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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规范省管企业领导人员兼职行为的意见》的通知

来源:国资企业培训网
2010-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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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国资党〔2010〕31号

各省管企业党委:

    现将《关于规范省管企业领导人员兼职行为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山东省纪委     
中共山东省委组织部     
中共山东省国资委委员会     
2010年10月20日     

关于规范省管企业领导人员兼职行为的意见

    为加强省管企业领导班子建设,强化企业领导人员管理与监督,促进省管企业科学发展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以下简称《企业国有资产法》)、《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就规范省管企业领导人员兼职行为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规范省管企业领导人员兼职行为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关于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兼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党的纪律都有明确规定。《公司法》第七十条规定:“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兼职。”《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未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同意,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其他企业兼职。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经营同类业务的其他企业兼职。”中共中央于2009年7月颁布施行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第五条也明确了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不得有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以及损害本企业利益的八类行为,其中一类就是“未经批准兼任本企业所出资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介机构的领导职务,或者经批准兼职的,擅自领取薪酬及其他收入。”这些规定说明,省管企业领导人员兼职行为,应当依法规范。

    近年来,随着国有资产监管措施的逐步到位和省管企业改革的不断深化,由企业领导人员兼职而带来的问题日益突出:一是削弱集团公司管控力。集团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在权属企业兼职,造成母子公司不分,集团的协同效应、管控作用难以发挥。一些兼职领导人员本位主义思想严重,对集团公司整体发展漠不关心,不惜利用职权为兼职企业争取利益,致使集团整体战略难落实、整体利益得不到尊重。个别领导人员在权属企业或有关组织兼职取酬,造成集团公司内部考核机制、分配机制混乱,致使班子成员之间利益不平衡,严重影响领导班子的凝聚力和战斗力,使集团公司管控体系失去作用。二是导致公司治理结构失衡。企业领导人员在权属企业兼职,造成董事会、经理层成员权责不明、混岗分工,使决策层与执行层不能真正分开,治理结构各方权责明确、运转协调、制衡有效的体制机制不能形成,导致公司治理结构有名无实。三是滋生违法违纪问题,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企业领导班子成员在权属企业和相关组织兼职取酬,使兼职行为逐步演变成一种待遇、一种利益分配机制,为少数人权力寻租提供了空间,为滋生腐败问题提供了土壤。个别兼职领导人员通过关联交易等手段,把企业利益向兼职企业或单位转移,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和个人的违法违纪。因此,规范企业领导人员兼职行为,是加强省管企业集团管控和风险防控,落实国有资产监管责任,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迫切需要,是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加强企业管理和领导班子建设的迫切需要,是规范企业领导人员从业行为,促进其依法经营、廉洁从业的迫切需要,必须引起高度重视,切实抓紧抓好。

    二、明确规范省管企业领导人员兼职行为的有关要求

    规范省管企业领导人员兼职行为,必须坚持从健全国资监管体系、落实国资监管责任的大局出发,坚持依法办事、有章必循、有错必纠、重在规范的原则,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列入省委和省委委托省国资委党委管理、省政府授权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的领导人员的兼职,必须严格执行以下规定:

    1.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兼职。企业领导人员未经省国资委批准,不得在其任职企业所出资企业(含全资公司、控股公司和参股公司,下同)和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介机构兼任职务,或在其他单位兼任领导职务。新提拔担任企业领导人员的,任职后应及时免去(辞去)原职务,确需继续兼任的,按照规定程序报批。企业领导人员离职或退休后,应当及时免去(辞去)原兼任职务。

    2.确因工作需要兼职的,应当严格按程序报批。企业领导人员兼职,应按照规定向省国资委报批。其中,属于省委管理领导班子的企业领导人员兼职,由省国资委商省委组织部审批。企业领导人员兼职报批的材料一般包括:兼任职务的请示、有关会议记录、纪要和其他需要说明情况的材料。其中,请示的内容一般是:企业领导人员任职企业班子成员的兼职情况、兼职人的基本情况、兼职的理由、兼职的时间、兼职企业(或单位)的基本情况等。对企业领导人员兼职的审批情况,半年一次集中报省纪委备案。

    3.严格执行不得兼职取酬的有关规定。企业领导人员经批准在任职企业所属全资企业兼职的,一律不准领取任何薪酬和其他收入;经批准在其控股公司、参股公司或其他企业(单位)兼职的,兼职企业(单位)给予的薪酬和其他收入必须在一个月之内全额上交任职企业财务部门,不得据为己有。企业领导人员不得在兼职企业报销与兼任职务职责无关的任何费用,在兼职企业职务消费情况要以适当形式公开。

    4.明确违规兼职应负的纪律责任。企业领导人员未经批准兼职,或者违反规定兼职取酬、报销费用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七条的规定,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处分;按照监察部《关于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廉洁自律“七项要求”政纪处分规定》(监察部2009年第17号令)第十二条的规定,分别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或开除处分。

    三、搞好检查清理,加强组织领导

    规范省管企业领导人员兼职行为,加强领导是关键。各企业党委要高度重视,采取切实措施,抓好工作落实。

    1.严格进行自查和清理。各企业党委在接到本意见后,立即对本企业领导人员兼职情况进行一次自查和清理。对于不符合兼职有关规定的,要及时免去兼任职务;对于确需继续兼任的职务,要按规定程序报批。各企业要在年底前完成自查和清理工作,并将自查报告报省国资委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处。省国资委将适时对各企业自查清理情况进行一次集中检查,并对检查情况进行通报。

    2.健全有关制度。建立兼职行为定期报告制度。企业领导人员在向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和国资监管机构报告个人年度重大事项时,应如实报告上年度兼职情况。兼职情况要作为董事会年度报告和企业领导人员年度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建立监督检查制度。省国资委党委定期组织人员对省管企业领导人员兼职情况进行抽查,各企业也要建立相应的自查自纠机制。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于发现的违规兼职行为,不仅追究当事人的责任,还要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3.加强组织领导。各企业党委要把规范企业领导人员兼职行为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认真研究部署。党委书记作为第一责任人要亲自抓,分管领导作为直接责任人要靠上抓。企业组织人事部门具体负责规范企业领导人员兼职行为工作,要研究好、把握好有关政策,及时向党委提出合理化建议,把好手续关、程序关。企业监事会、纪检监察机构要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监督检查,发现违规兼职行为要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建议,并向上级报告。

    全省其他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兼职行为,参照本意见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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