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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推行限时办结制等七项制度的通知

来源:国资企业培训网
2007-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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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国资办〔2007〕21号

    经委主任办公会研究决定,在委机关全面推行限时办结制、岗位责任制、AB角制、首问负责制、一次性告知制、否定报备制、责任追究制等七项制度,并对外作出承诺,接受省管企业、国资监管机构和社会各界监督。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制度建设的重要性,切实增强遵守制度的自觉性。制度建设是机关作风建设的重要内容和根本保证。限时办结制等七项制度涵盖了委机关各项工作,对各个岗位、各个环节都明确了具体责任、执行要求和考核奖惩,是机关制度体系建设的核心内容。遵守好、执行好这七项制度,对于进一步改进机关作风,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创建“作风好、形象好、效率高”机关,全面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推动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和国有企业改革发展不断深入,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处室和全体机关工作人员要从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和省第九次党代会精神,推动省管企业又好又快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搞好制度建设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增强遵守制度的责任感和自觉性。

    二、认真学习掌握制度要求,进一步细化制度措施。学习掌握制度内容和要求,是遵守好制度的前提。各处室和全体工作人员要认真学习领会制度内容,熟练掌握各项制度的具体要求。各处室要根据处室职能、工作特点和岗位设置,制定具体的制度措施,明确各个岗位和各个环节的具体责任、办事程序和操作规范。要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进一步细化工作流程,尽可能简化程序和手续,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提高办理时效。要增强服务意识和责任意识,凡是对外作出承诺的事项,都要千方百计按时按要求高质量地完成,树立有诺必践的良好形象。

    三、实行制度公开,自觉接受外部监督。限时办结制等七项制度和机关各个岗位职责、AB角及办理依据、受理条件、工作流程、办结时限等,要通过文件、网络、公开栏等进行公开,对限时办结事项作出郑重承诺。在办公场所显要位置设立办事公开栏,制作服务指南,方便企业、国资监管机构和各界办事。办公室、人事教育处、机关党委设立对外咨询和投诉电话,在委网站开设意见箱,在办公场所设立举报箱,接受监督。办公室、人事教育处对限时办结事项办理及外部投诉情况实行月度分析,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四、加强组织领导,严格落实责任。委办公室负责机关各项制度的制定、推行和督导检查等工作。人事教育处负责各项制度的督导检查、考核奖惩等工作。各处室主要负责同志是本处室推行限时办结制等制度的第一责任人,要切实负起责任,组织实施好各项制度措施。委领导和处室负责同志要以身作则,带头做遵守制度的表率。机关工作人员要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严格执行各项制度,创造性地开展工作,确保限时办结制等各项制度顺利推行。

    五、实行严格考核,强化激励约束。对违反限时办结制等制度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的,严格实行责任追究。视失职行为情节轻重,依据有关规定,分别采取批评教育、责令写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调整工作岗位、取消先进单位先进个人评选资格以及追究处室负责人相关责任等措施;造成较大损失和影响的,分别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限时办结制等制度执行情况作为机关处室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按一定比例计入考核总分数。具体考核标准、分值及其他事项由委机关工作业绩量化考核办法另行规定。

    各处室制定的具体制度措施,请于12月30日前分别报委办公室、人事教育处备案。制度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建议请及时告委办公室。

山东省国资委限时办结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切实转变机关工作作风,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根据《山东省国资委党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关作风建设的意见》,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限时办结制度是指委机关各处室对上级领导机关、省直有关部门单位和委领导及各类会议确定需要落实的事项,省管企业和市级国资监管机构等申请办理或咨询的事项,在规定或承诺的时限内办结或者予以答复的制度。
 
    第三条 省国资委办公室负责委机关限时办结制度的组织和实施,并会同人事教育处、机关党委对各处室实施限时办结制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人事教育处和机关党委提出责任追究的建议报委党委审批。各处室主要负责人为本处室限时办结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落实本处室限时办结事项。

    第四条 下列事项列入限时办结范围:

    (一)上级重要文件、电报、会议要求落实的事项;
    (二)上级领导和委领导批示、交办的事项;
    (三)委党委会议、委务会议、主任办公会议和专题会议研究确定落实的事项;
    (四)省管企业、市级国资监管机构申请办理事项;
    (五)省直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求答复、办理的事项;
    (六)省国资委承办的省人大代表建议、省政协委员提案办理事项;
    (七)省管企业和社会各界通过网站、举报信箱等形式向省国资委咨询、投诉等事项;
    (八)其它需要限时办结的事项。

    第五条 限时办结事项要在规定的办理时限内完成。办理时限对外公开,分四部分:办公室运转时限、委领导审签时限、承办处室办理时限及机动时间。

    第六条 在OA系统使用督办软件。凡列入限时办结的事项,由办公室统一分类、登记、编号、提出拟办意见,根据委领导批示及《省国资委限时办结事项办理时限规定》(附后)明确主办处室、协办处室和办理时限,制发《限时办结事项办理通知单》(简称《办理通知单》,下同)。

    第七条 承办处室接到《办理通知单》后,应按要求认真提出办理意见,明确办理人员,并在规定时限内办结。承办处室对分办事项有异议的,应在收到《办理通知单》后1个工作日内向办公室提出转办或协办意见,由办公室报呈委领导审定后,按照委领导批示意见办理。

    第八条 需要两个以上处室联合办理或多个相关处室协助办理的事项,主办处室负责根据职责分工及办理时限要求,就办理方法和分工安排等提出主导性意见,明确协办处室办理时限和要求,并负责督促落实。协办处室对办理方法和分工安排等有异议的,要在1个工作日内向主办处室反馈,经协商后确定办理方法和分工安排等事宜。承办事项需协办处室先提出具体意见、主办处室方能办理的,协办处室要按照主办处室提出的办理时限和要求,高质量地提出具体意见,并按期报主办处室,由主办处室汇总形成办理意见按程序报委领导审批。承办事项需由主办处室提出具体办理意见后再征求协办处室意见的,协办处室要按期提出明确意见,逾期未向主办处室反馈的视为同意,并承担相应责任。处室之间确定的办理时限,从交接登记之时开始计算。办理结果由主办处室整理形成并按规定时限上报。

    第九条 对确因情况复杂难以在规定时限办结或需分阶段办理的事项,属上级交办督查事项的,承办处室必须在规定的时限内向委领导汇报并将办理情况书面上报交办单位,说明未能办结的原因,作出督办事项完成后再次报告的承诺;属委领导交办事项,承办处室应在规定时限内向委领导汇报进展情况,在征得领导同意的情况下确定延长办理时限,并按新的时限要求抓紧办理;属省直有关部门单位、省管企业、市级国资监管机构等申办事项,承办处室应当在时限期满前向办公室书面申请延期办结,办公室报请委领导同意后方可延期。经批准延期的,承办处室要及时告知申办单位,并说明原由。

    第十条 办公室负责对限时办结事项进行催办。对超过办结期限又未办理延期申请的,第一次催办期限为2天,第二次催办期限为1天。

    第十一条 限时办结事项办理时限以工作日计算,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除外。起始时间从收到办理事项之时起计算。同一事项的办理需要两个或两个以上申办单位递交申请的,以收齐全部申办单位申请的时间为起始时间。申办单位报送材料不全或不符合审批备案条件的,业务处室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办单位补报相关材料或办理相关手续或将申办材料退回,并将反馈情况书面通知办公室。申办单位补齐材料或符合审批备案条件后,由业务处室通知办公室从收齐材料之日起重新计算办理时限。
 
    第十二条 限时办结事项办理时间由委OA系统自动计算、提示。承办处室办结时间以提交办公室审核时间为准;需提交委主任办公会议等研究确定的事项,以向办公室提报会议研究议题时间为准。等待主任办公会议等召开的时段,不计入处室办理和运转时间之内,可作为特殊情况由承办处室(主办处室)向申办单位作出解释。

    对外承诺办结时间以文印室印制完成答复正式文件、承办处室(主办处室)同时告知申办单位的时间为准,邮寄答复文件的过程或申办单位来委机关领取答复文件的时间不计入限时办理时间。只需口头答复的事项,其对外承诺办结时间以口头正式答复时间为准。
 
