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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资委印发《省属企业领导人员薪酬管理补充办法》

来源:山西省国资委
2005-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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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晋国资产权[2005]2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省属企业领导人员薪酬管理补充办法的通知

各省属企业:

  为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薪酬监管工作,去年,省国资委印发了《关于省属企业领导人员薪酬管理的暂行办法》(晋国资发〔2004〕12号),对有效激励企业领导人员,发展壮大国有经济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在实际工作中,仍然存在着一些矛盾和问题,如不具备实行年薪制条件的、享受企业领导人员待遇的等等,都需要进一步明确和规范。为此,省国资委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提出了省属企业领导人员薪酬管理补充办法。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本补充办法与晋国资发〔2004〕12号文一并执行。各省属企业应按照有关规定,积极制定方案,按时上报省国资委。为做好此项工作,省国资委还制定了包括省属企业领导人员薪酬计算办法、工作用表等内容的管理手册,供省属企业使用。

  对于2004年省属企业领导人员薪酬收入,各企业应于2005年3月底前,按有关规定将有关资料报送省国资委,省国资委将一并核定2004年度、2005年度企业领导人员的年基薪或岗位工资,以及2004年度绩效薪金或绩效工资。

  由于企业领导人员薪酬管理工作很复杂、很敏感,请将执行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报告省国资委。

二○○五年二月二十四日    

省属企业领导人员薪酬管理补充办法

  为全面规范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薪酬监管工作,完善激励与约束机制,促进企业经济效益提高,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省政府关于省国资委“三定”方案的有关规定,结合省属企业具体情况,在省国资委《关于省属企业领导人员薪酬管理暂行办法》(晋国资发〔2004〕12号)的基础上,制定本补充办法。

  一、适用范围

  1、暂不具备晋国资发〔2004〕12号文规定条件,尚不能进行薪酬改革的省属企业及其领导人员。

  2、已经退出企业现职领导岗位而尚未退休,由原省委企业工委或省国资委行文明确享受省属企业领导人员正、副职待遇的原企业领导人员。

  3、省国资委派出到参股企业的专职产权代表、董事和推荐到参股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

  4、省属企业领导班子成员经任命机关批准到本企业的参股公司担任专职产权代表、董事或者专职高级管理人员,不在本企业领取报酬,在参股公司领取报酬的人员。

  5、省国资委成立以前的省属大型企业,由于企业改革重组等原因,现为省属企业集团公司的分、子公司的正职领导人员。

  6、按照省国资委文件规定,经省国资委审查符合任职条件,由企业董事会行文聘任的,与企业领导人员副职享受同等待遇的总法律顾问。

  省属企业领导人员包括:由省委或省国资委任命、提名、批准任命的企业董事会成员(不含独立董事、职工董事)、经理层成员以及企业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工会主席和明确享受副职待遇的其他现职领导人员。

  二、工资收入确定办法

  (一)符合本办法第一条第一款的企业领导人员

  1、本办法所称工资收入,包括属于国家统计局规定的全部工资组成项目。为便于对企业领导人员工资收入管理,除薪酬改革的企业领导人员外,全部企业领导人员均应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其工资收入主要由岗位工资和年绩效工资两部分构成。与现行企业领导人员收入分配制度脱钩。

  2、岗位工资,主要体现企业领导人员岗位基本职责大小。根据企业规模大小(总资产、净资产、收入、职工人数等)、经营难度大小(企业实现利润、实现利税、职工平均工资、行业特点等),参照职业经理人市场价位等因素,经综合平衡后,由省国资委决定。

  企业领导人员岗位工资水平,根据企业经济效益好坏,实行封顶控制。企业净资产收益率超过省属企业平均水平的,其法人代表岗位工资不应超过全省和省属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均值的一定倍数。具体为生产经营类大型企业4倍、中型3.75倍、小型3.5倍;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的,原则上在上述倍数基础上下调0.25倍;亏损的,话悴怀.5倍。资产经营类分别相应下调0.5倍。

