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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省管企业法制建设三年规划检查验收标准》的通知

来源:国资企业培训网
2010-0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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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国资企改〔2010〕11号

各省管企业:

    根据国务院国资委统一部署,省国资委于2008年制订了省管企业法制建设三年规划和法律风险防控工作目标任务(详见鲁国资法规〔2008〕20号)。两年多来,各企业按照规划要求,扎实推进各项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为全面了解工作进展情况,进一步促进企业法制建设,我委将于2011年初组织有关检查活动,根据检查结果进行总结表彰。现将《省管企业法制建设三年规划检查验收标准》印发你们,请根据企业情况对照自查,总结经验,分析不足,认真加以改进,为今后工作打下良好基础。

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省管企业法制建设三年规划

检查验收标准

    一、企业法制建设的组织领导

    1.领导重视,把法制建设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每年工作会议或专题会议进行部署。

    2.把企业法制建设目标任务纳入工作规划,每年有工作计划并认真抓好落实,主要领导听取法制工作汇报,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3.法制建设工作机构健全,成立领导小组和办事机构,领导小组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法制建设工作各项经费列入本单位年度预算。

    二、总法律顾问设置及履职情况

    1.高度重视总法律顾问制度,按照省国资委《关于在省管企业推行总法律顾问制度的指导意见》制定专门规范性文件,在集团公司及重要子企业建立总法律顾问制度。

    2.按要求选聘总法律顾问并报省国资委备案,明确总法律顾问的地位、权利和责任,落实其高级管理人员待遇。具备条件的企业聘任专职总法律顾问。

    3.总法律顾问符合规定的条件,熟悉企业经营管理,精通法律业务,具有处理复杂疑难问题的工作经验和能力水平,具有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

    4.总法律顾问对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总经理负责,参加或列席企业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和其他专题会议,参与企业重大经营决策。

    5.总法律顾问认真履行职责,全面负责企业法律事务,参与制定重要规章制度,负责法制教育培训,对企业及下属单位违法违规行为提出纠正意见,指导下属单位法律事务工作,对下属单位法律事务机构负责人的任免提出建议。

    三、法律事务机构建设和人员配备

    1.落实国务院国资委《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科学设置企业法律事务机构,建立健全工作制度,规范工作流程,履行法定职责。大型骨干企业设置专门的法律事务机构,其他企业、省管企业子企业设置法律事务机构或明确承办法律事务的机构。

    2.法律事务机构配足、配齐法律工作人员,能够满足履行职责的需要。法律工作人员均具有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并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和注册管理。

    3.企业法律风险防控、合同管理、纠纷诉讼、知识产权、工商管理、外聘律师等由法律事务机构统一管理。

    4.法律事务档案管理规范,文件资料齐全,年初有计划,年底有总结,专项工作、阶段工作有汇总材料和统计数据。

    四、普法及法制宣传教育

    1.根据省国资委《省管企业开展普法依法治理第五个五年规划》完成“五五”普法主要任务,达到“五五”普法主要目标,搞好“五五”普法总结验收。

    2.建立法制宣传教育制度,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工作方案,落实保障措施,及时发现工作典型。

    3.企业领导人员带头学习法律知识,增强法制意识。落实领导干部学法制度,将法制教育纳入企业领导人员培训内容,建立企业领导人员学法用法考核制度。

    4.企业中层以上经营管理人员和企业法律顾问每年集中学习时间不少于40小时。

    5.围绕中心工作,布置宣传栏、横幅,利用报刊、影视、网络开办法制宣传栏目,开展法制宣传日(周)活动和法律知识比赛等,为职工提供法律学习资料,营造学法、用法、守法的良好氛围。

    五、企业内部规章制度

    1.结合实际制订完善规章制度,通过规章制度规范企业经营管理行为,按制度管人、按制度办事。

    2.总法律顾问参与企业重要规章制度制订和实施。法律事务机构起草或参与起草、审核企业重要规章制度,有明确的法律审核办法,规章制度的法律审核率达到100%。

    3.建立企业法律事务、合同管理、知识产权、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纠纷诉讼、外聘律师等法律方面规章制度。

    4.规章制度在企业得到贯彻执行。

    六、企业法律风险防控机制

    1.落实省国资委《关于加强省管企业法律风险防控工作的指导意见》,制定法律风险防控办法,形成有效防控法律风险的组织体系、责任体系、制度体系和工作流程。

    2.落实省国资委《关于实施法律意见书制度的指导意见》,决定重大经济事项、订立重要合同、处理重大经济纠纷、解决重要法律问题以法律意见书作为决策依据之一。报送省国资委批准的规定事项,事前进行法律论证,按不同要求出具法律意见书。

    3.企业的法律风险防控组织机构健全,职责制度完善规范,并有经费保证。总法律顾问按规定参加企业重大决策会议,确保重大决策合法合规。企业法律事务机构参与企业投融资、对外担保、改革改制等重大经济活动,通过会签、出具法律意见书等对重大决策的法律审核率达到100%。

    4.建立健全信息收集、风险识别、风险分析、风险评估、风险处理、沟通与协调、监督与改进等基本内容的法律风险防控工作流程。广泛收集相关风险信息,清理排查法律风险点,对风险定期进行评估,及时采取应对措施,不断完善风险防控机制,及时向省国资委报告重大法律风险。

    5.及时发现并纠正违规行为,对发现的侵权行为及时采取相应措施,保护企业合法权益。建立健全法律风险防控责任体系和监督、考评和奖惩制度,将法律风险防控情况作为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

    七、合同管理

    1.制定企业合同管理办法,建立完善合同监督管理体系,形成规范化、程序化、标准化的合同管理流程,明确合同法律审查的具体内容,合同的法律审核率达到100%。

    2.企业总法律顾问或其指定的法律顾问全程参与重大合同的谈判、起草、签约工作,对企业签订的合同严格审核并提出法律意见,跟踪监督合同履行,解除或签订补充协议

    3.建立法律事务部门归口管理的合同授权委托管理制度、合同标准文本制度和合同管理信息化系统。

    八、纠纷诉讼管理

    1.落实省国资委《关于处理省管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的指导意见》,建立法律纠纷管理、重大案件会诊、过错追究等制度,定期统计分析,及时总结经验教训。

    2.集团公司及子企业历史遗留的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基本解决。

    3.集团公司及子企业的法律纠纷案件得到了有效控制,基本杜绝因违法经营引发的重大法律纠纷案件。

    4.积极开展权属企业间经济纠纷调解,积极参加省国资委组织的企业间经济纠纷调解,维护国有资产整体利益。

    5.对历史遗留的或新发生的重大法律纠纷案件能够及时上报备案,按要求进行年度汇总上报。

    九、省国资委根据有关规定认为需要检查验收的其他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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