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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管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国资企业培训网
2009-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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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国资考核〔2009〕6号

各省管企业:

    《山东省省管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9年6月9日省国资委第119次主任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六月十五日     

山东省省管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完善企业收入分配管理调控机制,规范省管企业工资总额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工资总额是指企业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劳动合同、工资集体协议的约定,以货币形式支付给职工的劳动报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是指企业按照国家收入分配政策规定和出资人的调控要求,围绕企业发展战略目标,根据企业经济效益、人工成本承受能力和劳动力市场价位等因素,按照省政府发布的年度企业工资指导线有关要求,对企业职工工资总额和工资水平做出预算安排并进行规范管理的活动。工资总额预算应纳入企业全面预算管理。

    第四条  按照建立“市场机制调节、企业自主分配、出资人依法调控、社会有效监督”的收入分配新体系要求,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与经济效益相联系。企业工资总额预算坚持以效益为前提,工资总额增长幅度应低于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应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
    (二)以年度企业工资指导线为依据。按照省政府发布的年度企业工资指导线要求,参照同行业、所在市企业职工平均工资,合理安排工资增长幅度。
    (三)与企业人工成本承受能力相适应。工资总额预算要与企业资金预算和成本预算相结合,与资金支付能力和人工成本承受能力相适应,职工工资水平增长不能造成人工成本投入产出水平降低。
    (四)以劳动力市场价位为导向。参照劳动力市场价位,建立科学的内部岗位价值体系,根据职工的岗位职责和绩效,合理确定职工工资,形成“以岗定薪、岗变薪变”工资能增能减的机制。
    (五)注重分配公平。合理调节所属子企业之间、企业内部职工之间的收入差距,合理确定企业负责人薪酬与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的比例。

    第五条  省国资委负责对企业工资总额预算进行宏观调控管理,审核批准企业工资总额预算,并对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编制、报告及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  企业要依据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建立内部工资总额预算管理制度,明确相关职能部门,组织做好所属子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的编制、执行、调整、监督和考核等工作,建立以工资总额预算目标为中心的人工成本调控管理体系。

    第七条  企业内部工资改革方案及工资分配中的重大事项,应征求工会和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并向全体职工公布,依照法定程序规范操作。

    第二章  工资总额预算编制

    第八条  企业应当按照“上下结合、分级编制、逐级汇总”的程序,依据产权关系,以企业法人为单位,层层组织做好工资总额预算编制工作。

    第九条  企业年度工资总额预算编制范围,原则上应与上年度财务决算合并(汇总)范围相一致,包括总部和所属各级全资、控股子企业。

    第十条  企业年度工资总额预算由工资总额预算基数和预计增长(减少)额两部分组成。

    第十一条  工资总额预算基数是指企业上年度实际发放的职工工资总额,扣除企业改革改制、减少人员等因素应减发的年度工资数额。

    第十二条  工资总额预计增长(减少)额,按照省政府发布的年度工资指导线要求,以企业法人为单位,根据企业年度经济效益指标预算,参照同行业、所在市企业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和劳动力市场价位,综合考虑人工成本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

    (一)依据当年财务预算,持续盈利且较上年增长的,预算利润总额每增长1%,按预算利润增长率的0.2-0.5%安排工资总额增长。其中:

    企业职工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所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原则上不高于省政府发布的工资指导线上线;

    企业职工平均工资高于所在市企业职工平均工资且为3倍以下的,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原则上不高于省政府发布的工资指导线基准线;

    企业职工平均工资高于所在市企业职工平均工资3倍的,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原则上不高于省政府发布的工资指导线下线。

    (二)当年预算实现扭亏为盈的,其工资总额适度增长,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原则上不高于省政府发布的工资指导线下线。
    (三)当年预算减少亏损但未实现盈利的,或当年预算利润总额出现负增长但仍实现盈利的,工资总额不增长或适度增长,但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不得高于省政府发布的工资指导线下线。
    (四)当年预算增加亏损或由盈利变为亏损的,工资总额原则上应适度下降,下降幅度视企业工资水平和亏损情况确定。