    第十三条 因处室自身责任,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时限未能办结的,属超时办结。此外,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视为超时办结:

    (一)无正当理由对申办人的申请不予受理;
    (二)未按规定要求给申办人答复;
    (三)超过承诺办结时限才提出延期申请;
    (四)在规定时限内,未将办理结果及时邮寄、告知、交付申办人;
    (五)要求企业提供不必要材料而延误办结。

    第十四条 办公室对限时办结事项建立月度通报及汇报制度,每月将各处室限时办结事项办理情况在委内进行通报,就有关情况向委领导汇报,并在OA系统公开。
 
    第十五条 委机关实施限时办结的情况,接受社会监督。申办单位认为承办处室超时办结的,可以通过省国资委网站、投诉电话、举报箱进行投诉,委网站网址:www.sdsgzw.gov.cn,投诉电话设在委办公室:0531-85103631。

    第十六条 违反本制度规定的,按照《山东省国资委责任追究制度(试行)》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山东省国资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省国资委限时办结事项办理时限规定

    省国资委机关限时办结事项,法律、法规、规章有明确时限规定的,委机关办结时限不得多于规定的时限;上级领导机关和有关方面有明确时限要求的,委机关办结时限不得超过要求的时限。对办理事项没有明确规定和要求时限的,根据办理事项的性质和特点,按照高效快捷的原则,提出如下办结时限:

    一、委办公室运转时限

    委办公室运转包括收文运转和发文运转。

    收文运转时间是指办公室接收上级领导机关和有关方面要求落实和办理事项,或者市级国资监管机构和省管企业申请办理事项后,提出拟办意见,报经相关委领导审定通过(此时间不计算在内)后,再转交承办处室办理的时间。每件收文运转时间自收文之时起计算,时限为1个工作日。

    发文运转时间是指办公室接收承办处室提出的办理或答复意见,审核后报委领导审签(此时间不计算在内),再进行登记、编号、复核、排版、校对、印制文件的时间。每件发文运转时间自接收承办处室来文之时计起,一般为2个工作日。紧急事项的办理,随到随办;重要或特殊事项的办理,运转时间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二、委领导审批时限

    委领导审批包括收文审批和发文审批。

    收文审批时间是指收到办公室报送的来文,对办公室提出的拟办意见进行审定的时间。每位领导每件收文审批时限为2个工作日。

    发文审批时间是指收到承办处室提出的办理或答复意见,进行研究和审批的时间。每件发文审批时限一般不超过2个工作日。特殊事项可延长审批时限,但也要坚持尽快审批的原则。

    三、承办处室办理时限

    (一)上级要求办理事项

    1、对上级重要会议、文件中明确要求省国资委承担落实的事项,承办处室应在10个工作日内制定工作计划,报委领导研究通过后组织落实;要求省国资委上报贯彻落实情况的,未明确时限的一般应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
 
    2、对上级领导批示事项、上级部门督办事项,有时限要求的应在所要求时间内办结,未明确时限的一般应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特急事项应按要求及时办结。

    (二)省国资委安排办理事项

    1、对省国资委年度工作要点,各处室应根据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确保年内全部完成任务。对其中的重点工作,要按计划在规定时限内完成。

    2、省国资委党委会议、委务会议、主任办公会议和专题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有时限要求的在规定时限内办结;未明确时限的,主办处室与办公室根据难易程度,本着从快原则,协商确定办结时限。

    3、省国资委领导批办、交办事项,有时限要求的在规定时限内办结;未明确时限的,主办处室与办公室根据难易程度,本着从快原则,协商确定办结时限。
 
    4、省国资委人事管理、公文档案管理、财务管理、接待管理、办公用品管理、车辆管理及信息化建设等事项,按有关制度规定办理,能即时办结的应即时办结。

    (三)省管企业、市级国资监管机构申请办理事项

    省管企业及市级国资监管机构报送文件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承办处室应按以下时限要求办理:
 
    1、关于企业法制建设有关事项备案。企业法律顾问注册备案事项,随时办结。省管及权属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备案,随时办结。省管及权属企业重大法律纠纷协调事宜,根据案件情况及时协调。

