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国资分配〔2007〕3号
为认真执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企业解决工资拖欠问题的意见》(鲁政办发〔2007〕2号)和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做好国有企业清理拖欠职工工资工作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07〕41号),全面落实省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联席会议的工作部署,尽快解决省管企业工资拖欠问题,建立有效预防和解决工资拖欠的长效机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解决省管企业工资拖欠问题的重要性
拖欠工资既影响职工的基本生活,又损害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解决工资拖欠,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企业应尽的职责,也是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推进和谐社会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各省管企业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充分认识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要积极主动地向职工宣传《劳动法》、《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及有关文件,做好相关政策规定的解释工作,抓紧做好拖欠工资的调查、认定和清欠。
二、弄清拖欠情况,落实清欠责任
各省管企业要对本企业及其子企业2007年3月底以前的工资拖欠情况进行调查摸底和统计汇总,于4月25日前向我委书面报告工资拖欠的有关情况及下一步工作打算,并填报《省管企业拖欠工资情况调查表》(见附件1)。调查表须经企业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没有工资拖欠问题的省管企业也应填报调查表。
从2007年4月份起,存在拖欠工资的或有新欠工资的省管企业,须填报《2007年省管企业拖欠工资及清欠情况季报表》(见附件2),并于每季终了后10日内报我委。
目前仍然拖欠职工工资的企业是解决工资拖欠问题的责任主体。要建立解决工资拖欠工作的目标责任制,分析拖欠原因,制定清欠计划,明确时间进度和工作措施等,多渠道筹集清欠所需资金,力争2007年底基本解决企业历史工资拖欠问题。
三、多措并举,建立预防工资拖欠的长效机制
各省管企业要以解决工资拖欠问题为契机,建立健全企业工资支付监控和应急保障制度、防止工资新欠预报制度,坚决防止旧欠清完、新欠又出,边清边欠现象的发生。
(一)建立健全工资支付制度,落实企业负责人解决工资拖欠的责任。我委将解决工资拖欠和防止新拖欠纳入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内容,对解决工资拖欠不力和发生新拖欠的企业负责人适当扣减其绩效薪金或延期兑现收入,必要时对欠薪企业进行通报。同时,加大对涉及拖欠工资信访案件的督办力度,切实保护困难职工等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企业要完善工资集体协商等职工民主参与决定工资的办法,确保按时足额发放工资。凡没有完成清欠任务或发生新欠的企业,其新增效益工资总额必须首先用于清欠,其负责人薪酬和职工工资不得增加。
(二)进一步深化企业劳动工资制度改革,转换企业经营机制。要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全面加强劳动合同管理,依法规范劳动关系,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劳动用工和内部收入分配制度,有效配置人力资源,真正做到员工能进能出、岗位能上能下、收入能增能减,建立起职工工资增长与企业效益和个人贡献大小相联系的长效机制,切实解决企业内部收入差距过大的问题,为清欠工作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三)把解决工资拖欠问题和推动企业改革发展有机地结合起来,在企业重组、合并、改制、解散、破产、产权转让的过程中,多渠道筹措资金,依照法律和有关政策彻底解决工资拖欠问题。对于有历史拖欠工资的企业,加快改革和解散、破产进度,通过变现资产、处置土地等方式全面清偿拖欠工资等职工债权。
(四)涉及道路建设、房地产开发、建筑工程等行业的省管企业及子企业,要严格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防止建筑领域发生拖欠工程款和务工人员工资问题的通知》(鲁政办发〔2007〕20号),加强对务工人员工资支付专项管理,依法办理用工登记备案手续,采取法律措施,从源头上杜绝工资拖欠。
解决工资拖欠问题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敏感度高,各省管企业要周密部署、稳妥推进,扎扎实实地做好这项工作。我委将根据调度情况和各省管企业落实清欠计划的进度,帮助企业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并适时开展监督检查,推动企业尽快解决职工工资拖欠问题。
附表:
1省管企业拖欠工资情况调查表(略)
22007年省管企业拖欠工资及清欠情况季报表(略)
山东省省管企业监事行为规范
一、加强学习,积极探索,不断提高政治业务素质和履行职责的能力。
二、坚持原则,敢讲真话,勇于同违法乱纪和弄虚作假的行为作斗争,自觉维护国家利益。
三、公道正派,依法办事,正确行使监督权力,独立、客观、公正地反映和评价企业的经营、财务状况及领导人员工作业绩。
四、恪尽职守,扎实工作,善于听取各方面意见,确保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
五、健全制度,规范程序,认真遵守各项保密规定,不泄露企业的商业秘密。
六、遵纪守法,无私奉献,自觉遵守廉洁自律有关规定。不接受企业的任何馈赠,不接受企业的任何报酬和福利待遇(职工代表监事除外),不在企业报销除差旅费之外的任何费用,不在企业中为自己、亲友或者其他人谋取私利,不参加由企业安排、组织或者支付费用的娱乐、旅游、专门宴请和未经批准的出访等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