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国资财审〔2009〕9号
各省管企业:
《山东省省管企业财务决算信息质量抽查办法》已经2009年7月23日省国资委第121次主任办公会议修订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八月二十五日
山东省省管企业财务
决算信息质量抽查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省管企业会计核算,提高财务决算报告编报与审计工作质量,确保企业财务决算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省国资委关于省管企业财务决算管理、中介机构聘用管理等方面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务决算信息质量抽查,是指省国资委聘用中介机构(以下称抽查中介机构)对选定的部分省管企业编报的财务决算报告质量,以及承担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审计的中介机构(以下称决算审计中介机构)审计工作质量进行的审计核查工作。
第三条 省国资委负责抽查工作的组织、指导和监督,协调中介机构与企业、抽查中介机构与决算审计中介机构之间的联系。
第四条 抽查中介机构应按照有关规定,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抽查工作,对抽查报告的真实、完整、合法性负责。
第五条 被抽查企业应积极配合抽查工作,全面、及时提供抽查所需的资料,并对其真实、合法、完整性负责。企业监事会、财务总监应做好有关协助配合工作。
第六条 决算审计中介机构应及时提供真实的审计工作底稿及有关资料。
第七条 省国资委原则上每三年对省管企业年度财务决算信息质量抽查一遍。
第二章 抽查内容
第八条 抽查中介机构对被抽查企业应纳入年度财务决算合并(汇总)范围的企业(不含上市公司)进行全面审查,对决算审计中介机构的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全面审查核实。抽查过程中发现财务决算信息失真问题涉及以前年度的,应进行延伸审查。
第九条 省管企业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编报质量抽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二)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和利润的会计核算。
(三)财务决算报告合并(汇总)范围和方法。
(四)各类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及核销。
(五)财务决算信息的披露。
(六)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七)其他影响企业财务信息质量的情况。
第十条 决算审计中介机构审计工作质量抽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年度财务决算报表实施审计范围。
(二)审计程序的执行情况。
(三)审计证据充分性、适当性。
(四)审计报告事项披露。
(五)内部质量控制情况。
(六)审计意见类型的恰当性。
(七)决算审计中介机构工作质量的其他情况。
第三章 抽查方式
第十一条 省国资委在省管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编报审核完成后,根据有关规定确定年度被抽查企业名单,选聘中介机构承担抽查工作。
第十二条 抽查中介机构进驻被抽查企业现场,查阅有关财务会计资料和文件,察看有关企业业务现场和设施,询问有关单位和个人,审查核实决算审计中介机构提供的审计工作底稿。
第十三条 抽查中介机构在抽查工作中应编制全面、完整、真实的工作底稿,职业判断所依据的证据应充分、适当、严密。
第十四条 抽查中介机构在抽查过程中应针对企业内部控制存在缺陷和生产经营管理中存在问题,出具管理建议书。
对抽查工作中发现的企业相关问题,应对企业和决算审计中介机构的责任提出界定意见。
第十五条 抽查中介机构应按要求出具抽查报告报省国资委,并抄送被抽查企业和决算审计中介机构;被抽查企业设立监事会、财务总监的,同时抄送监事会和财务总监。
被抄送各方应自接到抽查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反馈意见报省国资委,并抄送抽查中介机构。被抽查企业和决算审计中介机构的书面反馈意见须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逾期未提出书面反馈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抽查中介机构对各方反馈意见作出说明,形成书面材料报省国资委。
第十六条 省国资委组织成立抽查结果专家审核小组,研究审核抽查结果,对抽查中介机构工作质量进行评价,评价结果作为抽查费用支付、省国资委中介机构备选库管理的依据。
第四章 结果运用
第十七条 抽查结果认定后,省国资委对其涉及的有关问题作出处理,对抽查结果进行通报。
第十八条 省国资委对经抽查认定的省管企业年度财务决算信息质量有关问题,责成企业限期整改;对影响业绩考核结果事项,追溯调整年度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结果,相应调整绩效薪金;对存在国有资产损失、流失事项,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抽查前,企业通过内部审计或专项检查等工作自行发现经营业绩不实事项,已整改落实并报经省国资委同意后追溯调整业绩考核结果或调整绩效薪金的,不再另行追溯调整业绩考核结果。
第十九条 对抽查发现的决算审计中介机构违反国家、省国资委有关规定等事项,省国资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抽查前,决算审计中介机构自查自纠并主动向省国资委报告的,可适当减轻对中介机构的责任追究。
第五章 工作责任
第二十条 省国资委相关工作人员不得干预中介机构的正常抽查工作,在抽查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以权谋私,造成重大工作失误或者泄露企业商业秘密给企业造成损失的,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 被抽查企业无故拒绝或拖延提供有关资料,或影响和妨碍抽查中介机构正常抽查工作的,由省国资委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通报批评。
第二十二条 决算审计中介机构拒不提供或提供虚假审计工作底稿及有关资料的,今后不得承担省管企业有关审计业务。
第二十三条 在经济责任审计、改制审计等其他审计和检查中,发现抽查中介机构应发现未发现或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问题,省国资委将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抽查中介机构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 抽查中介机构对在抽查工作中知悉的企业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对泄露企业商业秘密,给企业造成严重后果的,省国资委将追究相关中介机构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聘用抽查中介机构费用列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山东省省管企业财务决算信息质量抽查办法(试行)》(鲁国资考评〔2008〕2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