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8月24日电(“新华视点”记者霍小光、杨维汉、陈菲、崔清新)时隔15年,刑事诉讼法--这部与公民权利息息相关、与打击犯罪密切相连的大法迎来了第二次大修。
????24日上午,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首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郎胜介绍,本次刑诉法修改内容多,增加和修改的条文占现有条文总数的近一半。从防止遏制刑讯逼供到规定证人强制出庭,从完善死刑复核程序到规范侦查措施,大面积的修订使得这部法律逐步从粗疏走向严密。
????防止刑讯逼供 不得强迫自证其罪
????“佘祥林案、赵作海案等冤错案让人们对刑讯逼供深恶痛绝。但刑事司法面临很大的破案社会压力,刑诉法修订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防止和遏制刑讯。”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汪建成说。
????刑诉法修正案草案在原有“严禁刑讯逼供”规定的基础上,增加“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的规定。同时还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
????“这是具有重大意义的改革,具有正面宣示作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刑法室主任王尚新认为。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陈光中认为,这次修法把非法证据排除和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加进来,是相当大的进步。这将从制度上防止和遏制刑讯逼供及其他非法收集证据的行为,为维护司法公正和刑事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利提供保障。
汪建成认为,过去严禁刑讯逼供的规定执行得不好,就是因为刑讯逼供落脚在“供”上,非法取得的口供可以作为合法证据。“因此,此次修法重点放在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定上,而且还规定了严密的、严格的证据收集程序。这会对遏制刑讯逼供起到重要作用。”
近亲属不被强制出庭指证 与“大义灭亲”关系不大
刑诉法修正案草案为破解“证人出庭难”,增加了专门的条款,设计了证人强制出庭的制度。修正案草案规定,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并且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异议的,或者人民法院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
在分析证人出庭难的原因时,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卫东说,“中国人在生活中往往很顾及人情,不愿意得罪人。老百姓也没有认识到出庭作证是一种公民义务。”
此次修改的刑诉法就规定了证人强制出庭。草案规定,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证人应当出庭作证。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按人民法院通知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证人没有正当理由逃避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情节严重的,经院长批准,处以十日以下的拘留。
专家指出,因为立法者设计了证人强制出庭制度,但是考虑到强制配偶、父母、子女在法庭上对被告人进行指证,不利于家庭关系的维系。罪犯服刑后还是要回归家庭,因此规定了配偶、父母、子女不被强制出庭的例外。如果他们愿意出庭对被告进行指证也可以,这里强调的是不被强制出庭。这是以人为本的制度设计,与我们通常认为父亲将犯罪的儿子扭送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的“大义灭亲”行为关系不大。
死刑复核更慎重 落实“少杀、慎杀”原则
作为避免死刑冤错案的最后一道关口,死刑复核的作用可见一斑。为了进一步落实“少杀、慎杀”的原则,进一步保证死刑复核案件的质量,刑诉法修正案草案作了进一步地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作出核准或者不核准死刑的裁定。对于不核准死刑的,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发回重新审判或者通过提审予以改判。
北京法拓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昊对这些修改表示赞同。他认为,从立法规定上看,死刑复核程序过去没有成为一个真正意义上的诉讼程序,带有一定行政化色彩,缺乏公开性、透明性,为保证这类案件的质量,避免错杀,落实“少杀、慎杀”的原则,完全有必要增加这样的规定。
草案同时增加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讯问被告人,听取辩护人的意见;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曾在2008年4月25日上午,首次进行视频“面对面”远程提讯死刑被告人。法官利用远程视频系统,对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死刑羁押于福建省泉州市看守所的被告人蒋华全进行了远程提讯。
有关专家指出,这次修改法律从更高的立法层面对确认“讯问被告人,听取辩护人意见”,说明立法者充分吸收了司法实践经验。
增加技侦、密查规定 规范侦查措施
侦查活动是刑事诉讼活动刑事诉讼的重要环节,也是准确、及时打击犯罪的重要手段。根据刑侦实践需要,刑诉法修正案草案增加了技术侦查的规定:
--对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或者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以及重大贪污、贿赂犯罪案件,利用职权实施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大犯罪案件,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的审批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
--公安机关可以决定由特定人员实施秘密侦查,可以依照规定实施控制下交付。
--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秘密侦查措施、控制下交付收集的材料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汪建成说,在新形势下,一些新型犯罪的不断增加,一些犯罪出现了智能化、国际化、组织化的新态势。如果采取过去常规的侦查手段很难破案,必须借助一些高科技手段,运用一些高技术装备、采用一些特殊手法来侦破犯罪,这就是需要技术侦查和秘密侦查写入刑事诉讼法予以合法化。另一方面,也要强化对侦查措施的规范、制约和监督,防止滥用。
赋予律师侦查阶段辩护权 扩大法律援助范围
根据现行刑事诉讼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侦查阶段只能聘请律师提供法律帮助,而只有到了审查起诉、审判阶段,才可以委托辩护人。
“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权,是刑事诉讼法的重要原则。考虑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整个诉讼过程中均享有辩护权,修正案草案增加规定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可以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为其提供法律帮助。”郎胜介绍。
