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国资〔2008〕1号
《山东省省管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暂行办法》于二〇〇八年二月二十九日经第3次省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省管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切实履行省管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省管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考核的企业负责人是指省政府确定的由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董事会成员或不设董事会的经理层成员。
第三条 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实行定量和定性相结合,建立经营绩效考核和主要工作考核相结合的考核体系。
第四条 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实行年度考核与任期考核相结合、结果考核与过程评价相统一、考核结果与奖惩任免相挂钩的考核制度。
第五条 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采取由省国资委主任或者其授权代表与企业负责人签订业绩考核责任书,明确考核内容和目标,确定双方权利和责任的方式进行。
第六条 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考核原则。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关于“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制度”等有关规定,按照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以及资本收益最大化和可持续发展的要求,依法考核企业负责人的业绩。
(二)促进科学发展原则。鼓励企业加大自主创新、技术改造和投资力度,优化产业结构和投资结构,突出主业发展,推动企业不断增强核心竞争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对未按规定报经批准,新增辅业投资实现的收益不计入业绩。
(三)全面覆盖原则。在突出经营绩效考核的基础上,将省国资委确定的主要工作纳入考核范围,全面考核企业负责人的业绩。其中,涉及企业阶段性、年度重点的工作纳入年度业绩考核;涉及企业发展根本性、长期性的工作任务纳入任期业绩考核。
(四)共性和个性相结合、分类考核原则。在体现出资人对企业共性要求,突出投资回报水平的基础上,按照企业所处不同行业、资产经营不同水平和主营业务等不同特点,分类确定符合企业个性化要求的指标,实事求是,分类考核。
(五)可量化原则。纳入业绩考核范围的考核项目、考核内容、考核目标等应明确、细化、量化,相关考核信息数据应易获得、具有权威性,考核标准可量化,有可操作性。
(六)可追溯原则。考核业绩应真实、可靠,对于在财务审计、经济责任审计、改革改制或相关监督检查中,发现有关资产损失等影响经营绩效指标或工作指标完成情况不实的,相应调整业绩考核结果,并扣减绩效薪金。
(七)影响因素固定原则。在考核期内,因改制重组发生产权变动、承担政府政策性业务或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对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的,其影响值相应调整考核目标值或考核结果;对市场变化、价格调整或汇率税率变动等因素影响,企业应在生产经营中及时采取应对措施,考核结果不予调整。
(八)激励与约束相结合原则。按照责权利相统一的要求,实行考核结果同激励约束机制相结合,考核结果作为企业负责人薪酬核定及职务任免的重要依据,形成强激励、硬约束的考核机制。
(九)纵向比较和横向比较相结合原则。经营绩效考核指标在兼顾企业历史发展水平,采取企业自身纵向比较的基础上,引入全国同行业平均值,实行横向比较,鼓励企业进行行业对标,与国内同行业同类型先进企业相比较。
(十)公开公正原则。按照“同一行业,同一尺度”原则确定经营绩效考核目标值。建立业绩考核公开查询制度,以适当形式公布考核工作过程与结果,自觉接受企业监督,体现考核工作的公开公正。
第二章 年度业绩考核
第七条 年度业绩考核以公历年为考核期。
第八条 年度业绩考核责任书包括下列内容:
(一)双方的单位名称、职务和姓名;
(二)考核内容及指标;
(三)考核与奖惩;
(四)双方的权利和责任;
(五)责任书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六)其他需要规定的事项。
第九条 年度业绩考核包括经营绩效考核与主要工作考核,基本分各为100分。
