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国资收益〔2010〕6号
各省管企业:
为了完善省管企业资本经营预算制度,我们制定了《省管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监督检查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月十九日
省管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监督检查暂行规 定
第一条 为加强对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以下简称省管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以下简称资本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规范省管企业国有资本收益上交和资本预算资金使用行为,根据《省政府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鲁政发〔2008〕49号)和《山东省省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试行办法》(鲁财企〔2008〕27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省管企业资本预算执行监督检查是指省国资委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省管企业资本预算执行情况组织实施监督检查活动,以规范省管企业国有资本收益上交和资本预算资金使用的行为。
第三条 省管企业资本预算执行监督检查工作主要内容包括:
(一)国有资本收益上交情况;
(二)资本预算支出执行情况;
(三)资本预算资金使用效果。
第四条 省管企业国有资本收益上交情况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否按照有关工作要求,及时申报国有资本收益,申报的应交利润基数是否真实,抵扣因素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二)申报国有资本收益的相关材料是否合规:
1.应交利润基数是否依据经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的年度财务决算报表;
2.应交的股利、股息是否依据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不设股东会的为董事会,下同)审议批准的利润分配方案。
(三)是否按照有关工作要求,及时、足额上交国有资本收益,是否因隐藏、瞒报国有资本收益导致上交金额不实或少交国有资本收益。
第五条 省管企业资本预算支出执行情况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否按照有关工作要求,定期如实报告资本预算资金到账情况、资本预算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进展情况、年度国有资本经营决算等情况;
(二)对于资本预算支出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重大事项是否及时向省国资委报告;
(三)资本预算支出执行是否符合企业内部控制程序,是否存在截留、挪用或变相侵占资本预算资金等违规、违法情况;
(四)资本预算支出项目执行完毕后,是否按要求对本企业资本预算资金使用效果进行全面客观的评价;
(五)资本预算支出项目执行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及其整改情况。
第六条 省管企业资本预算资金使用效果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资本预算项目实际完成情况是否与项目申请目标或者调整后目标相符合,是否存在严重偏离目标的情况;
(二)费用性支出项目是否完成设立的目标,是否实现了相应的社会效益;
(三)资本性支出项目对资产的配置和使用效率情况,是否存在无效或低效资产,或者形成重大经济损失等。
第七条 对省管企业资本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一)自查方式。向省管企业下达自查通知,要求省管企业在规定期限完成预算执行情况的内部检查并向省国资委提交自查报告,并抄送省财政厅。
(二)抽查方式。根据工作需要,可采取委托社会中介机构或组织有关专业人员等形式随机选取省管企业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三)专项检查方式。对重大事项或重大违法违规问题,组织实施专项检查。
第八条 省国资委应当在实施监督检查10个工作日前通知被检查省管企业。被检查省管企业在接到监督检查通知书后,应积极配合监督检查工作,做好有关准备工作,如实提供相关资料。
第九条 省国资委依据监督检查工作结果,向企业下达整改意见,并督促被检查省管企业对有关问题做好整改落实工作。
第十条 对于在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省管企业弄虚作假、故意漏报、挪用资金等违规行为,由省国资委责令整改,并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一条 省管企业内部组织开展的资本预算执行监督检查工作,可参照本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