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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修改个税法的决定今年9月1日起个税起征点提高至3500元

来源:《法制日报》作者:陈丽平
2011-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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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天闭幕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

  根据这一决定,从今年9月1日起,我国个人所得税工薪所得减除费用标准(通常称为个税起征点)由现行的每月2000元提高到3500元。

  第三次修改法律调整起征点

  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法是1994年开始施行的。2010年,我国个人所得税收入为4837亿元,占全国税收收入的6.3%。

  此次修改个税法,主要是为贯彻中央关于加强税收对居民收入分配调节的要求,降低中低收入者税收负担,加大对高收入者的调节,并考虑到居民基本生活消费支出增长的实际情况,进一步提高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同时调整工薪所得税率结构和个体工商户及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税率结构。

  现行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减除一定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规定工薪所得减除费用的目的,是为了体现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不纳税的原则。当居民维持基本生活所需的费用发生较大变化时,减除费用标准也应相应调整。

  现行个人所得税法施行以来,我国已按照法律修改程序先后两次调整工薪所得减除费用标准:2006年1月1日起由每月800元提高到1600元;2008年3月1日起由每月1600元提高到2000元。

  据国家统计局资料,2010年度我国城镇居民包括基本生活支出和非基本生活必需品支出的人均消费性支出为每月1123元,按平均每一就业者负担1.93人计算,城镇就业者人均负担的消费性支出为每月2167元。2011年按城镇就业者人均负担的消费性支出增长10%测算,约为每月2384元。

  今年4月,国务院提请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初次审议的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拟将个税起征点从现行的2000元提高至3000元。

  常委会会议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向社会公布了个税法修正案草案,广泛征求意见。

  提请本次会议审议的修正案草案二审稿,对3000元起征点未作修改,但将超额累进税率中第1级税率由5%降低到3%。

  分组审议时,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在3000元基础上对起征点再适当提高。6月28日、29日,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两次召开会议逐条研究了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法律委员会认为,为了进一步降低中低收入者税收负担,加大税收调节收入分配力度,对个人所得税法进行修改是必要的、适时的,同时建议将起征点提高至3500元。这一建议被采纳。

  累进税率由9级修改为7级

  现行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工资薪金所得适用9级超额累进税率。

  为有效发挥税收对收入分配的调节作用,新的个税法将现行工薪所得9级超额累进税率修改为7级,取消15%和40%两档税率,扩大5%和10%两个低档税率的适用范围。第一级5%税率修改为3%,对应的月应纳税所得额由现行不超过500元扩大到1500元,第二级10%税率对应的月应纳税所得额由现行的500元至2000元扩大为1500元至4500元。同时,还扩大了最高税率45%的覆盖范围,将现行适用40%税率的应纳税所得额,并入了45%税率,加大了对高收入者的调节力度。

  据了解,这次修改实行提高工薪所得减除费用标准与调整工薪所得税率结构联动,其目的除简化和完善税制外,主要是使绝大多数工薪所得纳税人能享受因提高减除费用标准和调整税率结构带来的双重税收优惠,使高收入者适当增加一些税负。

  工薪所得税率级次级距调整后,为平衡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纳税人和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纳税人与工薪所得纳税人的税负水平,新的法律维持现行5级税率级次不变,对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和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税率表的级距作了相应调整,将生产经营所得税率表第一级级距由年应纳税所得额5000元调整为15000元,其他各档的级距也相应作了调整。

  适当延长申报缴纳税款时限

  现行个人所得税法规定,扣缴义务人和纳税人每月申报缴纳税款的时间为次月7日内。而缴纳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等其他税种的申报缴纳税款的时间一般为次月15日内。由于申报缴纳税款的时间不一致,造成了有些扣缴义务人、纳税人在一个月内要办理两次申报缴纳税款手续,增加了扣缴义务人和纳税人的负担。

  为方便扣缴义务人和纳税人办税,新的法律将扣缴义务人、纳税人申报缴纳税款的时限由现行的次月7日内延长至15日内,与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等税种申报缴纳税款的时间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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