第十条 经营绩效考核指标包括基本指标和分类指标。
(一)基本指标包括年度净利润、净资产收益率、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和总资产报酬率。
1.年度净利润是指经核定后的企业合并报表净利润(不含少数股东损益)。对通过变卖企业主业优质资产等取得的非经常性收益,以及未按规定报经批准,增加辅业投资取得的收益,予以扣除。
2.净资产收益率是指企业考核当期净利润同平均净资产的比率,计算公式为:
净资产收益率 =净利润÷平均净资产 ×100%
平均净资产=(年初所有者权益+年末所有者权益)÷2
其中:净资产中不含少数股东权益,净利润中不含少数股东损益。
3.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是指企业扣除客观因素后的年末国有资本同年初国有资本的比率,计算公式为:
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扣除客观因素影响后的年末国有资本÷年初国有资本×100%
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依据《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确认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9号)审核确认。
4.总资产报酬率是指企业息税前利润同平均资产总额的比率,计算公式为:
总资产报酬率=息税前利润÷平均资产总额×100%
息税前利润=利润总额+利息支出
平均资产总额=(年初资产总额+年末资产总额)÷2
(二)对于亏损企业或资不抵债企业,经营绩效考核的基本指标为年度利润总额、总资产报酬率、总资产增长率、总资产周转率。
1.年度利润总额。年度利润总额是指经核定后的企业合并报表利润总额,亏损企业减亏额视同实现利润。其中,对通过变卖企业主业优质资产等取得的非经常性收益,及未按规定报经批准,增加辅业投资取得的收益,予以扣除。
2.总资产增长率是指考核期内总资产增长额同年初资产总额的比率,计算公式为:
总资产增长率= 考核期内总资产增长额÷年初资产总额×100%
考核期内总资产增长额=年末资产总额-年初资产总额
3. 总资产周转率是指主营业务收入净额同平均资产总额的比率,计算公式为:
总资产周转率=主营业务收入净额÷平均资产总额×100%
平均资产总额=(年末资产总额+年初资产总额)÷2
(三)分类指标根据企业所处行业特点,综合考虑反映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及风险控制能力等因素,由省国资委与企业协商确定3项指标。具体指标按照“同类企业,统一指标”,参照年度经营绩效考核分类参考指标选定(具体指标见附件1)。原则上,各企业分类指标在三年任期内不再变动。
经省国资委确定主业的企业,应重点选择有关主业投资增长、科技投入等增强核心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的指标。
(四)鼓励条件成熟的企业试行用经济增加值指标进行年度经营绩效考核。经省国资委批准,企业可使用经济增加值指标进行考核。凡企业经济增加值比上一年有所提高的,给予适当加分。
第十一条 主要工作考核指标。围绕鼓励构建责任型、创新型、和谐型企业,根据省管企业改革发展规划目标和国资监管需要,以促进企业体制与机制创新、技术进步、产品结构调整为目标,重点考核企业现代企业制度建设、管理创新、节能减排、安全生产及信访稳定等涉及企业阶段性、年度重点工作完成情况。具体考核项目、目标要求、计分标准和依据等由省国资委依据各项工作特点和要求,分别确定,并在考核责任书中予以明确。在新的考核年度内,主要工作考核目标等需要调整补充的,省国资委及时向企业沟通反馈。
第十二条 年度业绩考核按下列程序确定目标及签订责任书:
(一)预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
1.预报经营绩效目标建议值。每年第四季度,企业负责人按照省国资委年度经营绩效考核要求、三年规划目标及企业经营状况,对照同行业先进水平,编制年度财务预算,提出下一年度内拟完成的经营绩效考核目标建议值,并将考核目标建议值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报省国资委。考核目标建议值原则上不低于前三年考核指标实际完成值的平均值或上年考核指标实际完成值(达到全国同行业同类型企业良好值的除外)。
2.预报主要工作考核完成计划和措施。企业根据省国资委确定的企业年度主要工作考核事项及目标任务,结合企业自身实际,提出相关主要工作目标完成计划和措施,并报省国资委。
(二)核定业绩考核目标值。省国资委按照“同一行业,同一尺度”,结合宏观经济形势、企业所处行业运行态势及企业实际发展状况等,对企业负责人的年度经营绩效考核目标建议值及有关主要工作考核目标进行审核,并就经营绩效考核目标值及有关主要工作考核目标、要求等同企业沟通后加以核定。其中,经营绩效考核目标值达到或超过全国同行业同类型企业平均值的,可按全国同行业同类型企业平均值确定。凡企业年度净利润目标值低于上一年度实际完成值、净资产收益率目标值低于全国同行业同类型企业平均值且低于上一年度实际完成值的,最终考核结果原则上不得进入A级。