    第十三条  在预算年度内企业因新建、扩建项目等情况增加职工的,依据企业劳动用工制度,相应增加年度工资总额。

    第十四条  企业要严格按照规定,结合企业实际认真编制年度工资总额预算,预算安排中有关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全员劳动生产率、工资标准及职工人数等涉及的指标数据要据实编报,并与财务预算、决算编报口径保持一致,确保工资总额预算的真实、完整、准确。

    第十五条  企业年度工资总额预算经董事会(不设董事会的为总经理办公会,下同)审议通过后,形成年度工资总额预算报告,于每年3月底前以正式文件报省国资委审核批复。

    第十六条  企业年度工资总额预算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上年度工资总额预算执行情况;
    (二)企业年度主要生产经营计划和经济效益预算安排情况;
    (三)企业增减人员等人力资源配置计划;
    (四)总部及所属子企业年度工资总额预算增减的依据、标准及数额;
    (五)企业年度工资总额预算报表(见附件)及编制说明;
    (六)其他相关材料。

    第三章  工资总额预算执行与调控

    第十七条  企业应当及时将经核定的年度工资总额预算进行分解细化,层层落实预算执行责任,确保年度工资总额预算目标的实现。

    第十八条  企业要结合执行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推动内部分配制度改革,制定薪酬分配改革方案和具体实施意见,建立以岗位绩效工资为主要内容的基本工资制度。参照同行业、劳动力市场价位协商确定关键性管理、特殊岗位职工的工资待遇。

    第十九条  企业根据经济效益预算指标执行和内部绩效考核等情况计提和发放职工工资,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据实列支。

    第二十条  企业应建立工资总额预算执行情况定期分析制度,切实加强对所属子企业预算执行情况的跟踪和监督,对执行情况偏差较大的及时给予警示,敦促其采取措施认真落实。

    第二十一条  企业应严格执行省国资委核定的年度工资总额预算,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以调整:

    (一)国家收入分配政策发生重大调整的;
    (二)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引起企业效益大幅变动的;
    (三)企业发生分立、合并等重大资产重组行为导致企业效益、职工人数发生重大变化的;
    (四)其他重大影响因素。

    第二十二条  企业年度工资总额预算调整方案要经董事会审议后报省国资委审核批复。

    第二十三条  年度终了,企业结合编制财务决算报告,组织所属子企业对工资总额预算执行情况进行清算,并由负责财务决算审计的中介机构进行专项审计,出具审核意见(相关工资总额预算执行情况清算表另行制定)。

    企业工资总额清算额度经省国资委核准确认后,作为编制下年度工资总额预算的依据。 

    对企业预算利润总额高于实际实现利润总额10%以上,且年度中间未调整工资总额预算,按实际实现利润总额清算超发部分;以及当年度实际发放工资总额超过预算3%的部分,省国资委将相应核减企业下年度工资总额。

    第四章  工作责任

    第二十四条  企业不按时报送工资总额预算报告或上报预算报告不符合编制要求,存在严重质量问题以及预算执行过程中监督不力的,省国资委将责令整改;对于预算严重脱离实际、各相关指标不衔接的,省国资委将要求企业重新编报工资总额预算报告。

    第二十五条  企业新增提留工资结余的,省国资委责令企业将提留工资结余部分冲减企业当年成本。

    第二十六条  企业在工资总额预算管理工作中,违反政策规定弄虚作假的,省国资委将给予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通报批评并追究责任;情节严重的,扣减企业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的绩效薪金。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职工,是指劳动关系在本企业并由企业直接支付劳动报酬的人员,包括内退、待岗人员。

    第二十八条  企业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其履行劳务外包合同金额一并纳入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提供的就业人数及合同金额应单独列示。

    第二十九条  省国资委以书面形式批复企业年度工资总额预算,并抄送有关部门备案。

    第三十条  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列入监事会检查的内容。省国资委根据需要组织工资总额预算管理专项检查。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实施前企业因实施工效挂钩政策形成的应付工资结余,在国家对企业工资管理政策进行重大调整或制定出台新的有关政策前,继续作为负债进行专项管理,具体使用报经省国资委批准后,用于以下改革成本的支出:

    (一)补充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企业内退职工基本生活费、社会保险费部分;
    (二)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经济补偿金;
    (三)用于困难职工救助;
    (四)支付离退休职工符合国家规定的统筹外费用;
    (五)用于企业年金等职工福利性项目支出。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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