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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管企业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国资企业培训网
2009-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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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国资收益〔2009〕5号

各省管企业:

    《山东省省管企业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9年5月31日省国资委第117次主任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九年六月八日    

山东省省管企业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规范企业债券发行行为,防范和控制企业债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省管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债券包括企业债券、公司债券等中长期债券以及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等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第二章  债券发行的原则

    第四条  坚持突出发展主业。省管企业应积极利用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和短期融资券等多种债务融资工具,拓宽直接融资渠道,筹集低成本资金,确保重点项目建设,发展壮大主业。

    第五条  坚持改善负债结构。省管企业要根据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和中长期发展规划,设计合理的负债结构。通过发行债券筹集资金的应对发行规模、品种、成本与偿债能力进行科学分析,合理制定方案,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资金使用成本,确保资金使用安全。

    第六条   坚持防范发行风险。省管企业应当加强风险防范意识,健全债券发行的风险防范和控制制度。发行债券或为其他企业发行债券提供担保的,应当符合省国资委相关规定。

    第七条  坚持公开公正、诚实信用。省管企业发行债券应按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进行信息披露,募集资金必须用于批准的用途,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章  债券发行及管理

    第八条  省管企业决定发行债券,要及时与省国资委沟通,在对有关事项取得一致意见后,制定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债券发行方案。

    第九条  省管企业应做好债券发行的可行性研究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债务融资市场情况、企业所处行业状况、同行业企业近期债券发行情况;
    (二)企业历史沿革、法人治理和组织结构、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和发展规划,本企业已发行债券及兑付情况; 
    (三)本次筹集资金的规模、用途、期限和效益预测,发行债券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业绩的影响,企业偿债能力分析;
    (四)风险控制机制和流程,对可能出现的风险进行分析并阐述相应对策;
    (五)担保、抵(质)押情况说明。

    第十条  国有独资企业的债券发行方案由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并形成书面意见;公司制企业的债券发行方案由董事会负责制订。

    第十一条  省管企业发行债券应当向省国资委报送下列审核资料:

    (一)债券发行申请;
    (二)债券发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债券发行方案及债务偿还方案(同时附送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意见);
    (四)企业章程及产权登记证复印件;
    (五)具有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近三个会计年度的审计报告;
    (六)企业法律顾问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七)省国资委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  省国资委根据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的总体要求,主要从企业主业发展资金需求、资产负债水平、风险防范和控制机制建设等方面对省管企业债券发行事项进行审核,并作出决定或出具意见。

    第十三条  省国资委出具同意发行债券的意见后,省管企业按规定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报送发行债券的申请。获知核准或不予核准决定的20个工作日内,应将有关情况报告省国资委。

    第十四条  省国资委建立省管企业债券发行情况统计报告制度,省管企业应将本企业及重要子企业的年度债券发行及兑付情况于次年3月底前书面报省国资委。

    第十五条  债券存续期内,发生可能影响债券持有人实现其债权的重大事项时,省管企业应当及时向省国资委报告。

    第十六条  省管企业发行债券未按本办法规定履行相关决策程序的,省国资委将按照有关规定追究企业及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省管企业应根据本办法,结合本企业实际,制定各级子企业的债券发行管理工作规范。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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