(三)由省国资委主任或者其授权代表同企业负责人签订年度业绩责任书。
对于处于特定行业、周期性下降阶段或因重大改制重组等特殊原因,企业负责人不能按期提报年度经营绩效考核目标,企业年度经营绩效考核目标值难以确定的,省国资委与企业不再签订业绩责任书。经营业绩考核方式,采用将企业基本指标的实际完成值与全国同行业同类型企业平均值比较,计算经营绩效考核得分。其中,年度净利润(年度利润总额)同上年实际完成值比较,并计算考核得分。
第十三条 省国资委对年度业绩责任书执行情况实施动态监控。
(一)年度业绩责任书签订后,企业年中进行分析,企业负责人将半年业绩责任书执行情况向省国资委报告。省国资委结合企业经济运行分析以及派驻企业监事会、财务总监有关报告事项等,对责任书的执行情况进行动态跟踪。
省国资委对业绩责任书执行情况明显滞后的企业,提出预警和督促。
(二)建立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环境污染事故和质量事故,重大经济损失,重大法律纠纷案件,重大投融资和资产重组等重要情况的报告制度。企业发生上述情况时,企业负责人应当立即向省国资委报告。
第十四条 年度业绩责任书完成情况按照下列程序进行考核:
(一)企业上报业绩考核结果。
1.上报经营绩效考核结果。每年4月底之前,企业负责人依据经审计的企业财务决算数据等,对上年度经营绩效考核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并将经营绩效年度总结分析报告报省国资委。派驻财务总监的企业,财务总监应对年度经营绩效考核指标完成情况及分析报告进行审核,出具专项审核意见。
2.上报主要工作完成情况。每年3月底之前,企业负责人对纳入考核的各项主要工作完成情况等进行认真总结分析和自我评价打分,总结分析及自我评价打分情况书面报省国资委。
(二)省国资委审核确认业绩考核结果。
1.审核确认经营绩效考核结果。省国资委依据经审计并经审核的企业财务决算报告和经审查的统计数据,结合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绩效分析报告和财务总监的审核意见等,对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绩效考核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审核(具体计分标准见附件2),形成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绩效考核得分。
2.审核确认主要工作考核结果。省国资委依据动态监控、检查验收和相关统计检查数据,结合企业负责人年度主要工作总结分析和自我评价打分,对企业负责人主要工作完成情况进行审核,形成企业负责人年度主要工作考核得分。
(三)省国资委根据最终确认的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绩效考核得分和主要工作考核得分,形成企业负责人年度业绩考核结果并反馈各企业负责人。企业负责人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在收到考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书面向省国资委反映,由省国资委予以复核。
第三章 任期业绩考核
第十五条 任期业绩考核以三年为考核期。由于特殊原因需要调整的,由省国资委决定。
第十六条 任期业绩考核责任书包括下列内容:
(一)双方的单位名称、职务和姓名;
(二)考核内容及指标;
(三)考核与奖惩;
(四)双方的权利和责任;
(五)责任书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六)其他需要规定的事项。
第十七条 任期业绩考核包括经营绩效考核与主要工作考核,基本分各为100分。
第十八条 经营绩效考核指标分为三年国有资本积累率、三年主营业务收入平均增长率、不良资产比率三项指标和企业任期综合绩效评价结果。
1. 三年国有资本积累率是指企业考核期内国有资本增长额同考核期初国有资本的比率。计算公式为:
三年国有资本积累率= 考核期内国有资本增长额÷考核期初国有资本×100%
考核期内国有资本增长额="任期考核期末国有资本-任期考核期初国有资本 2.三年主营业务收入平均增长率是指企业主营业务连续三年的平均增长情况,计算公式为:
三年主营业务收入平均增长率=[(考核期末当年主营业务收入÷考核期前一年主营业务收入) 1/3-1]×100%
3.不良资产比率是指企业考核期末不良资产同考核期末资产总额的比率,计算公式为:
不良资产比率=〔任期期末资产减值准备余额+任期期末存货+任期期末应收账款(含其他应收款)〕÷(任期期末资产总额+任期期末资产减值准备余额)×100%。
4.任期综合绩效评价是指以投入产出分析为基本方法,对任期内的财务绩效(盈利能力、资产质量、债务风险、经营增长)和管理绩效(战略管理、发展创新、经营决策、风险控制等)进行综合评价,形成综合绩效评价结果。综合绩效评价实施办法由省国资委另行制定。