    2、关于企业财务统计有关事项审批、备案等。企业清产核资立项审批,应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企业清产核资结果审核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改革改制企业资产损失核销审批事项,应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审批事项,应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备案事项应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

    3、关于企业产权管理有关事项审批、备案。企业国有产权登记审批事项,应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核准事项,应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备案事项应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非上市公司国有产(股)权转让审批事项,应在7个工作日内办结。上市公司国有股权质押及国有资产担保审批,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审批事宜,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

    4、关于企业投资和战略管理有关事项核准、备案。企业投资项目核准事项,应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备案事项应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企业发展战略与规划编制备案事项,经专家论证并由企业修改完善的规划正式文本上报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经重大调整的正式文本及相关资料上报后,应在30个工作日内办结。

    5、关于企业改革改制有关事项审批、备案。国有独资公司的设立审批,应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国有独资公司章程修订审批,应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企业改制方案审批应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改制方案备案应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企业重组方案审批,应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企业破产方案审批,应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

    6、关于企业主辅分离有关事项的审批、备案。企业辅业单位改制实施方案审批应在7个工作日内办结,辅业单位改制实施方案备案应在7个工作日内办结,辅业单位改制实施结果备案应在7个工作日内办结,辅业改制单位预留职工安置费用复审应在7个工作日内办结。

    7、关于企业收入分配有关事项审批、备案。企业负责人薪酬备案应在7个工作日内办结。企业工资总额计划审批应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

    8、企业人员出国(境)审批手续,应在1个工作日内办结。

    9、关于企业党建、群团工作有关事项审核、办理。对企业参加省纪委、省委有关部门、省有关群众组织的评选活动等,按要求在规定时限内进行审核把关。对企业参加省国资委组织的评选活动等,按规定要求办理。

    (四)有关单位要求回复办理的事项

    1、对省直有关部门的文件会签事项,能即时办结的应即时办结,不能即时办结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

    2、有关部门和单位需省国资委书面答复的事项,应在对方要求时限内办结,无时限要求的与对方沟通后尽快办结,一般应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
 
    3、有关部门和单位征求省国资委意见的文件稿,应在对方要求时限内办结,无时限要求的与对方沟通后尽快办结,一般应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

    (五)网站咨询投诉事项

    承办处室对网上咨询或投诉事项的办理,一般应在2个工作日内答复。

    (六)来信来访事项

    1、由省国资委直接受理的来信来访,应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委领导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交转监管企业办理的来信来访,责成并督促企业在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企业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信访人要求省国资委复查或审核的,应在收到复查或审核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或审核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 匿名来信反映问题线索比较具体的,应认真对待和落实。

    2、对内容单一、情节简单,情况紧急、时效性强的实名举报,自告知举报人受理之日起30日内办结。进入案件检查程序的,按照规定时限办结。
 
    四、机动时间和对外承诺时限

    每项对外承诺限时办结事项的时限,除包含以上委办公室运转、委领导审签、承办处室办理时限外,还包括3个工作日的机动时间。

    需上级机关研究批准后方可办理,或需深入调研或组织专家论证,或需要责成中介机构递交补充报告等特殊事项的对外承诺办结时限,可适当延长,并由承办处室(主办处室)及时告知申办单位。
 
    五、紧急事项办理时限

    遇到急事、特事,应做到急事急办、特事特办、马上就办。

山东省国资委岗位责任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切实转变工作作风,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岗位责任制,是根据委机关内设机构职能配置设立若干工作岗位,对每个岗位在管理过程中应承担的工作内容、工作标准、应有的权利和应负的责任等进行明确规定,并按照规定的工作标准进行考核而建立起来的工作管理制度。

    第三条 确定岗位职责应遵循的原则:

    (一)因事设岗、人岗对应;
    (二)权责一致、职责分明;
    (三)任务清楚、要求明确;
    (四)责任到人、便于考核。

    第四条 委机关各处室应按照委机关内设机构职能配置及各项职能间的内在关系合理划分工作岗位,并制定每个工作岗位的工作任务、工作权限、工作标准、工作责任等。

    (一)工作任务。明确规定每个工作岗位的具体职能业务,做到不缺项、不重项,使职责范围内的任务全部落实到岗。
    (二)工作权限。明确规定每个工作岗位从业人员在履行工作职责时所具备的权力。
    (三)工作标准。明确规定每个工作岗位的工作质量、数量和程序、时限上的具体要求。
    (四)工作责任。明确规定每个工作人员落实工作任务、行使工作职权时应负的责任。     第五条 工作岗位确定后,要根据处室人员编制情况将岗位责任落实到人。可一人多岗,也可一岗多人,一岗多人的要明确每个人的工作职责。

