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国资财监〔2010〕15号
各省管企业:
为促进省管企业科学发展,建立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省管企业集团公司财务管控体系,优化财务资源配置,提高财务风险防控能力,维护出资人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和《企业财务通则》等有关规定,现就加强省管企业集团公司财务管控工作(以下简称财务管控)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集团公司财务管控的重要性
随着省管企业集团化经营的迅速发展,集团公司所出资企业(含省国资委委托管理的企业,下同)的数量不断增加、级次普遍较多,如何加强集团公司财务管控,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省管企业需要加强的一项重要工作。财务管控是集团公司依法通过财权配置、制度安排等方式,对其所出资企业进行财务管理和控制,以防范企业财务风险、实现整体效益最大化的重要管理活动。
近年来,省管企业对集团公司财务管控进行了积极探索,取得了一些成功经验。但由于受体制、制度等因素的制约,财务管控的基础仍比较薄弱,如集团公司与所出资企业相互之间的财务权责不清晰,财务管控制度建设滞后,资金管理分散、使用效率不高,财务预算管理缺乏刚性约束,不能及时、全面、准确地掌握所出资企业的财务信息等,使企业集团财务风险不断积聚。因此,加强财务管控,提高集团公司对所出资企业的财务控制力,尤其是资金的集中控制力,对防范企业集团财务风险,促进企业集团持续健康发展尤为重要。
加强财务管控,能够发挥集团公司与所出资企业的财务协同效应,充分利用企业集团的整体经济实力、综合社会影响,借助集团较高的信誉和信用等级,多渠道、多方式筹资,有效降低融资成本,合理集中和调配资金,满足重大投资的资金需求,提高投资效益和核心竞争力;便于及时掌握所出资企业的财务、经营情况以及集团财务制度的执行效果,提高财务信息质量;实现对所出资企业财务行为的有效监督控制,结合企业发展的实际情况,对企业集团的财务战略作出针对性地调整,提高集团资本运营效益,促进集团战略决策的顺利实施。
二、集团公司财务管控的基本原则和总体要求
(一)基本原则
1.合法性原则。集团公司对所出资企业实施财务管控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财务制度的规定和要求,权责对等,依法履行出资人财务监督职责。
2.集团战略导向原则。以企业集团战略规划为导向,围绕集团经营战略,实施财务管控。
3.集权与分权相结合原则。集团公司和所出资企业分别掌握不同层次的财务决策权限,实行集权与分权相结合。
4.防范和控制财务风险原则。财务管控应当有效防范和控制企业集团的财务风险。
5.适应性原则。财务管控要与集团规模、业务范围、竞争状况和风险水平等相适应。
⒍成本效益原则。财务管控应当权衡实施成本与预期效益,以适当的管控成本实现有效管控。
(二)总体要求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密结合企业发展的实际,以完善财务体制、统一财务制度、资金集中管理、财务预算监控、财务总监委派(推荐)、内部审计与风险控制、财务信息化建设为财务管控工作重点,逐步建立完善适应企业集团经营管理特点的财务管控体系,提升财务管控能力,推进集团财务管理工作的创新,实现省管企业做强做大的目标。
三、集团公司财务管控的主要内容
(一)完善企业集团财务体制
企业集团的内部财务管理体制,是集团公司与所出资企业之间财务关系的基本规则和制度安排。各省管企业实施财务管控,应当通过企业股东(大)会、董事会以及企业章程的约定等方式,本着既保障集团公司财务管控职能,又能调动和发挥所出资企业积极性和创造性的原则,确立完善集权与分权相结合的企业集团财务管理体制,即:集团公司对所出资企业的重大财务事项应当实行集中管控,一般财务事项由所出资企业依法决策。同时,明确集团公司对所出资企业财务授权批准的规则、程序、权限和责任,构建“激励规范、约束有效”的财务运行机制。
(二)统一企业集团财务制度
为保障企业集团整体战略贯彻实施,各省管企业要按照有关规定,统一企业集团的财务制度。根据企业集团内部财务决策、财务风险、财务预算管理体制,围绕资金筹集、资产营运、成本控制、收益分配、信息管理、财务监督等财务活动,具体制定筹资、投资、担保、捐赠、资金结算、利润分配等方面的集团统一财务管理制度。统一集团的会计政策,对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中所采用的原则、基础和会计处理方法进行统一。为企业集团开展财务活动提供行为准则,确保财务信息真实可靠。
(三)探索有效可行的资金集中管理模式
资金集中管理是现代企业集团发展的必然要求。各省管企业应根据自身经营特点和资金运行的实际情况,选择适合企业集团发展的资金集中管理模式。可以通过法定程序对所出资企业实行统一资金管理、统一筹资管理、统一担保管理、统一对外投资管理。一是对于符合《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规定条件的大型、特大型省管企业,可以采用设立集团财务公司模式,实现企业集团内部资金集中统一管理;二是对于不设立集团财务公司的规模较大的省管企业,可以采用内部结算中心模式,实现企业集团内部资金集中统一管理;三是对于规模较小的省管企业,可以结合银行对于客户的一些支持系统,采用其他模式,实现企业集团内部资金集中统一管理。