第十九条 主要工作考核目标。根据省管企业发展战略和国资监管需要,主要对涉及企业可持续发展和提高核心竞争力的有关资本运营、技术创新等关系根本性、长期性的工作任务进行考核。具体考核项目、目标要求、计分标准和依据等由省国资委依据各项工作特点和要求,分别研究确定,并在考核责任书中予以明确。在新的考核任期内,主要工作考核目标等需要调整补充的,省国资委及时向企业沟通反馈。
第二十条 任期业绩考核按下列程序确定目标及签订责任书:
(一)预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
1.预报经营绩效目标建议值。考核期初,企业负责人按照省国资委任期经营绩效考核的要求和企业经营状况及发展战略,对照同行业先进水平,提出任期经营绩效考核目标的建议值并将考核目标建议值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报省国资委。考核目标建议值原则上不低于前一任期考核指标实际完成值。
2.预报主要工作考核完成计划和措施。考核期初,企业根据省国资委确定的企业任期主要工作考核事项及目标任务,结合企业自身实际及规划等,提出相关主要工作完成计划和措施,并报省国资委。
(二)核定经营绩效考核目标值。省国资委按照“同一行业,同一尺度”,结合经济形势、企业的运营环境及发展状况等,对企业负责人的任期经营绩效考核目标建议值和有关主要工作考核目标进行审核,并就考核目标值及有关主要工作考核目标、要求同企业沟通后加以核定。
(三)由省国资委主任或其授权代表同企业负责人签订任期业绩责任书。
第二十一条 省国资委对任期业绩责任书执行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实施动态监控。
第二十二条 任期业绩责任书完成情况按照下列程序进行考核:
(一)企业上报业绩考核结果。
1.上报经营绩效考核结果。考核期末,企业负责人对任期经营绩效考核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并将总结分析报告报省国资委。派驻财务总监的企业,财务总监应对任期经营绩效考核指标完成情况及分析报告进行审核,出具书面审核意见。
2.上报主要工作完成情况。考核期末,企业负责人对主要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认真总结分析和自我评价打分,总结分析及自我评价打分情况书面报省国资委。
(二)省国资委审核确认业绩考核结果。
1.审核确认经营绩效考核结果。省国资委依据任期内经审计并经审核的企业财务决算报告和经审查的统计数据,结合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总结分析报告和财务总监的审核意见,对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绩效考核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综合审核(具体计分标准见附件3),形成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绩效考核得分。
2.审核确认主要工作考核结果。省国资委依据动态监控、检查情况和相关统计检查数据,结合企业负责人任期主要工作总结分析和自我评价打分,对企业负责人主要工作完成情况进行审核,形成企业负责人任期主要工作考核得分。
(三)省国资委根据最终确认的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绩效考核得分和主要工作考核得分,形成企业负责人任期业绩考核结果并反馈各企业负责人。企业负责人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在收到考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书面向省国资委反映,由省国资委予以复核。
第四章 奖 惩
第二十三条 省国资委根据企业负责人经营绩效考核得分和主要工作考核得分确定企业负责人的业绩考核得分。业绩考核得分按经营绩效考核得分的70%与主要工作考核得分的30%之和计算。
第二十四条 根据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得分,年度业绩考核和任期业绩考核最终结果分为A、B、C、D、E五个级别。业绩考核得分100分为C级进级点。具体级别依据省管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得分按比例确定。
第二十五条 业绩考核结果作为对企业负责人实施奖惩和任免调整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六条 依据年度业绩考核结果,对企业负责人实行绩效薪金奖励。企业负责人的绩效薪金与年度业绩考核结果挂钩,具体挂钩方法按省管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绩效薪金的60%在年度考核结束后当期兑现;其余40%作为延期绩效薪金根据任期考核结果等因素在连任或离任的下一年兑现。
