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实施总法律顾问制度的指导意见
为依法推进我省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和国有企业改革,建立国有资产经营风险防范体系,全面加强国有企业法制建设,推进企业依法决策和依法经营管理,进一步完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加快推进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根据国务院国资委《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2004第6号),结合甘肃国有企业实际,就甘肃省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实施总法律顾问制度,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实施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的重要意义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和企业改革的不断深化,企业面临着更加规范、更加严格的市场法律环境,企业法制建设和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日显重要。企业总法律顾问是全面负责企业内部法律事务的高级管理人员,直接对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经营者)负责。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是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核心,是企业依法决策、依法经营管理、依法维护合法权益的重要组织保障和制度保障。尽快在企业推行这项制度,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时代要求,是加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迫切需要,是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重要措施,也是加快国有企业发展、做强做大国有企业的有力保障。
运用法律手段有效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已成为企业提高市场竞争力的重要前提。因此,借鉴中央企业的经验和做法,在全省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选拔、培养一批懂法律、懂经济、懂管理的高级管理人员,实行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这是当前我省企业全面提高核心竞争力的一项重要举措。
甘肃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和有关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互相配合,群策群力,开拓创新,共同做好这项工作。要统一规划,突出重点,分步实施,力求实效,努力开创我省企业法制工作的新局面。
二、实施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的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为适应新形势和新任务的要求,在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实施总法律顾问制度总的指导思想和目标是:以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持与时俱进,切实落实依法治国方略,以新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为契机,争取用3年左右的时间,在大中型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建立总法律顾问制度,并在全部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普遍建立法律事务工作机构,全面推进企业法制建设,大力促进企业依法决策和依法经营管理,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这个指导思想和目标,有关部门和企业,要坚持以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来指导和推进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的建设,要紧紧围绕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这个中心环节来推进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的建设,要从立足于国内国际两个市场和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的高度来推进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的建设,要把推行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与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相结合,与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维护出资人和所出资企业的合法权益相结合,与促进企业依法经营管理、依法维护企业经营自主权相结合。
三、实施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的工作原则
在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中实施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应当把握好以下原则:
(一)要把长远目标与近期目标结合起来。要实现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的总体目标,必须以求真务实的态度,从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实际出发,统筹安排,分步实施,稳步推进,务求实效。在借鉴中央企业成功经验的基础上,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把长远目标和近期目标有机结合起来,扎扎实实推进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
(二)要把部门指导和企业的积极开拓结合起来。搞好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最终要靠企业自身的努力,实施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同样要靠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积极开拓和大胆创新,同时各级国资监管机构和有关部门从政策层面上加强指导和推进,为企业做好服务,创造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三)要把重点突破与整体联动结合起来。率先在40户左右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实施总法律顾问制度是下一阶段企业法制工作的重点。各企业要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在推行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中,既要注意抓好重点突破,又要注意抓好整体联动。
