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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省属国有企业改制清产核资工作的通知

来源:国资企业培训网
2008-0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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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国资考评〔2008〕4号

    为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05〕60号),规范省属国有企业改制(以下简称改制企业)程序,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1号)及相关政策规定,现对改制企业清产核资工作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自2008年起,省属国有企业实施改制都要按照《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及相关政策规定进行全面清产核资。其中,一级企业由我委负责组织,二级及以下企业由一级企业组织实施。

    二、为简化工作程序,我委不再单独批复改制企业清产核资立项申请。改制企业可根据我委批准的企业改制方案(或工作方案),直接组织开展清产核资相关工作,并以方案批准日作为清产核资基准日。改制企业应按规定制定具体的清产核资实施方案,并报我委备案。

    三、改制企业清产核资,应当按照规定委托中介机构进行清产核资专项审计。承担改制企业清产核资专项审计的中介机构要按照《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1号)、《国有企业清产核资经济鉴证工作规则》(国资评价〔2003〕78号)等相关规定和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要求,按照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在充分调查研究、论证和分析基础上,对企业提供的清产核资资料和清查出的各项资产损溢进行职业推断和客观评判,提出鉴证意见,出具清产核资专项审计报告和经济鉴证证明,并对其真实性、可靠性负责。

    四、改制企业清产核资中清理出来的资产损失,应严格按照《国有企业资产损失认定工作规则》(国资评价〔2003〕72号)的规定进行认定和申报核销。申报核销的资产损失,必须是已取得合法、有效证据证明确实发生的事实损失;对尚未形成事实损失的,不能作为资产损失申报。

    五、改制企业清产核资主体工作完成后,要向我委报送清产核资结果申报材料,具体包括:

    (一)清产核资工作报告。主要包括:改制企业基本情况、企业清产核资整体工作情况、清产核资中清理申报的资产损失项目、金额及主要原因的说明等。
    (二)清产核资报表。
    (三)中介机构清产核资专项审计报告及相关材料。主要包括:

    1.清产核资专项审计报告,主要内容应包括:清产核资组织实施情况,清产核资范围及内容,清产核资审核意见,申报核销的资产损失项目、金额及原因,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重大事项等。
    2.资产损失分项明细表,应逐项列示损溢项目名称、金额、形成时间和损失原因、相关证据名称、审核意见等。
    3.资产损失申报核销项目审核说明,要对资产损失项目逐项写出审核意见,要说明资产损失审核确认的具体文件依据,对损失项目进行调查核实的程序、手段和核实后的实际情况,以及是否确认为资产损失的肯定性结论等。
    4.资产损失的相关证明材料,包括:资产损失项目的原始会计资料、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中介机构的经济鉴证证明、企业内部核批文件及证明等。

    (四)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企业的董事会或国有独资企业的经理办公会关于核销资产损失的决议。

    六、省管企业及其所属企业的清产核资结果申报材料,应由省管企业审核后,以正式文件上报我委。其中,我委派驻财务总监的企业,还应由财务总监出具独立审核意见,一并上报我委。
省直部门管理的企业,企业清产核资结果申报材料,应由主管部门审核后,以正式文件报我委。

    七、企业清产核资结果经我委审核后,企业依据批复文件执行并调整账务。我委批复的清产核资结果,作为企业改制财务审计的依据。

    八、改制企业清产核资中批准核销的资产损失,应按《省属企业核销资产损失移交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统一移交省国有资产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进行清理。

    九、企业实施改制仅涉及引入非国有投资者少量投资(非国有投资者投资额占国有资产比重在30%以下),且企业已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规范进行会计核算的,经国有产权持有单位审核认定,并经我委批准,可不进行清产核资。

    十、改制企业清产核资结果,自清产核资基准日起2年内有效,在有效期内企业实施改制不再另行组织清产核资。

    十一、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此前我委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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