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
监督管理委员会新闻宣传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自治区国资委)新闻宣传工作,及时准确地宣传中央和自治区关于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和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方针政策,维护自治区国资委新闻宣传工作的严肃性,推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的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自治区国资委新闻宣传工作是指以自治区国资委名义,通过新闻媒体进行宣传报道的活动。新闻宣传工作应当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与中央和自治区党委、政府保持一致。
第三条 自治区国资委的新闻宣传工作由委党委统一领导,委党群工作处(党委宣传部)归口管理。
第四条 自治区国资委新闻宣传工作管理包括以下主要范围和内容:
(一)中央和自治区领导同志参加自治区国资委有关会议和重要活动,视察检查自治区国资委和国有企业,以及有关重要批示的宣传报道。
(二)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实践活动,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自治区党委、政府有关政策情况的宣传报道。
(三)自治区国资委出台的重要政策、规章、重大措施和国有企业改革发展及经济运行重要信息的对外发布。
(四)自治区国资委或者委党委重要会议、重大活动及委领导重要讲话、重要文章的宣传报道。
(五)监管企业重大改革举措、重要成就和典型经验的宣传报道。
(六)全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重大事项、重要情况的宣传报道。
(七)监管企业党的建设、精神文明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及群众工作重要情况和典型的宣传报道。
(八)对自治区国资委其他有关新闻宣传工作的管理与指导。
第五条 对新闻媒体采访委领导或者向委领导约稿,由党群工作处根据新闻单位的采访要求及采访提纲,报经委主要领导同意后,安排采访事宜。采访内容需经党群工作处审核并报被采访领导审定或者由委领导委托相关处室审核后方可登载。
第六条 新闻媒体采访委内有关处室,由党群工作处根据新闻单位的采访要求及采访提纲,报经分管新闻宣传工作的委领导同意后,商有关处室安排采访事宜。采访内容经被采访处室领导同意,并报委分管领导审定后方可登载。
第七条 对涉及委内出台的重要政策、规章、重大措施等重要稿件的对外宣传,由相关处室把关,党群工作处报分管委领导审核,并经委主要领导审批后方可报道。
第八条 自治区国资委设立新闻发言人和新闻工作负责人。
(一) 新闻发言人由自治区国资委分管新闻宣传工作的领导担任。新闻工作负责人由党群工作处处长担任。委内各处室应当指定一名处级领导负责本处室新闻宣传工作,安排专人负责日常联络工作。
(二)新闻发言人的主要职责:
1.负责新闻发布会、记者招待会的组织协调工作;
2.代表自治区国资委对外发布新闻、声明和有关重要信息;
3.负责召集委内各处室新闻工作负责人例会。
(三)新闻工作负责人的主要职责:
1.负责提出新闻宣传工作的思路和办法;
2.拟定自治区国资委年度新闻发布和对外宣传计划;
3.组织实施自治区国资委重大新闻宣传报道活动。
第九条 自治区国资委新闻发布会(包括记者招待会、新闻通报会)的组织实施。
根据需要,经委主要领导批准,不定期举行新闻发布会,由新闻发言人发布新闻,同时请委领导或有关处室负责人回答记者提问。新闻发布会由党群工作处会同办公室负责牵头组织。
(一)新闻发布会的组织。
1.以自治区新闻办公室名义举行的新闻发布会,由委领导或者新闻发言人统一协调,党群工作处具体承办,委内有关处室配合。
2.以自治区国资委名义举行的新闻发布会,需由申请处室提前与党群工作处联系,由新闻发言人或委领导统一协调,党群工作处具体承办,委内有关处室配合。
(二)新闻发布会的要求。
1.严格执行新闻宣传纪律,确保真实性和权威性,不得违反国家有关保密规定。
2.规模适当,讲求实效,内外有别。
3.自治区国资委各处室不得擅自举办新闻发布会。
4.由党群工作处统一对口各新闻单位,新闻单位根据新闻发布会内容撰写刊发有关新闻。
(三)新闻发布会的程序。
1.由党群工作处或者有关处室拟定新闻发布会主题,报自治区国资委新闻发言人和委领导审批。
2.新闻通稿、背景材料由党群工作处或者主办处室草拟,报新闻发言人和委领导审定。
3.新闻单位记者由党群工作处负责邀请并组织采访活动。
4.新闻发布会的会务工作由党群工作处牵头,办公室和相关处室协助。
第十条 自治区国资委重要会议的新闻宣传报道工作。
(一)党群工作处根据会议主题和委领导要求组织实施。
(二)党群工作处负责协调记者与会进行采访报道。
(三)有关处室或者党群工作处负责草拟新闻通稿和提供有关参考材料,承办会议文件的处室协助。
第十一条 对监管企业改革与管理典型经验的宣传报道工作。
(一)党群工作处商有关处室拟定宣传报道方案。
(二)党群工作处与有关处室负责调研和总结企业改革与管理的典型经验,提供拟宣传典型企业名单,并按规定的程序组织对拟宣传企业有关情况的核实。
(三)党群工作处负责组织对典型企业经验的宣传报道。
第十二条 自治区国资委对外发布的重要信息的汇总、分析、审核由相关处室负责。
第十三条 自治区国资委机关各处室以自治区国资委或自治区国资委某部门名义在新闻媒体上公开发表文章,需经党群工作处审核后,履行有关报批手续。自治区国资委各处室人员在新闻媒体上公开发表文章或者谈话,凡署自治区国资委任职名称的,需经委领导批准并报党群工作处备案。
第十四条 自治区国资委网站发表自治区国资委非涉密文件或者委领导讲话,需经主办处室审核,由委领导批准并报党群工作处备案。
第十五条 建立信息报送办法。委内处室须定期或者不定期将本处室需要对外宣传报道的工作重点、重要信息向党群工作处通报。
第十六条 党群工作处要进一步加强与新闻媒体的联系,定期向自治区主要新闻单位通报自治区国资委有关新闻宣传计划及要点。
第十七条 安排新闻记者到监管企业或者地方国有资产监管机构采访以及组织专题新闻采访活动,由党群工作处负责组织协调,与采访内容相关的处室协助。
第十八条 严格遵守新闻宣传工作纪律和保密规定。对未经批准擅自接受新闻媒体采访或者违反保密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要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国资委党群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