(四)要把总法律顾问的“三个到位”与企业法律顾问队伍建设结合起来。总法律顾问制度是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核心。为了充分发挥好其核心作用,应当做到总法律顾问的岗位到位、权利到位、责任到位。同时又要从科学的人才观出发,切实加强企业法律事务机构和法律顾问队伍的建设,充实企业法律顾问队伍,提高企业法律顾问的业务素质,注重法律人才的梯队培养和使用,逐步在企业中形成一支以总法律顾问为核心,以法律顾问为基础,素质高、能力强的专门人才队伍,扎实落实中央提出的人才战略。
四、企业总法律顾问的职责及任职条件
(一)企业总法律顾问的定位和职责
企业总法律顾问,是指具有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全面负责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高级管理人员。由企业提出人选建议,国资监管机构在考察后进行审批,管理上与总会计师、总工程师、总经济师同属一个层次。企业总法律顾问对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总经理负责。
企业总法律顾问履行下列职责:
1、全面负责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统一协调处理企业经营和管理中的法律事务;
2、采用列席股东大会会议、董事会会议等多种形式参与企业重大经营决策,保证决策的合法性,并对相关法律风险提出防范意见;
3、参与企业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和实施,建立健全企业法律事务机构;
4、负责企业的法制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组织建立企业法律顾问业务培训制度;
5、对企业及下属单位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纠正意见,监督或者协助有关部门予以整改;
6、指导下属单位法律事务工作,对下属单位法律事务负责人的任免提出建议;
7、其他应当由企业总法律顾问履行的职责。
(二)企业总法律顾问任职条件
1、拥护、执行党和国家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秉公尽责,严守法纪;
2、熟悉企业经营管理,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组织协调能力;
3、精通法律业务,具有处理复杂或者疑难法律事务的工作经验和能力;
4、具有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在企业中层以上管理部门担任主要负责人或者担任过企业法律事务机构负责人的。
对符合上述条件由企业提出的人选,报国资监管机构按干部管理权限和任免程序确定。
对目前尚无符合总法律顾问条件人选的企业,可暂时设立副总法律顾问作为过渡,过渡期为3年,3年期满后应当设立总法律顾问。副总法律顾问人选条件可参照总法律顾问条件执行但必须具备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副总法律顾问可以直接主管企业法律事务并对法定代表人或总经理负责,也可协助分管法律事务的负责人管理企业法律事务,其职级享受副总师待遇。企业副总法律顾问人选由企业按干部任免程序和权限确定,并报国资监管机构备案。
五、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实施方案的基本内容
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的实施涉及企业经营管理的诸多方面,企业应当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实施方案除企业生产经营、经济效益等基本情况外,主要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一)企业生产经营需要处理的主要法律事务,依法决策、依法经营管理、依法维护合法权益的基本情况。
(二)本企业法制建设的规划以及实施总法律顾问制度的近期和远期目标。
(三)实施的具体内容,包括总法律顾问职责、总法律顾问人选、有关工作制度和人才培养等具体措施,对实施工作的考核和评价等。
六、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实施工作的进度安排
按照3年内在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基本建立总法律顾问制度的要求,总法律顾问制度实施工作大致分为三个阶段:
(一)准备阶段(2005年6月至12月)。一是由省、市(州)国资监管机构确定分批实施总法律顾问企业名单。首批省属企业10户,每个市州确定企业2-3户;二是列入名单的企业要在国资监管机构的指导下制定实施方案。
(二)实施阶段(2006年1月至2007年6月)。实施企业具体组织实施方案,努力落实总法律顾问职责,健全总法律顾问制度。各级国资监管部门指导和帮助企业落实实施方案。
(三)总结阶段(2007年7月至12月)。企业总结实施工作的基本做法、经验和体会,查找问题和差距,改进和完善有关制度。省政府国资委对实施工作进行系统总结、交流和检查验收。
七、切实加强对国有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
在甘肃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加快推行总法律顾问制度,是贯彻落实《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完善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适应新形势要求的开拓性工作。各市(州)国资监管机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要按照省政府国资委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组织领导,把推行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工作作为当前国有企业法制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要周密筹划,精心组织,认真落实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的各项要求,组织专门力量制定切实可行的落实工作方案,并将方案分别报国资监管机构审批(实施方案提纲见附件)。省政府国资委将对省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情况实行动态跟踪和指导,并进行必要的督促检查。省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首先要抓好本企业法制工作机构的建立和完善,通过一段时间的努力,普遍建立起适应市场竞争要求的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体系。
建立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涉及面广,工作量大,必须重视加强协调配合工作。各级国资监管机构要加强与组织、人事、法制等部门的沟通和协调,积极争取有关部门的重视和支持,为推行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在开展这项工作中,也要加强企业内部各方面的协调和配合,形成合力,共同推进。
市、州国资监管机构可以根据本指导意见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其他企业可参照本指导意见执行,省政府国资委要加强工作指导,其总法律顾问人选报省政府国资委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