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开放以来,通过不断地改革调整,国有企业的布局结构、公司治理结构、监管机制得到了优化,市场化程度和竞争力不断提高。进一步深入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发展,必须充分认识国有企业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有序进退,正确处理政府和国有企业的关系,真正发挥市场机制在推动国有企业改革发展中的作用。
一、深化对国有企业在经济社会发展中重要地位和作用的认识
我国始终坚持国有企业在经济发展中的主导地位,是与我国国家政权的社会主义属性密不可分的。马克思主义认为,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有什么样的经济基础就有什么样的上层建筑。社会主义社会与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的区别,关键在于经济基础不同,生产资料所有制不同。作为社会主义国家,我国必须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否则国家的性质就会改变。近年来,理论界一直存在着一股贬低甚至否定国有经济地位的声音。因此,深入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发展,首先必须正确认识国有企业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
国有企业在国内方面的作用,主要表现在经济方面、政治方面、社会责任方面等。
经济方面。改革开放以来,尤其是2000年以来,国有企业的发展,为整个国民经济的平稳运行创造了良好的经济环境。国有企业尤其是大型国有企业积极落实国家能源资源战略,大力实施“走出去”战略,有力地维护了国家经济安全。由于国有企业一般是各个行业的龙头企业,坚持公有制经济为主体,就强化了国家的宏观调控能力。此外,国有企业在配合中央宏观政策和地方经济建设,推进中部崛起、西部大开发等区域战略中发挥着积极作用,推动了国家各项政策的落实。
政治方面。由于国有经济控制国家经济命脉,才使得政府能够从国家和人民根本利益出发制定各项政策,为巩固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奠定了坚实的经济基础。反之,如果国有企业被大量私有化,国有经济失去了对国民经济的控制力、影响力,大型私企的政治影响力就会大大增强,人民当家作主将难以得到保证。以美国为例,美国实行私有制,目前美国国家政策制定权几乎全部被大财团、大企业所操纵,政府代表大资产阶级的利益。
社会责任方面。国有企业既履行经济、政治责任,也履行道德、法律、环境资源和慈善等社会责任。中国社科院《企业社会责任蓝皮书(2010)》显示,国有企业的社会责任指数仍然领先于民营企业和外资企业。在重大自然灾害面前,国有企业总是冲在前头,积极参加各种抢险救灾活动,积极捐款捐物。在今年初的中国公民撤离利比亚行动中,国有企业积极参与,不仅组织本企业人员撤离,还负责协调安排其他中资企业、华侨华人等的撤离工作。此外,国有企业比较注重维护职工利益,实行职工工资与企业效益同步增长,注重让职工从企业经济效益增长中同步受益。
从国际方面看,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做大做强国有企业,有力地节制了跨国垄断资本,维护了国家经济安全。国有企业积极开展对外投资,开拓国外市场,深化同世界各国的经贸战略合作,推动政治互信,等等,有力地促进了我国经济的发展和国际地位的提高。
国有企业在国内、国际方面所起的这些作用,是民企、外企难以代替的。当然,目前国有企业在改革发展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如垄断性太强,少数国有企业依然竞争力不强、管理水平不高、缺乏效率,等等。但除垄断性这一问题外,其他问题在非公有制企业中也大量存在。判断国有企业是否应该在某个领域存在的标准,应是国有企业这种所有制形式是否能够促进生产力的发展,而不是这种所有制形式的企业是否存在问题。在改革和发展中出现的问题,需要进一步通过改革和发展来解决,而不能简单地全盘否定。对于目前国内贬低甚至否定国有企业的一些言论,我们需要深入辨析。试举几例:
“国有企业处于垄断行业,影响市场化程度”。市场化并非放之四海而皆准,也并不是所有的行业都要实行完全的市场化,完全的市场化是不存在的。有些行业是自然垄断行业,需要实行垄断经营;有些行业规模经济效应很强,行业集中度较高,会形成寡头垄断市场。事实上,西方国家也并非所有的行业都实行市场化,例如,西方石油公司从来都是垄断性质的大公司。一些人鼓吹这些领域的市场化和私有化,实际上是要求国家放弃对这些关键行业和领域的控制,对于维护国家安全和公众利益是有害的,也与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普遍做法不一致。事实上,我国的国有企业通过大力推进现代企业制度建设,积极推进股份制改造,市场化程度已远远高于民营经济,而大多数民营经济仍属家族式企业。
“国有企业处于亏损状态,即使有少数盈利的国有企业,也是得益于其特殊的垄断地位”。当前,我国有的竞争性国有企业利润率不高,这种现象应该是存在的,但大多数国有企业是盈利的。这只能说明这些亏损企业需要通过改善经营管理水平,以提高竞争能力,而不能以此判定要废除全部竞争性国有企业。无论哪种类型的企业,都不能保证所有的企业都盈利。垄断性企业获得利润,虽有政府政策的作用,但这种政策的保护是建立在对水、电、天然气等公共产品价格进行严格控制基础上的。实际上,如果完全按照市场供求定价,我国的能源、水电等产品价格会比现在高得多,那将影响居民生活和国家经济安全,国有企业利润也将会更高。
“外国能源、资源等行业由私营企业经营,也能维护国家经济安全”。资本最根本的目的就是赚取利润,我们应清醒地看到资本的贪婪和无畏。如果能源、资源等行业都由私人控制的话,他们虽然也可能在一定时期顾及国家能源安全,但当国家利益、公众利益与企业利益相冲突时,它们就可能为了企业利益而牺牲国家和公众利益。在这次日本福岛核事故中,东电公司的所作所为,不是很能说明问题吗!