  3、年绩效工资,主要体现企业领导人员经营业绩大小。根据企业本年度(考核年度)主要效益指标综合增长(含减亏)情况,以本人岗位工资为基础计算。经济效益较上年下降的,次年扣减岗位工资。经济效益增长5%以内的,次年保持上年岗位工资水平;经济效益增长超过5%的,以上年岗位工资为基础,由省国资委决定给予绩效工资奖励。

  4、为处理好与执行晋国资发[2004]12号文企业领导人员的工资收入关系,从鼓励管理达标和扭亏增盈的原则出发,对实行上述办法的企业领导人员工资收入实行封顶控制。企业法人代表工资收入总额原则上不应超过全省和省属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均值的一定倍数。生产经营类大型企业6倍、中型5.5倍、小型4.5倍;资产经营类分别相应下调0.25倍。其中,亏损企业原则上相应分别不超过本企业当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4.5倍、3.5倍、3倍。

  5、新建(含筹建)企业领导人员工资收入的确定。由省国资委确定符合其实际情况的目标任务指标,并视目标任务指标完成情况,参照同类型企业领导人员平均工资收入水平确定报酬。对超额完成目标任务指标企业,经综合平衡后,给予企业领导人员适当奖励。

  6、无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处于停产、半停产状态的困难企业,由省国资委确定工作目标并进行考核评价,根据考核结果,确定其领导班子成员的工资收入水平。

  7、上述企业领导人员工资收入计算办法另行制定。

  (二)符合本办法第一条第二款的原企业领导人员

  1、符合薪酬改革条件,且进行了薪酬改革的企业,规定享受待遇的原企业领导人员的基薪,根据其退出现职后承担的职责多少,按同级现职领导人员基薪水平70%~80%确定基薪。绩效薪金根据其退出现职后对所负责工作做出贡献大小,按同级现职领导绩效薪金水平0~50%确定绩效薪金。

  2、暂时不具备薪酬改革条件的企业,规定享受待遇的原企业领导人员,根据其退出现职后承担的职责多少,按同级现职领导岗位工资水平的70%~80%确定岗位工资。根据其退出现职后对所负责工作做出贡献大小,按同级现职领导绩效工资水平的0~50%确定绩效工资。

  3、上述人员的基薪(岗位工资)和绩效薪金(绩效工资)随本企业领导班子的薪酬一并报省国资委核定。

  (三)符合本办法第一条第三、四款的派出和推荐人员

  这两类人员的薪酬由参股企业或省属企业负责确定并考核兑现。每年3月份将上年度工资收入情况报省国资委备案,并接受真实性、合法性稽核。

  (四)符合本办法第一条第五款的分、子公司正职领导人员

  这类企业领导人员按其实际履职岗位考核取薪。其薪酬水平原则上不应超过省属企业集团领导人员副职的平均水平。每年3月份将上年度工资收入情况报省国资委备案,并接受真实性、合法性稽核。

  (五)符合本办法第一条第六款的企业总法律顾问

  1、经省国资委审查,符合企业法律总顾问任职条件,由企业行文聘任的总法律顾问,以省国资委政策法规处正式申报为准。

  2、企业总法律顾问的基薪(岗位工资)和绩效薪金(绩效工资),可按照企业领导人员副职对待,由企业具体考核确定后,报省国资委备案。

  三、管理程序

  1.企业应按本办法及晋国资发〔2004〕12号文要求制订领导人员薪酬或工资收入分配方案。应由省国资委决定薪酬的企业领导人员,每年4月底前由企业申报当年基薪(岗位工资),并结算上年度绩效薪金或绩效工资等。

  应报省国资委备案的,每年3月底前将企业领导人员工资收入情况上报。

  2.按本办法第一条第一款管理的企业领导人员,每年3月份,由企业领导人员根据企业实际情况提出经济效益(目标任务)指标建议值,报省国资委审核确定。与省国资委签订了业绩合同的,按其协议指标值确定。