    第六条 岗位责任落实情况列入年终考核的主要内容,年终每个岗位责任人要将履行岗位的情况纳入个人总结内容,并在一定范围内述职,接受评议。人事教育处、机关党委负责对岗位责任制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对落实岗位责任制不力的,按照《山东省国资委责任追究制度(试行)》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七条 各处室研究确定的岗位职责要送人事教育处进行备案,经批准后在委内公布。处室人员及其分工发生变动,应于一周内报人事教育处备案。

    第八条 本制度由委人事教育处负责解释。

山东省国资委AB角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防止因工作人员不在岗而造成工作断档,有效实现工作的连续性,进一步提高机关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AB角制度是指在日常工作中,每个工作岗位都指定主办人(A角)和协办人(B角),当A角不在岗时,要由B角接替A角职责的工作制度。

    第三条 委机关各工作岗位都要建立AB角制度,明确A、B角岗位责任人员,并根据人员变动情况及时进行调整补充。
 
    第四条 A角因故离开岗位时,需向B角说明并做好工作交接,由B角接替其工作。日常工作中B角要主动熟悉A角岗位的工作,避免因不熟悉A角工作而贻误工作。

    第五条 工作时间内有关申办人来委办事,当A角不在岗时,由B角按相关程序接待办理。不能即时办理的,B角应做好记录,负责将其转交A角,或协调申办人与A角联系办理。

    第六条 对违反本制度而影响工作开展的,经调查属实后,按照《山东省国资委责任追究制度(试行)》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第七条 本制度由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山东省国资委首问负责制(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委机关工作人员服务行为,切实改进机关作风,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依照《国家公务员行为规范》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首问负责制是指首问责任人按照职责范围,对申办人的来人、来电、来函、来访、咨询等,认真负责地解答、办理、跟踪协调、回复结果或及时移交具体承办处室办理的制度。

    第三条 首问责任人是指到省国资委办事(含来人、来电、来函、来访)、咨询的申办人,在申请办事、咨询事项时,与之接触的第一位工作人员。按工作职责、岗位责任或领导交办,具体办理、解答该事项的工作人员为该事项的承办人。

    第四条 首问负责制遵循的原则:

    (一)热情主动,坚持政策;
    (二)首问必答,有始有终;
    (三)讲究方法,注重实效。

    第五条 委机关各处室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职责范围内首问负责事项的办理。超出权限范围的事项,按照委领导批示办理。当首问负责事项由首问责任人移交至承办人时,由承办人负责解答、办理、跟踪协调、回复结果等。
 
    第六条 首问责任人的工作规范:

    (一)委机关工作人员统一挂牌上岗,方便申办人辨明身份、实行监督。
    (二)首问责任人在接待办事、咨询(无论是否属于本岗位职责范围的事情)的申办人时,要积极主动、热情礼貌、用语文明,严禁使用“不知道”、“不清楚”、“不归我管”等语言敷衍塞责。不得以任何借口相互推诿或不予理睬、拒绝或拖延处理时间。
    (三)首问责任人接受申办人的办事、咨询时,属于职责范围内的,凡符合规定、手续齐全的,应当按《山东省国资委限时办结制度(试行)》要求及时办理;手续不全或未能及时办结的,应主动说明原因,按照《山东省国资委一次性告知制度(试行)》要求告之需要补充的材料及申办程序,并耐心解答申办人的咨询;对不符合规定、不能办理的事项,要说明并做好解释工作,同时做好否定报备事项的登记备案。
    (四)首问责任人在接受申办人的办事、咨询时,不属于本岗位职责范围的,须将申办人引导至办公室。由办公室按照程序确定承办处室,并引导至承办处室。承办人不在岗的,承办处室按照AB角工作制度要求将申办人或事项交办至协办人;承办部门因事无人在岗,申办人有要求的,首问责任人须代为接收,负责转办;承办人一时不明确的,必须先行接收,在请示汇报后及时承办或转交。
    (五)首问责任人答复申办人提出的问题时,要准确、清楚且符合政策;申办人要求书面答复的事项,应在规定的时限内作出书面答复;对于不清楚、掌握不准确的问题,要及时请示汇报,给予准确的答复。对于确实无法解答的问题,要积极主动与有关方面联系沟通,并向申办人说明情况,给予指导帮助。
    (六)申办人所办的事项、所咨询的问题比较复杂,涉及多个处室,或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明确等特殊情况,首问责任人应热情咨询了解,尽可能做出相关指引。
    (七)各承办处室要认真做好首问工作记录,并建立责任人签字制度。

