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国资分配〔2007〕1号
现将《山东省省管企业外部董事和国有产权代表薪酬管理有关问题的试行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请及时反馈我委。
山东省省管企业外部董事和国有产权代表薪酬管理有关问题的试行意见
为规范山东省省管企业外部董事和国有产权代表薪酬管理,促进省管企业建立规范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和《山东省省管企业外部董事管理办法(试行)》(鲁国资企干〔2006〕4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制定本试行意见。一、外部董事
省管企业外部董事的报酬由基本报酬和会议津贴两部分组成。
(一)基本报酬
外部董事在一户企业任职的基本报酬每年度5万元。外部董事兼任董事长的基本报酬增加3万元,兼任副董事长的基本报酬增加1.5万元,兼任董事会专业委员会主任的基本报酬增加1万元。从退休人员中选任的外部董事,任职企业支付基本报酬。从省管企业现职负责人中选任的外部董事,原任职企业薪酬不变,任职企业不再支付基本报酬。
外部董事年度基本报酬由任职企业在年度内分两次支付,6月底支付50%,年底支付50%。
(二)会议津贴
外部董事每参加一次董事会,给予3000元会议津贴;每参加一次董事会专业委员会会议,给予2000元会议津贴。外部董事会议津贴由任职企业支付,每年累计不超过3万元。
(三)其他事项
从省管企业现职负责人中(或退休人员中、社会上)选任的兼职外部董事,其用工管理渠道不变。
外部董事受任职企业委派参加会议或开展工作,享受任职单位同职级负责人差旅费标准。按照谁委派工作谁承担费用的原则,由委派单位负责报销。
除上述报酬和待遇外,任职企业不再向外部董事年支付其他报酬。
二、国有产权代表
专职国有产权代表的报酬和用工管理,暂时参照《山东省省管企业财务总监用工薪酬管理办法(试行)》(鲁国资纷分配〔2006〕5号)执行。专职国有产权代表的业绩考核办法未出台前,由省投资控股公司负责对其业绩考核,按照财务总监年度平均薪酬核定年度报酬。
省管企业负责人兼任国有产权代表,原任职企业薪酬不变,不领取本规定报酬。
专职国有产权代表的职位消费标准,按照每年5万元支付给个人。
专职国有产权代表的报酬、待遇、用工等,由省国有资产投资控股公司负责支付并管理。
国有产权代表受任职企业委派参加会议或开展工作,享受任职单位同职级负责人差旅费标准。按照谁委派工作谁承担费用的原则,由委派单位负责报销。
国有产权代表不在任职企业直接领取收入。国有产权代表在任职企业应该享受的薪酬、福利和待遇,由省国有资产投资控股公司商该企业确定,足额划转省国有资产投资控股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