二、深化对国有经济“有进有退”的认识
探讨国有企业有序进退问题,必须明确两个问题:第一,国有企业进退的依据是什么;第二,国有企业如何处理竞争与垄断的关系。
首先,关于国有企业进退的依据。近年来批评“国进民退”的声音较高,其依据主要有两个:一个是国有经济占经济总量的比重有所上升;二是国有企业进入了“不应进入”或“不必进入”的领域。其实,判断“国进民退”的标准不应是国企、民企各自的市场份额。在市场经济中,国企和民企的市场份额是动态变化的,数量多一点还是少一点没有决定意义,并不是绝对的。标准应该是市场开放和准入程度。当然也不是市场开放和准入程度越高越好,还要看具体领域和行业。
国有企业应主要集中在关系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具体来讲,确定国有企业应进入的领域主要有:一是为民众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行业,主要是水电、交通、通讯等行业。这些行业先期投资巨大,而且要低价甚至免费提供服务,私人资本无力或不愿参与。因此,国企必须承担这项任务,但应在确保国企提供基本服务的同时,尽量多地吸引社会力量参与。二是确保国家经济安全、国防安全的行业,如资源、能源、军工等行业。当前,我国经济快速发展,能源资源需求量不断增大、对外依存度较大。在能源资源安全十分重要的前提下,国家必须牢牢控制国内资源、能源产业。这是确保国家经济安全的需要,也是确保民众基本生活的需要。这两类国有企业一般具有较强的垄断性。三是确保国家技术安全和占领未来经济发展战略高地,赢得未来发展空间的行业,如高新技术产业、新兴战略性产业等。这类领域的国有企业主要是竞争性的。在经济全球化深入发展和对外开放不断深化的条件下,关系国计民生的行业和领域如果不牢牢控制在国家手中,国家经济命脉一旦被别国控制,我国就会受制于人。竞争性国有企业主要是提高对整个经济的控制力、影响力,尤其要加强对外开拓,培育更多的本国跨国企业、跨国集团。当然,确定国有企业集中领域必须依据国际国内形势相机抉择。因此,不存在所谓“国进民退”。改革开放以来,国有企业改革坚持有进有退原则,国有企业集中领域有所减少,但控制力、影响力有明显增强。但让国有企业全部退出竞争性领域是不行的,对我国经济发展十分有害。
其次,关于国有企业如何处理竞争与垄断的关系。对于重要领域和关键行业,国有企业要进入,但并不能因为国有企业进入就限制民企、外资的进入,需要鼓励和吸引社会资金、外来资金的进入。这就涉及如何看待目前的垄断性国有企业和竞争性国有企业。
垄断性国有企业目前主要集中在能源、水电、交通、电信等行业。对于垄断领域,民企参与程度较低。但具有垄断性并不必然是绝对的垄断,往往也可以有竞争。垄断行业应逐步引入社会资本,既可以弥补国家财政资金的不足,也可以激活国有企业的创新能力,提高管理水平,增强竞争力。对于一些项目建设,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等,可以采取对外承包方式,允许私人资本参与。比如资源、能源行业,要在强化政府监管的基础上,允许民企、外资参与开发和建设。
竞争性国有企业目前主要集中在支柱产业中,存在的问题是竞争性不够。应着力消除影响民企进入竞争性领域的门槛,让民企真正参与竞争。同时,要认识到国有企业在竞争性领域的存在并不构成对民企发展的威胁。如果管理控制得当,国企的存在对民企的发展能发挥保护和促进作用。目前大多数民企并没有真正建设现代企业制度,不论从技术创新还是企业管理、营销网络等方面来讲,民企都无法跟国外大企业或跨国企业竞争。如果国有企业马上撤出,这些领域很可能被外资占领,或者造成行业发展混乱。相对于民企来讲,国有企业具有更强大的资金、技术和人才支撑,更有能力与国外的跨国公司竞争。而且一些基础性科研项目短期经济效益不明显,民企投资积极性不高,需要国有企业承担责任,加大科技投入,加强科技转化平台建设,推进科技成果转化。因此,国有企业要带头克服我国企业经营短板,着力在掌握核心技术、构建营销网络上下功夫,积极应对国际大型企业、跨国公司的竞争,维护国家经济安全,增强国家宏观调控能力。总体上讲,我们应一方面扶持民企壮大发展,消除民企进入的各种“玻璃门”;另一方面要保持和增强国有企业的竞争力,将竞争性国有企业建设成面向市场、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主体。
三、深化对国有企业与政府关系的认识
