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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法修改:如何保证无辜的人不受追究?

来源:光明日报
2012-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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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国人大常委会分组审议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纪实

  “刑事诉讼的目的,除了追究犯罪,还在于保证无辜的人不受追究。作为普通的公民,每个人都有发生犯罪的可能,但是作为国家,应该追求最高的善,这就要求国家在任何时候都要避免自己犯错误,特别是不能犯以合法方式侵害人的自由、财产和生命的错误。”徐显明委员说。

  日前闭幕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定将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提交今年3月举行的十一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审议。常委会会议期间,常委会组成人员第二次对该草案进行了分组审议,普遍认为,草案二审稿围绕进一步完善证据制度、完善强制措施和完善保护制度等一些重大问题,进行了认真、细致、全面的修改,使这部法律修正案更加完善,内容更加充实,更加体现保障人权。

  在充分肯定的同时,达列力汗•马米汗委员也建议,将现行刑诉法第1条中的“保护人民”改为“保障人权”。如何进一步保障人权,避免因为细节问题引发错案?围绕讯问过程录音录像、超期羁押、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等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常委会组成人员展开了热议。

  讯问过程不是“可以”而是“应当”录音录像

  对讯问过程录音或者录像,是避免刑讯逼供的一个重要手段。对此,列席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张淑琴建议,将草案有关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可以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修改为“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

  南振中委员也表达了相同的观点。他认为“应当”表示理所当然,应该将讯问过程的录音或者录像作为法定要求,而不是由侦查人员自行选择是否录音或者录像。

  他同时建议,在司法实践中,全程连续的讯问录音、录像是记载和证明是否存在非法证据的重要手段。“建议法庭对非法证据的调查以全程连续的讯问录音、录像为依据。”

  有的委员进一步指出,尽管草案规定录音或者录像应当全程进行,但对“全程进行”没有一个清晰的界定,预留空间太大。他们建议应当明确规定从讯问开始起就应当录音或者录像。“否则,讯问了24小时,但只录了交待案情的1个小时,也说是全程进行,这样就没有意义了。”

  要重点解决超期羁押问题

  超期羁押是老百姓比较关注的一个问题,也是常委会组成人员讨论的重点之一。

  南振中委员认为,草案规定了人民检察院对于超期羁押的监督程序,但未就有关机关不采纳人民检察院建议时产生的冲突应如何处理作出说明。“建议参照刑诉法第144条至第146条的表述,对人民检察院与公安机关的冲突设置争议调解程序,防止相互扯皮。”

  来自香港的全国人大代表吴清辉表示,对于超期羁押问题,刑诉法一定要规定得更明确一些。“被拘留后,家属不能及时得到消息的情况时有发生。为此,我在全国两会期间也向有关部门反映过。虽然草案规定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拘留等一般都在24小时之内通知家属,这非常好,可关键是执行,这也是我们最关注的。”

  贺一诚委员说,草案规定了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这种规定对于降低羁押的影响,非常有意义。“为了增强可操作性,最好规定检察机关应当在一个具体期限内,定期对羁押的必要性和前提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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