    第七条 申办人有权向首问责任人、承办人查询该事项的办理情况和办理结果。首问责任人、承办人应如实告知申办人办理的进展情况。

    第八条 申办人对首问责任人的接待、接听、回复等服务不满意的,可以通过省国资委网站点、投诉电话、投诉箱等进行投诉,委网站网址:www.sdsgzw.gov.cn,投诉电话设在人事教育处、机关党委:0531-85103776。

    第九条 首问责任人必须熟悉本职工作和工作流程,明确自己的岗位职责,强化职业道德意识,牢固树立高效优质服务的观念,不断提高业务技能、办事效率和服务水平,充分体现省国资委机关良好的职业道德修养和积极向上的精神风貌。

    第十条 违反本制度规定的,按照《山东省国资委责任追究制度(试行)》有 关规定,追究首问责任人及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山东省国资委一次性告知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提高机关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方便企业、人民群众等申办人来省国资委办事,省国资委机关对外来办事者实行一次性告知制度。

    第二条 一次性告知制是指申办人到我委办事或电话咨询有关事宜时,经办人员必须一次性告知其所要办理事项的依据、时限、程序、所需的全部材料或不予办理理由的制度。     第三条 需一次性告知事项的受理依据、受理范围、报送材料、办理程序、办理时限、办理机构、办理人及联系电话等,编制成《办事指南》,放置在办公场所显要位置,同时在省国资委网站公布。

    第四条 对申办人要求办理的事项,属于省国资委职责范围内的,经办人应当场审核其有关手续和材料,按照办理时限办理;对手续、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一次性书面告知其所需补充的手续、材料及下一次办理的时间;对不符合规定,不能办理的事项,经办人应根据法律、法规或政策规定告知其理由,做好解释工作。

    第五条 对申办人所办事项涉及多个部门的,或相关手续、材料不清楚,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不明确等特殊情况,经办人应及时帮助其咨询了解或请示报告,并将结果告知当事人。

    第六条 对不属于本部门工作范围的内容,也要将此情况一次性告知对方,并按《山东省国资委首问负责制度(试行)》的要求办理。

    第七条 需一次性告知的事项,除电话咨询的以口头一次性告知外,要以书面形式告知当事人,以存档备查。口头告知事项要做好一次性告知的电话记录。

    第八条 一次性告知过程中要使用文明用语,严禁使用服务忌语,告知信息要准确、全面、依据充分。

    第九条 因未一次性告知而导致申办人多次前来办理可一次性办理的事项,申办人可以通过省国资委网站或投诉电话或投诉箱进行投诉,委网站网址:www.sdsgzw.gov.cn,投诉电话设在人事教育处、机关党委:0531-85103776。

    第十条 违反本制度规定的,按照《山东省国资委责任追究制度(试行)》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山东省国资委否定报备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机关效能建设,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促进依法规范办事,依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否定报备制是指省国资委机关工作人员在核查受理事项时,对不予办理或不予批准的事项实行登记备案的制度。

    第三条 经办人员在办理申办人的书面申请事宜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等规定,对不能办理、需予否定的,填写《省国资委否定报备登记表》(附后),写明基本情况及否定理由和依据,并报处室负责人或委领导审批。

    第四条 处室负责人对否定报备的情况要在1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超越处室负责人权限的由委领导在2个工作日内审批完毕。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应及时予以纠正,并提出纠正意见。经办人员接到批示意见后,应在1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告知申办人;无法以书面形式告知的,可以口头形式告知。

