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务院办公厅发文要求,国有企业凡属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作出决定【财新网】(记者 马媛 16日发自北京)中国国务院办公厅发文要求,国有企业凡属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下称“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作出决定。
新华社15日晚间发布了上述由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下称《意见》)。
新华社报道援引《意见》表示,集体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是为了防止个人或少数人专断,提高决策水平,防范决策风险。
重大决策事项,主要包括企业发展战略、破产、改制、兼并重组、资产调整、产权转让、对外投资、利益调配、机构调整等方面的重大决策等;
重要人事任免事项,主要包括企业中层以上经营管理人员和下属企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的任免、聘用、解除聘用和后备人选的确定,向控股和参股企业委派股东代表,推荐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和经理、财务负责人等;
重大项目安排事项,主要包括年度投资计划,融资、担保项目,期权、期货等金融衍生业务,重要设备和技术引进,采购大宗物资和购买服务,重大工程建设项目等;
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主要包括年度预算内大额度资金调动和使用,超预算的资金调动和使用等。
上述《意见》强调,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应当依照《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给予相应的处理,违反规定获取的不正当经济利益,应当责令清退;给国有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经济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