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国资监事〔2007〕10号
现将《山东省省管企业监事会成员职责》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省管企业监事会成员职责
为确保省管企业监事会(以下简称监事会)成员正确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加强监事会内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山东省省管企业监事会监督检查办法(试行)》,明确监事会成员职责如下。
一、监事履行以下职责:
(一)检查企业财务,对企业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企业年度经营业绩发表意见。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企业负责人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对其奖惩任免建议发表意见。
(三)对企业日常经营管理活动进行监督,对发现的重大问题和线索发表意见。
(四)具体组织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审计工作,对中介机构的执业过程进行监督,对其执业质量发表意见。
(五)列席企业有关会议,可以对会议决议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六)起草监事会专项监督检查报告和年度监督检查报告。
(七)承办监事会主席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常务监事协助监事会主席处理以下监事会日常事务:
(一)监事会内部管理工作。
(二)监事会工作方案和工作计划的制定。
(三)监事会监督检查和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审计工作。
(四)监事会专项监督检查报告、年度监督检查报告和年度工作报告起草工作。
(五)监事会思想作风和廉政建设。
三、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全面工作,除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有专门规定的事项外,实行监事会主席负责制。监事会主席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审定、签署监事会报告和其它重要文件。
(三)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四)负责监事会思想作风和廉政建设。
(五)应当由监事会主席履行的其他职责。
四、监事会工作人员的具体工作分工,由监事会主席确定和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