对于这一改动,刘昊律师表示,这意味着在侦查阶段,律师的身份由“提供法律帮助的律师”转为“辩护人”。“律师在这一阶段除进行从前规定的会见、提供法律咨询、代为申诉控告等工作以外,还可以行使调查取证和提出辩护意见的权利,阅卷权也得到进一步的明确,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权益的维护力度将因此得到加强,会在一定程度上遏制刑讯逼供。”
法律援助作为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权的重要措施,在此次修法中得到进一步扩大。修正案草案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聋、哑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而现行刑诉法只是要求人民法院应当为其指定辩护。
此外,修正案草案对法律援助的范围也扩大到“对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也应当提供法律援助。”刘昊说,“扩大法律援助的范围与途径是立法机关进一步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权的具体体现。”
首次审议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
审议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有关条款的解释草案
吴邦国主持会议
新华网北京8月24日电?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24日上午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第一次全体会议。会议审议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有关条款的解释草案、关于批准东南亚友好合作条约第三修改议定书的议案、关于检查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实施情况的报告等。
吴邦国委员长主持会议。常委会组成人员155人出席会议,符合法定人数。
现行刑事诉讼法是1979年制定、1996年修正的。实践证明,刑事诉讼程序设计和职权配置总体上是科学、合理的。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民主法制建设的不断推进和人民群众司法需求的日益增长,刑事诉讼制度在某些方面也出现了一些不相适应的问题。因此,有必要进一步完善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受委员长会议委托,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郎胜作了关于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
郎胜说,十届全国人大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按照常委会立法规划的要求,一直在对该法执行情况和执行中出现的问题进行跟踪了解、调查研究,从2009年初开始,着手刑事诉讼法修改方案的起草工作。经反复与有关部门进行研究,多次听取全国人大代表、基层办案部门、律师和专家学者意见,并专门征求部分地方人大常委会的意见,在充分论证并取得基本共识的基础上,形成了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草案秉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坚持实事求是,从国情出发,认真总结司法实践经验,循序渐进地推进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完善;坚持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完善刑事诉讼中各司法机关的权力配置,更好地适应诉讼活动的需要;坚持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既注意及时、准确地惩罚犯罪,维护公民、社会和国家利益,又注意对刑事诉讼参与人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利的保护。
郎胜从完善证据制度、强制措施、辩护制度、侦查措施、审判程序、执行规定及规定特别程序等七个方面对修正案草案的主要问题作了说明。
详细》》修正案草案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
草案规定,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严重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草案增加规定,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羁押以后,侦查人员对其进行讯问,应当在看守所内进行。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可以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录音或者录像应当全程进行,保持完整性和连续性。
草案将“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原则规定,细化规定为:可能实施新的犯罪;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可能毁灭、伪造、隐匿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可能自杀或者逃跑。并明确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逮捕。
修正案草案规定,对于符合逮捕条件,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草案还增加规定,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重大贿赂犯罪,监视居住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是,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
24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刑诉法修正案草案为破解“证人出庭难”,增加了专门的条款,设计了证人强制出庭的制度。修正案草案规定,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并且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异议的,或者人民法院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
此次提交审议的刑诉法修正案草案增加规定,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证人应当出庭作证。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按人民法院通知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证人没有正当理由逃避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情节严重的,经院长批准,处以十日以下的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