  考核期满后,企业领导人员应对考核年度指标完成情况进行分析并上报省国资委,省国资委依据企业财务决算报告、审计报告并听取相关部门对企业的评价意见后,形成对企业领导人员的考核结论。对经济效益指标目标和完成情况,省国资委将根据需要委托中介机构评估或组织专项稽核审查。

  3、企业经济效益指标主要为实现利润、净资产收益率,以及成本费用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等。资产经营、投资类等特殊企业应确定适合自身特点的经济效益指标。另外企业应根据自身特点另选一至二项指标。其目标应不低于企业前三年的平均水平及上年度实际完成水平。各目标权重分别为0.3、0.3、0.2、0.2。目标超过四项的,另行调整各目标权重。

  四、工资收入兑现

  1.在省国资委未决定企业领导人员岗位工资之前,企业领导人员工资收入按上年度岗位工资标准按月预支。其岗位工资核定后,按月支付,列入所在企业当年成本费用。企业领导人员考核年度绩效工资一次性支付,列入所在企悼己四甓却文昊蚯逅隳甓瘸杀痉延谩P

  2.企业领导人员的住房公积金和各项社会保险费,应由个人承担部分,由所在企业代扣代缴;应由所在企业承担部分,由所在企业支付。

  3.企业领导人员的工资收入为税前收入,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五、其他有关问题处理

  1、企业领导人员所有副职(不含享受待遇)的工资收入水平,按企业法人代表的80%~60%确定。省国资委核定领导班子全部成员工资收入总量,企业在核定的工资总量范围内,按领导班子成员各自所担负职责、贡献大小进行合理分配,报省国资委批准执行。

  2.关于企业领导人员兼职取酬问题。兼职应按下列规定在一个企业取酬,不得在两个及以上企业取酬。①省属企业领导人员正职经省国资委批准在下属分、子公司兼任正职的,一律在母公司接受考核并取得报酬;②省属企业领导人员副职经省国资委批准在下属分、子公司兼任正职的,一律在分、子公司接受考核并取酬;③省属企业领导人员经省国资委批准在参股企业兼任职务取得的报酬,一律上交派出的公司,个人不得私自占有。由省国资委决定其报酬,并在省属企业取酬。

  3、企业领导人员岗位发生变更的,按任职时段计算其当年工资收入。

  4、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下降的,次年按同比例下调企业领导人员岗位工资。

  5、未经省国资委同意(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企业领导人员不得在企业领取省国资委核定工资收入以外的其他收入。

  6、企业应将各企业领导成员工资收入和职位消费情况每年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一次。并将职位消费明细报省国资委备案。

  7、企业领导人员的收入实行台账管理,其年度工资收入及符合国家规定或经省国资委审核同意的其它收入,由所在企业按其领导人员的具体收入与支出设置明细账目,单独核算。

  8、所有企业都应实行企业工资分配制度,不得实行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分配制度。企业应按照现代人力资源特点要求,建立以岗位工资为主的基本工资制度,按岗定薪,薪随岗变,使职工工资收入与其本人职责、贡献和企业经济效益挂钩浮动。

  9、企业领导人员工资收入在企业工资统计中单列。

  10、对超过核定标准发放企业领导人员收入的,省国资委在责令企业收回超标准发放部分,并按照超标准部分再罚款50%的同时,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和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

  11、对于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弄虚作假、发生重大决策失误或重大违纪事件、重大安全与质量事故、严重环境污染事故等,给企业造成不良影响或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省国资委将根据对企业经济、社会声誉损害的程度不同,酌情扣减企业领导人员的工资收入。

  六、本办法自2004年元月1日起施行。省政府授权省国资委的新增监管企业,从纳入省国资委监管范围的下月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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