第二十八条 依据任期业绩考核结果,对企业负责人实施奖惩与任免。
(一)对于任期业绩考核结果为A级、B级和C级的企业负责人,按期兑现全部延期绩效薪金。其中,任期及年度业绩考核结果均为A级的,给予其任期内平均基薪的奖励。
(二)对于任期业绩考核结果为D级和E级的企业负责人,除根据考核分数扣减延期绩效薪金外,将根据具体情况,对其进行谈话诫勉,或按照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岗位调整、降职使用或免职(解聘)。
具体扣减绩效薪金的公式为:扣减延期绩效薪金="任期内积累的延期绩效薪金×(100-任期业绩考核得分)÷100。
第二十九条 实行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谈话制度。对于年度考核结果为D级或E级、发生重特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严重违规经营和存在重大经营风险等情形的企业,由省国资委与企业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责成企业负责人提出整改措施,并督促执行。因整改措施不力等原因致使企业经营状况未能有效改善,年度考核结果由D级降为E级或连续两年为E级的企业负责人,将根据具体情况,按照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实施岗位调整、降职使用或免职(解聘)等。
第三十条 企业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等财务会计制度及相关会计准则进行核算,保证会计信息真实性。省国资委每年对企业编报财务决算报告、中介机构审计报告组织质量检查。对企业虚报、瞒报财务状况的,调整当期业绩考核结果,并根据具体情节决定扣发企业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负责人部分或全部的绩效薪金、延期绩效薪金;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对经济责任审计、改革改制或相关监督检查中,新暴露资产损失或企业虚报、瞒报考核目标完成情况的,省国资委将对企业负责人的业绩考核结果进行追溯调整,并相应扣减绩效薪金、延期绩效薪金等。
第三十一条 企业负责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导致重大决策失误、重大安全与质量责任事故、严重环境污染事故、重大违纪事件、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给企业造成重大不良影响或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酌情扣发其绩效薪金或延期绩效薪金,并将按照有关规定追究企业相关负责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企业产生的重大资产损失,属于董事会(经理层)决策致使企业遭受资产损失的,由表达同意的董事(经理)承担责任;属于经理层不执行董事会决议致使企业遭受资产损失的,由总经理和分管负责人承担责任。具体重大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办法由省国资委另行制定。
对企业未能完成下达的节能减排任务或发生重特大安全责任事故等,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将业绩考核结果降为D级或E级。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由于改制重组、清产核资、职务调整等原因导致对企业负责人的考核因素发生变化的,省国资委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变更业绩责任书的相关内容。
第三十三条 企业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动,新任企业负责人发现有关资产质量、效益状况等不实的,应在到任半年内向省国资委提出,经省国资委审核确认后,相应调整考核目标值,并按照本办法及有关规定,扣减原企业负责人延期绩效薪金,追究相应责任;逾期未提出异议的,新任企业负责人应继续执行原业绩责任书相关内容。
第三十四条 凡列入省国资委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试点且外部董事到位人数超过全体董事二分之一的企业,省国资委交由企业董事会对企业经理人员的经营业绩进行考核。省国资委对董事会考核企业经理人员的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具体指导和监督办法由省国资委另行制订。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