经过多年的改革发展,国有企业政企分开的目标已基本实现,绝大多数国有企业已成为独立的市场竞争主体。但政府部门过多干预国有企业微观经济活动的现象依然存在。因此,应积极改进政府与国有企业关系,按照转变政府职能,增强国有企业市场竞争力、控制力的要求,理顺政府与国有企业关系,把企业真正推向市场。
一是要大胆放开、真正搞活。要兼顾维护国家经济社会安全与搞活市场竞争的需要,适当减少垄断性行业和领域。即使垄断,也要吸引社会资金,引进竞争机制,增强活力。对于竞争性行业,要降低市场准入条件,真正实现民企与国有企业公平竞争。大力营造各种所有制经济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共同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的体制环境。比如银行业,要鼓励社会资金投资兴建小型银行,满足中小企业和农业发展需要。
二是要严格控制政府干预国有企业经营管理。按照政企分开、管办分开的原则,进一步规范政府对国有企业的管理范围,减少对国有企业微观经济活动不必要的干预。对于国有企业技术创新、增产增效等的激励约束机制,要与民企、外企同等对待,消除特殊待遇,增强国企自身发展的忧患意识,消除国有企业对政府的过度依赖心理。对于竞争性国有企业的兼并重组,要按照市场规律和提高资源配置效率的原则进行,杜绝“拉郎配”。同时,要防止国有企业左右国家政策,利用政策获取不正当利益。
三是推进国有企业资本化进程。要推动国有企业整体上市,推动形成混合所有制企业,全面提升国有企业经营管理水平。依靠资本的力量推进国有企业建立并实行现代企业制度,提高国有企业经营管理水平。
四是改进对国有企业的管理考核。要适应国有企业资本化进程,逐步改变对国有企业负责人行政任命方式,更多地实行公开招聘。要改进对国有企业的考核,既要考核企业利润,更要考核技术创新能力和管理水平。当前我国正处于转方式、调结构的关键时期,国有企业作为经济主体,理所当然要承担起领头羊的重任,推进科学发展。要加强对国有企业在这方面的效果考核。此外,还要加强对国有企业改制、兼并重组过程中的资产监管,严防国有资产流失。
四、深化对国有企业利润分配的认识
目前国有企业利润分配问题成为了舆论焦点,一些人提出国有企业应拿出更多的利润惠及全民。总结近年来人们对国有企业利润分配的不满,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一是认为目前国有企业上缴给国家的利润太少;二是认为国有企业工作人员工资过高,国有企业利润自留得太多;三是认为国有企业获得高额利润不是建立在自身管理水平、科技创新能力和效率的提高上,而是过多地依靠国家政策保护和财政支持;四是认为民众从国有企业利润中受益不明显。应当说,尽管以上问题并不具有普遍性,但或多或少都存在。应当认识到,这些问题有的是国有企业长期存在的老问题,有的是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中出现的新问题,有的甚至是为顺利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而给国有企业提供的优惠政策。当然,随着改革的深化,这些问题应该得到解决。在壮大国有企业过程中,要建立公开透明、科学合理的国有企业分红机制,让国有企业惠及民众。
首先,要合理确定国有企业利润留成与上缴比例。要逐步提高国有企业利润上缴比例,实现国有企业持续发展与民众受益相结合。根据国有企业垄断程度以及政府政策、财政支持力度,确定国有企业利润的上缴比例。垄断性行业的利润应适当多缴,竞争性行业的利润可适当少缴。对于上市企业,要逐渐按照国际通行的利润上缴比例,通过利润逐步上缴来推进国有企业加强管理、提高自主创新能力。
其次,要合理确定国有企业工资收入。要强化对国有企业资产监管和财务审计,建立国有企业资产定期审核制度,坚决杜绝国有企业内部乱发奖金、福利的做法。严格控制国有企业管理层年薪,逐步采用国际上国有企业管理层与公务员工资相当的方法。市场招聘的国有企业管理层可按照企业利润、发展潜力等因素综合确定。严格控制不同垄断行业之间的工资差距,缩小行业收入差距。
第三,要扩大上缴利润的国有企业范围。不仅央企要扩大上缴利润比例和范围,地方国有企业也要扩大上缴数额和范围;不仅工业类的要上缴,文化类的国有企业也要上缴;尤其是金融类国有企业要上缴红利。国有资本所得的红利要更多地投向民生领域,推进社会建设。