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管企业: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转方式调结构部署要求,引导企业更加注重价值创造,实现资源优化配置和产业升级,保持持续健康发展,省国资委制订了《省管企业负责人实施经济增加值考核意见》,经省政府主要领导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三日
省管企业负责人
实施经济增加值考核意见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转方式调结构部署要求,引导企业更加注重价值创造,实现资源优化配置和产业升级,保持持续健康发展,确定对省管企业负责人实施经济增加值(EVA)考核,提出意见如下:
一、实施经济增加值考核的重要意义
经济增加值是一种全面评价企业有效使用资本和价值创造能力,体现企业最终经营目标的业绩考核工具,也是企业价值管理体系的基础和核心。实施经济增加值考核,可以更加真实全面地反映企业经营业绩,促进企业完成战略目标,实现资源配置、资产重组和战略投资的有效管理,全面提升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对于增强企业价值创造能力、提高企业发展质量、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等具有重要意义。
(一)有利于增强企业价值创造能力。经济增加值考虑了资金机会成本和股东回报,其“有利润的企业不一定有价值,有价值的企业一定有利润”的评判标准,能够促进企业找出自身不足,确定改进和努力方向,有利于企业围绕实现价值创造制定战略目标和工作重点,为所有者持续创造财富。
(二)有利于提高企业发展质量。资本成本的导向作用将使企业的投资决策更为谨慎和科学,有利于企业避免盲目投资,防范风险、提高资本使用效率。能够促进企业将成长性好、升值空间大、股东回报率高的优质资产配置到主营业务上,尽量剥离或限制发展非主营业务,提高发展质量。
(三)有利于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经济增加值计算中的会计调整,不鼓励企业以牺牲长期利益来夸大短期效果,而是要求经营者着眼于企业的长远发展,关注于企业长期业绩的提升,有利于引导企业进行长远利益的投资决策,加大涉及企业可持续发展的投入,避免短期行为。
二、经济增加值考核的原则
(一)突出主业原则。经济增加值以主营业务利润为基础确认,并对非经常性收益等在确认时予以剔除,以促进企业将成长性好、升值空间大、资本利润率高的项目与资源配置到主营业务上,引导企业做强做大主业。
(二)风险控制原则。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资产负债率等作为经济增加值关键驱动因素,以引导企业控制经营风险,提升经济效益。
(三)可持续发展原则。将科技投入、资源勘探等涉及可持续发展的费用支出,作为经济增加值调整事项,以引导企业关注长期、可持续的价值提升,增强企业核心竞争能力。
(四)分类指导原则。区别企业类型和所处行业特点,分别确定不同水平的资本成本率,体现企业不同类别、不同发展阶段的个性化特点。
三、经济增加值的计算
(一)经济增加值的定义及计算公式
经济增加值是指企业税后净营业利润减去资本成本后的余额。计算公式为:
经济增加值=税后净营业利润-资本成本=税后净营业利润-调整后资本×资本成本率
其中:
税后净营业利润=净利润+(利息支出+研究开发费用调整项-非经常性收益调整项)×(1-所得税税率(25%))
调整后资本=平均所有者权益+平均负债-平均无息流动负债-平均在建工程
(二)会计调整项目
依据企业财务决算反映数据以及有关专项审核意见,对以下会计事项予以调整:
1.利息支出是指企业利润表中“财务费用”项下的“利息支出”,在税后净营业利润中加回。
2.研究开发费用调整项是指企业利润表中“管理费用”项下的“研究与开发费”和当期确认为无形资产的研究开发支出,具体按照税务部门对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相关标准及实际发生额进行确认,并在税后净营业利润中加回。
对于为获取主业矿产资源,勘探费用支出较大的企业,将计入当期损益的勘探支出视为研究开发费用调整项并按50%的比例予以加回。
3.非经常性收益调整项在税后净营业利润中扣除,包括:
一是变卖主业优质资产收益:减持具有实质控制权的所属上市公司股权取得的收益(不包括考核期内在二级市场增持后又减持取得的收益);转让所属主业范围内非上市公司资产取得的收益;
二是主业优质资产以外的非流动资产转让收益:转让股权(产权)收益、资产(含土地)转让收益(不含投资类企业资本运作性质的转让收益);
三是其他非经常性收益:与主业发展无关的资产置换收益等。
4.无息流动负债是指企业资产负债表中“应付票据”、“应付账款”、“预收款项”、“应交税费”、“应付利息”、“其他应付款”和“其他流动负债”,在资本中予以扣除。
5.在建工程是指企业资产负债表中符合主业规定的 “在建工程”(剔除超过省国资委可行性研究报告确定的建设期,应转资未转资的在建工程),在资本中予以扣除。
(三)资本成本率的确定
省管企业资本成本率原则上在任期考核期初,依据同期银行三年期贷款利率(5.5%)确定;对于特殊行业,由省国资委另行确定。资本成本率确定后,三年保持不变。但对于资产负债率较高的企业,资本成本率上浮0.5个百分点,具体如下:
1. 工业企业(包括煤炭、钢铁、黄金、机械等企业),资产负债率高于70%(含本数,下同)的;
2. 交通运输企业(包括高速、交运等企业),资产负债率高于75%的;
3. 商贸、投资企业(包括商业贸易、投资、酒店等企业),资产负债率高于80%的;
4.其他企业,资产负债率高于75%的。
(四)其他调整事项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对企业经济效益产生重大影响的,省国资委酌情予以调整:
1.重大政策变化;
2.严重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
3.企业重组、上市及会计准则调整等不可比因素;
4.省国资委认定的调整结构、淘汰落后产能事项,其中,淘汰落后产能项目按照省政府公布的有关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确认;
5.涉及经省国资委批准的重大投资项目,依据可行性研究报告确定的亏损期及亏损额内的实际亏损额作为调整事项;
6.经省国资委批准认可的其他事项。
对于上述调整事项,省国资委将建立调整事项备忘录,与业绩考核结果一并公布。
四、经济增加值考核的实施
1.经济增加值将作为重要考核指标纳入省管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指标体系,在2011-2013年考核任期实施考核。各省管企业应进一步建立健全内部业绩考核制度,积极探索实施经济增加值考核。
2.经济增加值考核原则上按照经济增加值增长幅度进行考核,并依据其占净资产比重高低实行分档计分。
3.经济增加值依据经审计的企业财务决算数据计算。其中,对于审核发现的决算数据不实事项予以调整。同时,对于通过补提以前年度减值准备、核销以前年度资产损失等方式冲减年初权益、增加当期利润的,予以调增资本成本及调减净利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