控制措施及效果,包括风险控制标准、风险评估程序、风险防范与化解措施等。
(五)基础管理评价主要反映企业在制度建设、内部控制、重大事项管理、信息化建设、标准化管理等方面的情况,包括财务管理、对外投资、采购与销售、存货管理、质量管理、安全管理、法律事务等。
(六)人力资源评价主要反映企业人才结构、人才培养、人才引进、人才储备、人事调配、员工绩效管理、分配与激励、企业文化建设、员工工作热情等方面的情况。
(七)行业影响评价主要反映企业主营业务的市场占有率、对全省经济的影响与带动力、主要产品的市场认可程度、是否具有核心竞争能力以及产业引导能力等方面的情况。
(八)社会贡献评价主要反映企业在资源节约、环境保护、吸纳就业、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上缴税收、商业诚信、和谐社会建设等方面的贡献程度和社会责任的履行情况。
第十三条 企业综合绩效评价指标权重实行百分制。财务绩效定量评价指标权重确定为70%,管理绩效定性评价指标权重确定为30%。在实际评价过程中,财务绩效定量评价指标和管理绩效定性评价指标的权数均按百分制设定,分别计算分项指标的分值,然后按70:30折算(各评价指标权重见附件2)。
第三章 评价标准与计分方法
第十四条 企业综合绩效评价标准分为财务绩效定量评价标准和管理绩效定性评价标准。
第十五条 财务绩效定量评价标准按照国务院国资委统一测算并发布的评价标准执行,划分为优秀、良好、平均、较低、较差五个档次。
第十六条 企业财务绩效定量评价标准值的选用,一般根据企业的主营业务领域对照企业综合绩效评价行业基本分类,自下而上逐层遴选被评价企业适用的行业标准值。
省管企业财务绩效指标评价标准值的选用原则上按照省国资委确定主业中的第一主业所在行业值确定;对第二主业资产总额所占比例较大(35%以上)的,可按两主业所占权重和所在行业值确定。
企业规模划分执行国家统计局《关于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办法(暂行)》(国统字〔2003〕17号)和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在财务统计工作中执行新的企业规模划分标准的通知》(国资厅评价函〔2003〕327号)的规定。
第十七条 财务绩效定量评价基本指标计分是按照功效系数法计分原理,将评价指标实际值对照行业评价标准值,按照规定的计分公式计算各项基本指标得分。计算公式为:
基本指标总得分="∑单项基本指标得分 单项基本指标得分=本档基础分+调整分
本档基础分=指标权数×本档标准系数
调整分=功效系数×(上档基础分-本档基础分)
上档基础分="指标权数×上档标准系数 功效系数=(实际值-本档标准值)/(上档标准值-本档标准值)
本档标准值是指上下两档标准值居于较低等级一档。
标准系数是指评价标准的水平参数,反映了评价指标对应评价标准所达到的水平档次。对应五档评价标准的标准系数分别为1.0、0.8、0.6、0.4、0.2,较差以下为0。
第十八条 财务绩效定量评价修正指标的计分是在基本指标计分结果的基础上,运用功效系数法原理,分别计算盈利能力、资产质量、债务风险和经营增长四个部分的综合修正系数,再据此计算出修正后的分数。计算公式为:
修正后总得分=Σ各部分修正后得分
各部分修正后得分=各部分基本指标分数×该部分综合修正系数
某部分综合修正系数=Σ该部分各修正指标加权修正系数
某指标加权修正系数=(修正指标权数/该部分权数)×该指标单项修正系数
某指标单项修正系数=1.0+(本档标准系数+功效系数×0.2-该部分基本指标分析系数),单项修正系数控制修正幅度为0.7~1.3
某部分基本指标分析系数=该部分基本指标得分/该部分权数
第十九条 在计算修正指标单项修正系数过程中,对于一些特殊情况作如下规定:
(一)如果修正指标实际值达到优秀值以上,其单项修正系数的计算公式如下:
单项修正系数=1.2+本档标准系数-该部分基本指标分析系数
(二)如果修正指标实际值处于较差值以下,其单项修正系数的计算公式如下:
单项修正系数=1.0-该部分基本指标分析系数
(三)如果资产负债率≥100%,指标得0分;其他情况按照规定的公式计分。
(四)如果盈余现金保障倍数分子为正数,分母为负数,单项修正系数确定为1.1;如果分子为负数,分母为正数,单项修正系数确定为0.9;如果分子分母同为负数,单项修正系数确定为0.8。
(五)如果不良资产比率≥100%或分母为负数,单项修正系数确定为0.8。
(六)对于销售(营业)利润增长率指标,如果上年主营业务利润为负数,本年为正数,单项修正系数为1.1;如果上年主营业务利润为零本年为正数,或者上年为负数本年为零,单项修正系数确定为1.0。
(七)如果个别指标难以确定行业标准,该指标单项修正系数确定为1.0。
第二十条 任期财务绩效定量评价指标计分,运用任期各年度评价标准分别对各年度财务绩效定量评价的得分,再计算任期平均分数,作为任期财务绩效定量评价分数。计算公式为:
任期财务绩效定量评价分数=(Σ任期各年度财务绩效定量评价分数)/任期年份数
第二十一条 管理绩效定性评价的计分在企业自我评价基础上,由专家评价小组根据评价期间企业管理绩效相关因素的实际情况,参照问卷调查结果(调查问卷参考文本见附件3),采取综合分析判断法,对企业管理绩效指标做出分析评议,并直接给出评价分数。计分公式为:
管理绩效定性评价指标分数="Σ单项指标分数 单项指标分数=(Σ每位专家给定的单项指标分数)/专家人数
第二十二条 在得出财务绩效定量评价分数和管理绩效定性评价分数后,按照规定的权重,形成综合绩效评价分数。计算公式为:
企业综合绩效评价分数=财务绩效定量评价分数×70%+管理绩效定性评价分数×30%
第四章 评价工作组织
第二十三条 企业综合绩效评价工作按照“统一方法、统一标准、分类实施”的原则组织实施。
省国资委综合绩效评价工作,每个年度一般只进行财务绩效定量评价。根据监管工作需要,管理绩效定性评价一般结合企业负责人任期考核、经济责任审计及企业改制重组等工作实施。
第二十四条 省国资委在企业综合绩效评价工作中承担以下职责:
(一)制定企业综合绩效评价制度;
(二)建立和完善企业综合绩效评价指标体系与评价方法;
(三)选定企业综合绩效评价标准;
(四)组织实施企业任期和年度综合绩效评价工作,通报评价结果;
(五)对企业内部绩效评价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五条 企业在综合绩效评价工作中承担以下职责:
(一)提供有关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和审计报告;
(二)提供管理绩效定性评价所需的有关资料;
(三)组织开展所属企业的综合绩效评价工作。
第二十六条 财务绩效定量评价工作具体包括提取评价基础数据、评价计分、形成评价结果等内容。
(一)提取评价基础数据。以经中介机构审计的企业年度财务决算报告为基础提取评价基础数据。其中:由于企业改制重组、清产核资、资产无偿划入划出、会计政策重大变更等原因导致对评价期间基础数据产生较大影响的,可以按照重要性和可比性原则适当调整评价基础数据。
(二)评价计分。根据提取的评价基础数据,对照相关年度的行业评价标准值计分。
(三)形成评价结果。根据财务绩效定量评价得分及分析,诊断企业经营管理存在的薄弱环节,提示有关问题,同时进行所监管企业的分类排序分析,在一定范围内发布评价结果。
第二十七条 省国资委管理绩效定性评价工作具体包括收集整理管理绩效评价资料、组织成立评价小组、召开管理绩效评议会、形成定性评价结论等内容。
(一)收集整理管理绩效评价资料。为了深入了解被评价企业的管理绩效状况,应当通过问卷调查等方式,充分收集并认真整理管理绩效评价的有关资料。
(二) 组织成立评议小组。根据所评价企业的行业情况,组织成立成员不少于7名的管理绩效评价小组,专家成员由省国资委有关处室负责人和企业相关人员组成。
(三)召开评议会。组织评价小组参照问卷调查情况对企业的管理绩效指标进行评议打分。
(四)形成定性评价结论。汇总管理绩效定性评价指标得分,形成定性评价结论。
第二十八条 管理绩效评议会一般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阅读相关资料,了解企业管理绩效评价指标实际情况;
(二)听取对企业财务绩效定量评价情况的介绍,结合问卷调查情况,分析企业管理绩效状况;
(三)对企业管理绩效定性评价指标实施独立评判打分;
(四)对企业管理绩效进行集体评议,形成评议意见;
(五)汇总评判打分结果。
省管企业对所属企业的管理绩效定性评价具体工作程序可参照上述工作程序执行。
第二十九条 根据财务绩效定量评价结果和管理绩效定性评价结果,按照规定的权重和计分方法,计算出企业综合绩效评价最后得分。
第五章 评价结果与评价报告
第三十条 评价结果是指根据综合绩效评价分数及分析得出的评价结论。
第三十一条 企业综合绩效评价结果以评价得分和评价类型表示。
评价类型是根据评价分数对企业综合绩效所划分的水平档次,分为优、良、中、低、差五种类型。
第三十二条 企业综合绩效评价结果以85、70、50、40分作为类型判定的分数线。
(一)评价得分达到85分以上(含85分)的评价类型为优。
(二)评价得分达到70分以上(含70分)不足85分的评价类型为良。
(三)评价得分达到50分以上(含50分)不足70分的评价类型为中。
(四)评价得分在40分以上(含40分)不足50分的评价类型为低。
(五)评价得分在40分以下的评价类型为差。
第三十三条 根据评价结果,编制企业综合绩效评价报告,内容包括:评价目的、评价结果与主要绩效、存在的问题与不足、有关管理建议、重要事项说明等。
第三十四条 对企业综合绩效评价揭示和反映的问题,应当及时反馈企业,并要求企业予以关注。
第三十五条 省国资委将采取一定方式适时向企业和社会有关方面公开企业综合绩效评价结果。
第六章 工作责任
第三十六条 企业应当提供真实、全面的绩效评价基础数据资料,企业主要负责人及分管财务工作的负责人应当对提供的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和相关评价基础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十七条 开展企业综合绩效评价业务的相关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企业综合绩效评价工作的规定,规范技术操作,确保评价过程独立、客观、公正,评价结论适当,并严守企业的商业秘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企业开展内部综合绩效评价工作,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工作规范。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08年1月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