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国资考评〔2006〕20号
为强化企业内部监督与风险控制,保障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和企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就进一步做好省管企业内部审计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对内部审计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企业内部审计是企业内部监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企业内部审计监督,是推动企业转变经营机制、规范管理、依法经营、实现健康快速发展的重要手段。对于及时发现经营管理中的问题,明确经济责任,纠正违规行为,检查内部控制程序的有效性,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都具有重要意义。目前,多数省管企业设立了内部审计机构,在强化企业内部监督和风险控制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内部审计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但内部审计工作领导体制不顺、审计机构不健全、职能落实不到位等问题仍然存在,不利于企业健康快速和可持续发展。各省管企业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充分发挥内部审计在规范会计核算 和经济行为、防范和控制经营风险、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提高企业经济效益、保障企业正常运作和健康发展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在企业内部形成重视审计、支持审计、自觉接受审计、充分发挥审计职能作用的良好工作机制。
二、加强内部审计机构和队伍建设
(一)建立健全内部审计机构与制度。要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结合企业实际,建立和完善内部审计监督体系。大型企业集团和重要子企业应当建立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对与财务会计等其他机构合署办公的,要创造条件抓紧分设。尚不具备设立独立审计机构条件的应设立专职审计人员,确保内部审计工作有效开展。同时要建立健全各项内部审计制度,推进内部审计工作制度化、程序化和规范化。要按规定赋予审计机构相应的工作职责和权利,理顺内部审计机构与各职能部门的关系,明确审计内容和工作流程,建立审计问责制度和重要事项定期审计制度。
(二)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要加强领导并支持内部审计机构独立开展工作,保证审计意见和决定落实到位,确保内部审计工作的独立性和权威性。设立董事会的国有控股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应当依据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和完备内部控制机制的要求,在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明确工作职责。内部审计机构对企业董事会负责,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和指导。尚未设立董事会的企业,审计机构对企业主要负责人负责。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企业主要负责人要定期听取审计部门工作报告。
(三)加强内部审计队伍建设。要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不断充实审计力量。注重引进和培养具有高度的责任心和风险意识,具备审计岗位所必备的会计、审计、法律、企业管理、信息技术等综合性知识和专业技术能力的审计人员,加强审计人员业务培训和学习交流,促进审计业务专业人员素质的提高。
三、进一步规范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省管企业内部审计机构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制定企业年度审计工作计划,报经企业主要负责人或审计委员会审核批准后执行。
(二)应当在实施审计前5个工作日,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对于需要突击审计的特殊业务,审计通知书可在实施审计时送达;被审计单位接到审计通知书后,应当做好接受审计的各项准备。
(三)企业内部审计人员在出具审计报告前应当与被审计单位交换审计意见。被审计单位有异议的,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无异议。
(四)被审计单位若对审计报告有异议且无法协调时,设立审计委员会的企业,应当将审计报告与被审计单位意见一并报审计委员会协调处理;未设立审计委员会的企业,应当将审计报告与被审计单位意见一并报企业主要负责人协调处理。
(五)审计报告上报企业董事会或主要负责人审定后,企业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根据审计结论,向被审计单位下达审计意见(决定)。对于报请审计委员会、主要负责人协调处理的审计报告,应当根据审计委员会、主要负责人的审定意见,向被审计单位下达审计意见(决定)。
(六)企业内部审计机构对已办结的内部审计事项,应当按照国家档案管理规定建立审计档案。
四、内部审计工作重点
(一)企业内部控制审计。组织开展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和执行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有效性评价的日常机制,适时评价企业内部控制制度,及时发现存在的缺陷和风险,针对问题提出整改措施。及时对新业务、新情况可能存在的风险进行评估,防范新的经营风险产生。
(二)财务收支审计。内部审计机构应根据规定履行对本企业及其子企业的财务收支、财务决算、资产质量等财务活动的审计监督职能,对财务活动的合规性、合法性及时开展审计。充分发挥社会中介机构的外部审计作用。对特殊子企业的审计工作,要积极研究探索对境外和省外子企业审计的先进方法,严格按照规定的格式和内容出具内部审计报告。要认真做好后续审计工作,保证审计中发现问题的整改和审计决定的落实。
(三)重要经营活动和重点业务审计。要按照出资人监管的要求和企业工作实际,切实做好有关投资、经济担保、重要合同、工程与重大技术改造项目的招投标及预决算、改组改制、上市融资、发行债券、兼并破产、股权转让、资产重组等重大经济活动的审计监督工作,落实国资监管的管理规定,扩大审计覆盖面,切实加强对重点业务环节和重要经济活动的审计监督。
(四)经济责任审计。认真做好对子企业和重要业务部门负责人任期和定期经济责任的审计工作,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作为评价经营业绩、兑现效益薪酬的基本依据,科学评判企业经营者经营业绩和经济责任。
(五)效益审计。充分发挥内部审计的建设性职能,积极开展生产经营、重大决策和资金使用效益、管理效能等效益审计,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进行全面、深入地剖析评价,找出管理 的薄弱环节,分析潜在风险和影响企业效益的因素,及时为企业改善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提出合理化建议。
五、工作要求
(一)充分发挥内部审计结果的作用。各企业要高度重视内部审计结果的运用,充分发挥审计结果的效力。积极推进建立审计公告制度,提高审计的透明度和影响力。要及时研究处理 审计中发现的问题,跟踪审计意见的落实情况,检查整改工作;对未按规定限期整改的,应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对审计中发现的涉嫌违法违纪问题,要及时移交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二)落实内部审计机构工作职权。要保证内部审计机构开展工作所必需职权,参加企业有关经营和财务管理决策会议,参与有关业务部门研究制定和修改企业有关规章制度并督促落实;检查被审计单位会计账簿、报表、凭证和现场勘察相关资产,有权查阅有关生产经营活动等方面的文件、会议记录、计算机软件等相关资料;对与审计事项有关的部门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相关证明材料;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和严重损失浪费行为,作出临时制止决定,并及时向董事会或企业主要负责人报告;对可能被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企业主要负责人或有关权力机构授权可暂予以封存。企业主要负责人或权力机构在管理权限范围内,应当授予内部审计机构必要的处理权或处罚权。
(三)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环境。要将内部审计机构工作经费列入企业年度财务预算。企业董事会或主要负责人应当保障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和履行职责,企业内部有关部门应积极支持配合内部审计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认真履行职责的内部审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支持和鼓励企业内部审计人员参加国家统一组织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考评、聘任和后续教育,不断提高内部审计人员工作业务水平。
(四)改进和创新审计方法。内部审计机构要积极探索审计的新技术新方法,积极采用审计信息化手段,不断提高内部审计业务质量,并对其出具的审计报告的客观真实性承担责任。
(五)建立工作报告制度。省管企业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要报省国资委备案。企业内部审计机构按照省国资委有关工作要求,对企业及其子企业发生重大财务异常等情况组织进行的专项经济责任审计,应当向省国资委提交审计报告。企业内部审计中发现的重大违法违纪问题、重大资产损失情况、重大经济案件和重大经营风险等,应及时向省国资委报送专项报告。
(六)加强工作考核和奖惩。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审计职业道德规范,坚持客观公正原则,恪尽职守,保持廉洁,保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对于认真履行职责,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著成绩的内部审计人员,给予表彰奖励;对于在内部审计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有关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