    第五条 《否定报备登记表》由经办人员填写,一式二份,一份反馈申办人,一份由承办处室留存备案。

    第六条 申办人对经办人员的否定意见有异议的,可以通过省国资委网站、投诉电话、举报箱等进行投诉,委网站网址:www.sdsgzw.gov.cn,投诉电话设在人事教育处、机关党委:0531-5103776。

    第七条 违反本制度规定的,按照《山东省国资委责任追究制度(试行)》有关规定,追究首问责任人及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八条 本制度由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省国资委否定报备登记表(略)

山东省国资委责任追究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保障机关各项制度贯彻落实,规范工作程序,提高服务质量,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山东省行政许可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等规章,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省国资委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凡违反《山东省国资委限时办结制度(试行)》、《山东省国资委岗位责任制度(试行)》、《山东省国资委工作AB角制度(试行)》、《山东省国资委首问负责制度(试行)》、《山东省国资委一次性告知制度(试行)》、《山东省国资委否定报备制度(试行)》等六项制度有关规定的,实行责任追究制度。

    第三条 责任追究应当公开、公平、公正,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过错与责任相适应、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对违反上述六项制度规定的失职行为,视情节轻重,分别以批评教育、责令写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调离工作岗位等方式追究责任。

    第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批评教育。

    (一)擅自脱离工作岗位一小时以上,造成工作贻误的;
    (二)未履行AB角岗位职责而影响工作开展的;
    (三)办事推诿,不认真履行首问负责制的;
    (四)承办人不能一次性告知来办事人员有关办事政策法规依据、办事程序和要求的;
    (五)对办理时限有异议,未在规定时间向有关处室反馈的;
    (六)协办处室未按规定时限和要求提出意见的;
    (七)未按规定向申办单位答复限时办结事项的;
    (八)超过承诺办结时限才提出延期申请的;
    (九)未在规定时限内将办理结果邮寄、告知、交付申办单位或申办人的;
    (十)对申办人态度不热情、使用文明忌语的;
    (十一)承办人对不能办理事项未履行否定报备手续或否定不当的;
    (十二)在限时办结事项办理中弄虚作假,未能准确、如实提供进展情况的;
    (十三)对上级机关督办事项办理不当、质量不高、不符合要求,致使上级机关不满意的。

    第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责令责任人写出书面检查,并对处室负责人进行批评教育。

    (一)处室未根据本处室实际,对限时办结制、岗位责任制、AB角等制度研究制定具体制度措施的;
    (二)因处室自身责任,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时限未能办结限时办结事项的;
    (三)承办人态度蛮横、故意刁难申办人,或者与申办人言语相讽、情绪对立的;
    (四)无故旷工、不遵守上下班和请销假制度,致使正在办理的事项被耽误的;
    (五)限时办结事项经过二次催办后,仍未按要求完成的;
    (六)未在规定时限内答复网上咨询事项三次以上的。

    第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对相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处室负责人作出书面检查。

    (一)无正当理由对申办人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不执行有关制度,经批评教育仍未改正的;
    (三)私自截留、滞留公文或申办资料造成重大损失和影响的。

    第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将相关责任人调离工作岗位,并取消本处室年终评先树优资格。

    (一)工作人员失误较多,不能胜任工作岗位的;
    (二)工作质量低下,经常出现错误或出现严重错误,造成较大损失和影响的;
    (三)工作作风和服务态度差,多次受到投诉并得到查实的。

    第九条 对严重违反有关规定,造成重大损失和影响的;滥用职权,违反法律、政策规定的;失职、渎职,以权谋私、假公济私,乱收费、乱摊派以及“吃拿卡要报”等损害申办人利益的,给予党纪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条 责任追究遵循如下工作程序:

    (一)人事教育处、机关党委接到有关举报、投诉电话后,会同有关处室对出现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形成失职追究报告,提出责任追究的意见建议。
    (二)委党委审查、讨论决定处理意见。
    (三)人事教育处、机关党委分别按国资委党委决定,完成相关处理事项。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人事教育处、机关党委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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