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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山东省国资监管综合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国资企业培训网
2009-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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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国资综合〔2009〕19号

各省管企业、各市国资监管机构:

    《山东省国资监管综合信息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5月12日省国资委第116次主任办公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五月十五日     

山东省国资监管综合信息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全面掌握全省国有资产监管工作和省管企业改革发展情况,促进国资监管综合信息搜集、整理与发布的规范化,实现信息资源共享,为领导科学决策和各有关单位开展工作提供信息服务,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综合信息是指能够全面系统反映全省国有资产监管工作和省管企业改革发展情况的信息。

    第三条    各省管企业、各市国资监管机构为综合信息报送单位。

    第四条    报送的综合信息分为定时报送信息和适时报送信息。

    第五条   定时报送的信息包括各省管企业、各市国资监管机构的半年工作情况、年度工作情况。

    第六条   适时报送的信息包括国资监管及企业改革发展中的重大决策、重要事项、重要人事变动、重要规范性文件及省国资委临时调度事项等。

    第七条   各省管企业报送的半年工作情况、年度工作情况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一)主要经营情况及分析,企业面临的形势,采取的措施,收到的效果及存在的问题;

    2.(二)企业重要工作动态进展情况;

    3.(三)企业管理创新、体制机制创新的经验成果;

    4.(四)企业党建工作的经验做法;

    5.(五)其他需要报送的信息。

    第八条    各市国资监管机构报送的半年工作情况、年度工作情况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一)职能配置及监管范围的重大变化情况;

    (二)2.监管企业改革发展基本情况;

    (三)3.重大工作举措、制度建设、典型经验、研究成果等情况;

    (四)4.其他需要报送的信息。

    第九条    综合信息的报送、整理、发布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

    第十条    报送的信息应当真实。做到内容准确可靠,数据真实无误。

    第十一条     报送的信息应当全面。既要有定性概括、情况描述,又要有原因分析、趋势预测及对策建议,做到重点突出,文字精炼,逻辑严谨,尽量用数字说明。

    第十二条     报送的信息应当及时。适时报送的信息应当在事后7日内报送。定时报送的信息应当分别在每年7月20日和次年1月25日前报送。

    遇节假日时间顺延。

    第十三条    报送的信息需由本单位信息工作部门领导审核并签发,重大信息须由单位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审核并签发。

    第十四条    各省管企业和各市国资监管机构通过国资监管信息系统的“日常报告”模块报送信息。

    第十五条   省国资委收到各单位报送的信息后应及时发送回执,同时将报送信息分门别类,按照业务板块进行系统整理,建立综合信息库。

    第十六条    省国资委通过国资监管信息系统及时发布相关信息。对重要的、可作公开的信息,通过适当形式对外发布。

    各单位可通过国资监管信息系统“领导决策支持”模块下的“综合信息”子模块,根据分配权限随时查询信息。

    第十七条    各单位应当确定负责综合信息工作的机构和信息员,具体承办本单位的综合信息搜集、整理与报送工作。

    第十八条   信息员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1.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与综合素养,有较强的政治敏感性和鉴别力;
    (二) 2.熟悉政策、业务和企业情况,能够及时发现、捕捉各类重要信息;
    (三) 3.有较高的理论文字水平和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
    (四)4.热爱信息工作,有较强的事业心、责任感和吃苦奉献精神。

    第十九条     各单位应当关心重视信息员的学习和工作,努力为其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和学习条件。

    第二十条     省国资委不定期组织信息员业务培训,指导信息工作开展,加强信息员队伍建设。

    第二十一条   省国资委对综合信息的上报情况、采用情况实行通报制度。

    第二十二条   省国资委负责全省国资监管综合信息的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综合处承办。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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