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国资董监〔2010〕31号
有关省管企业:
山东省省管国有独资公司外部董事履职评价办法(试行)》已经2010年11月3日省国资委第142次主任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山东省省管国有独资公司外部董事履职评价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实现外部董事评价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促进董事会科学决策、民主决策,进一步加强省管企业董事会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向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公司委派的外部董事的履职评价。
第三条 外部董事履职评价以履行岗位职责为基础,坚持客观公正、全面评价、科学量化、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外部董事履职评价由省国资委组织实施。
第二章 评价内容
第五条 外部董事履职评价,包括履职出勤情况、决策意见质量、专项职责成效、个人经验贡献和监事会评价5部分。
评价按百分制计分,其中,履职出勤情况占10分、决策意见质量占60分、专项职责成效占20分、监事会评价占10分,个人经验贡献按加分项设置。
第六条 履职出勤情况包括履职时间、出席会议情况两项指标,各占5分。
履职时间:履职满30个工作日得5分,不满15个工作日不得分,29-16个工作日之间的按比例计分。
出席会议情况:出席全部董事会和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以下简称专门委员会)会议的分别得3分、2分,不满1/2的不得分,1/2以上的按比例计分。
第七条 决策意见质量包括发言质量和表决质量两项指标,各占30分。
发言质量:根据董事会会议记录(含会议前沟通记录)打分,主要评价外部董事能否针对议题提出有价值、有说服力的观点。
表决质量:根据董事会会议记录打分,主要看对存在问题决策事项的表决意见。存在问题决策事项,是指省国资委未予批准或核准的决策事项、超越职权范围的决策事项、已经形成投资损失的决策事项。
第八条 专项职责成效根据专门委员会提交董事会的议案质量打分。
各专门委员会评价结果分别按100%、80%比例分别计入该专门委员会召集人和其他外部董事个人得分。根据个人在各专门委员会实际得分总和,占在各专门委员会任职情况应得最高分值的比例折算该项目的分值。
第九条 鼓励外部董事个人向董事会提交议案。议案被董事会采纳的每项加2分,每年度累计得分不超过10分。
第十条 监事会评价由监事会主席组织监事会成员对外部董事进行评议打分。
第三章 评价方式
第十一条 省国资委成立外部董事履职评价委员会,组织领导外部董事履职评价工作。评价委员会由省国资委负责同志、相关处室负责人组成。
第十二条 外部董事履职评价采取年度评价与任期评价相结合的方式。同时担任两户以上省管企业外部董事的,分别进行评价。
第十三条 年度评价于次年第1季度进行。每年1月底前,董事会向省国资委报送上年度外部董事履职评价的相关材料,作为外部董事年度评价的依据。主要包括:
(一)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会议记录、纪要;
(二)专门委员会向董事会提交的议案材料、工作报告;
(三)外部董事履职记录。包括外部董事履职出勤情况,个人向董事会提交议案的情况;
(四)外部董事个人上年度履职报告(2000字以上,个人直接报送省国资委)。
第十四条 每年1月底前,省国资委相关处室对上年度公司董事会存在问题的决策事项进行梳理汇总,作为评价外部董事履职情况的依据。
第十五条 外部董事评价委员会组织专家评审组,负责对外部董事的决策意见质量和专项职责成效进行评价打分。
第十六条 省国资委董事会监事会工作处对外部董事履职出勤情况、个人经验贡献进行汇总统计,并对各类评价得分情况进行汇总综合形成年度评价意见。
第十七条 外部董事任期评价于任期届满后1个月内进行。任期届满前一个月外部董事向省国资委提交个人任期履职报告(3000字以上)。省国资委组织外部董事任期考评组对董事任期履职情况进行考评,形成考评报告。一般采取个别谈话、查阅董事会会议资料等方式进行。谈话对象一般为董事、党委班子成员、监事会成员、经理层成员、董事会秘书。
第十八条 省国资委董事会监事会工作处对考评组考评情况及任期内各年度评价得分情况进行汇总综合形成任期评价意见。任期内各年度评价得分的平均值为任期评价得分。
第四章 评价结果及运用
第十九条 外部董事年度和任期履职评价结果分为优秀、称职、不称职三个等次,根据评价得分确定。评价结果作为继续聘任或解聘的依据。
第二十条 外部董事评价得分在90分以上的为优秀等次,评价结果在80分以上的为称职等次,80分以下的为不称职等次。
评价结果经省国资委党委会审定后及时向本人反馈。本人对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据。
第二十一条 外部董事年度履职评价结果为不称职等次的予以解聘。任期履职评价结果未达到优秀等次的,任期届满后不再继续聘任。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