(四)加强财务预算管理的全程监督控制
财务预算是在预测和决策的基础上,围绕企业战略目标,对一定时期内企业资金取得和投放、各项收入和支出、企业经营成果及其分配等资金运动所作的具体安排。集团公司对所出资企业财务预算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控制是集团公司财务管控的重要手段。集团公司要从财务预算的编制上报、审议批准、下达执行、预算调整、执行考核等方面加强对所出资企业财务预算管理的全程监督控制。财务预算一经集团公司批复下达,各级子企业必须认真组织实施,将财务预算指标层层分解,建立全方位的财务预算执行责任体系,充分发挥财务预算的刚性约束作用。集团公司正式下达执行的财务预算,一般不予调整;若调整财务预算,应当由预算执行单位逐级向集团公司报告,由集团公司审议批准,保证财务预算管理的严肃性。集团公司应当建立财务预算执行分析制度,全面掌握财务预算的执行情况,研究、落实解决财务预算执行中存在问题的政策措施。预算年度终了,集团公司应对所出资企业财务预算执行情况进行考核与评价。
(五)推行代表出资人进行财务监督的财务总监委派制度
财务总监制度是在企业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的情况下,出资人按照一定程序向其全资或控股的企业派出特定人员,代表出资人进行财务监督并向出资人和派驻企业董事会负责而形成的制度,是完善公司治理的有效方式。各省管企业要把集团公司向所出资企业委派(推荐)财务总监工作,作为加强财务管控的重要手段,在集团范围内,全面推行代表出资人进行财务监督的财务总监委派制度,制订财务总监管理办法,实行财务总监定期轮换制。财务总监负责分管派驻企业的财务工作,既对派出企业负责,又对派驻企业董事会负责。财务总监的选任应当严格进行任职资格认定,其薪酬由派出企业支付。财务总监根据派出企业授权,对派驻企业进行财务监督,监督、检查企业重要的财务运作和资金收支情况,对重大财务事项建立财务总监与派驻企业负责人联签制度,定期向派出企业报告派驻企业的资产营运和财务状况,及时报告重大的财务事项,保证企业财务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
(六)加强内部审计监督,防范和控制财务风险
为保证集团公司获取真实的财务信息,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各省管企业要健全集团内部审计监督机制,加强对集团公司财务管控体系运转情况的审计监督,充分发挥内部审计的制度维护和风险预警功能。集团公司要按照有关规定,在董事会下设立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指导、监督、协调内部审计工作;并设置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对董事会负责(未建立董事会的对最高管理层负责),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开展内部审计工作,推动内部审计工作制度化、程序化和规范化。集团公司内部审计机构,要根据财务管控模式,以监督、评价为主,加强对所出资企业年度财务预决算审计、经营绩效审计、重大财务事项专项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建立预测、防范、监控、化解财务风险的机制,对所出资企业内部控制体系进行检查和评价,将审计监督的关口前移,揭示集团内部存在的潜在风险,促进集团内部控制的有效实施,保证集团的稳健发展。
(七)加强财务信息化建设,建立财务和业务一体化的信息处理系统
财务信息化的实质是全面实现财务、业务流程数字化和网络化,通过各种信息系统网络加工生成新的财务信息资源,对企业物流、资金流、信息流进行一体化的管理和集成运作,以提高企业集团整体决策能力和竞争力。企业集团财务信息化建设,可以为集团公司有效实施财务管控提供信息支撑和技术支持。各省管企业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财务信息化方案,按照“总体规划、分步实施、突出重点、先易后难”的原则,积极引进开发运用财务和业务一体化信息处理系统,实现物流、资金流、信息流的集成,从技术上解决财务信息不及时、不对称和监督乏力、滞后等问题。要建立有效的资金集中管理信息系统和财务预算管理信息系统,进一步加强对现金流的动态监控,切实把集团公司全资及控股企业的各项收支都纳入到财务预算的监控范围。通过财务信息化建设,实现企业集团科学规范管理。
四、集团公司财务管控的组织实施
各省管企业要坚持从长远战略目标出发,根据集团公司管控的整体要求,选择建立适合自身发展需求的集团公司财务管控体系,其中,对上市公司的财务管控,要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制度的规定。要高度重视集团公司财务管控工作,明确集团公司和所出资企业的财务权责,指定财务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在企业集团建立和完善集团公司财务管控体系,对于贯彻企业集团发展方针,实现企业集团发展战略,增强企业集团的核心竞争力,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各省管企业要按照本指导意见的要求,结合实际认真研究和实施,并及时将财务管控的有关制度方法报省国资委备案。
二○一○ 年十二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