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国资法规〔2008〕16号
《山东省国资系统优秀研究成果评选暂行办法》已经2008年9月17日省国资委第105次主任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九月二十五日
山东省国资系统优秀研究成果评选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全省国有企业改革发展和国有资产监管研究工作,鼓励创新,多出成果,多出人才,更好地服务于领导决策和全局工作,促进国有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省国资系统优秀研究成果评选坚持以下原则: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原则;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理论联系实际,注重应用实效的原则。
第三条 全省国资系统优秀研究成果评选由省国资委组织实施。
第四条 全省国资系统优秀研究成果评选每年开展一次。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五条 成立全省国资系统优秀研究成果评选小组(以下称研究成果评选小组),主要职责是组织研究成果评选、确定优秀研究成果奖项、表彰优秀研究成果获奖单位和个人。研究成果评选小组组长由省国资委主任担任,副组长由省国资委分管研究工作的副主任担任,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国有企业、高等院校和研究机构中具有较高理论水平和实践经验的专家、学者组成。
第六条 省国资委研究室承担研究成果评选小组日常工作。主要职责是:起草研究成果评选有关文件;组织成果申报、评选服务;负责评选结果的公示、异议受理等工作。
第三章 申报范围和程序
第七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的调研报告、决策咨询报告、论文或其他应用性研究成果,均可申报:
(一)全省国资系统有关单位或个人完成的、属于国有企业改革发展和国有资产监管领域的研究成果;
(二)与系统外单位或个人合作完成,但由系统内单位或个人担任第一作者的研究成果。
第八条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报:
(一)国家法律法规及申报单位内部规章中明确规定属于保密范围的研究成果;
(二)署名有争议的研究成果;
(三)研究成果评选小组认为其他不适合参评的研究成果。
第九条 成果申报由各单位择优推荐,统一报送。
第十条 多个单位或个人合作完成的集体研究成果,由第一作者单位负责申报。
第四章 评选程序、方法和获奖标准
第十一条 评选程序:
(一)省国资委研究室负责初审研究成果,对符合申报条件的研究成果进行分类,并提交研究成果评选小组。
(二)研究成果评选小组对研究成果的内容、价值进行评审,提出获奖研究成果建议名单。
(三)获奖研究成果建议名单在省国资委网站公示。在公示过程中实行异议期制度,异议期为10个工作日。凡对获奖研究成果有异议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在异议期内提供书面异议材料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并表明自己的真实身份,否则不予受理。研究成果评选小组对异议进行复议。
(四)公示无异议或对有异议的成果复议后,研究成果评选小组最终确定获奖研究成果名单,并在省国资委网站公布。
第十二条 成果评选采取记名打分的方式进行,满分100分。根据课题研究难度、理论创新程度、决策采纳程度、可操作程度、实际应用程度等指标确定研究成果实际得分。
第十三条 全省国资系统优秀研究成果设置一、二、三等奖,各等级奖项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等奖:在全省国有企业改革发展和国有资产监管工作重大问题上有突出创见,对政府重大决策的形成具有重要参考价值,能够有力推动国有企业改革发展和国有资产监管工作。一等奖研究成果至少应符合以下四项标准中的一项:一是依据该成果,出台了地方性法规或政府规章;二是依据该成果,市级以上政府或国有企业制定了规范性文件;三是对该研究成果,市级以上政府或国有企业提出了推进意见;四是该研究成果得到国务院国资委或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的肯定性批示。
二等奖:在全省国有企业改革发展和国有资产监管工作重要问题上有新创见,对重要决策的形成具有较大参考价值,能够有效推动国有企业改革发展和国有资产监管工作。二等奖研究成果至少应符合以下二项标准中的一项:一是市级政府或国有企业主要负责人对该研究成果有肯定性批示;二是企业依据该研究成果做出了重大经营决策。
三等奖:在全省国有企业改革发展和国有资产监管工作重要问题上有见解,对重要决策的形成具有参考作用,能够推动国有企业改革发展和国有资产监管工作。三等奖研究成果至少应符合以下二项标准中的一项:一是该研究成果被市级政府或全省国资系统的重要会议、重要文件吸收;二是企业依据该研究成果做出了经营决策。
第五章 获奖成果的奖励与推广
第十四条 获奖研究成果由省国资委颁发证书和奖金。鼓励各单位对获奖个人给予其它的物质和精神奖励。
第十五条 省国资委建立优秀研究成果库,编辑《山东省国资系统优秀研究成果汇编》,宣传推广优秀研究成果。
第六章 罚 则
第十六条 以剽窃或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全省国资系统优秀研究成果奖励的单位或个人,一经查实,即撤消奖励,追回证书,予以通报,并禁止该单位或个人三年之内参加优秀研究成果评选。
第十七条 在研究成果评选工作中有营私舞弊、泄露秘密等违反评选纪律的评审专家和工作人员,取消其评审资格,并追究责任,通报批评。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